机构编制评估检查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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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评估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检查,促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准确、高效履行职责,提升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根据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评估检查(以下简称“评估检查”)是将机构编制评估与核查、督查三项工作有机整合,由市委编办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检查方法,对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和检查。

第三条评估检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问题导向、科学评价、提高效能”的原则,通过评估,督促部门提升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调高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评估检查。

第二章评估检查内容
第五条评估检查以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三定”规定、改革政策等为依据,重点评估检查机构编制、“三定”规定
以及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评估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编制情况。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落实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落实机构编制重要事项报告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执行机构编制申请事项动议、论证等程序和要求的情况。

(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是否存在所承担的职能落实不到位、越位、缺位和推诿扯皮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其他部门职责交叉的情况;是否存在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是否存在行政职能擅自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情况。

(三)机构设置运行情况。

是否存在超限额、超权限设置机构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挂牌或挂牌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内设机构名称的情况;是否存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不合理的情况。

(四)人员编制配置情况。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编制使用计划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取得用编计划违规进人的情况;是否存在人员结构配置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情况;是否存在在编不在岗和未经批准长期借用人员的情况。

(五)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执行机构编制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机构改革、机构编制事项批复的落实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的情
况;是否存在不按要求整改机构编制问题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

(六)其他需评估检查的事项。

是否存在不按要求及时维护实名制信息的情况;是否存在实名制数据与机构、编制、人员、职数等不对应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批复的限额、指标使用编外人员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及时办理事业单位设立、变更、年检、注销的情况,等等。

第三章评估检查程序
第七条评估检查工作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市委编办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成立评估工作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选定拟评估检查部门,下达《评估通知书》。

(二)部门自查。

被评估检查部门按照《评估通知书》告知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评及台账准备工作,及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组。

(三)实地查验。

工作组结合部门自评情况,开展实地查验,采取个别访谈、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法,核查被评估检查部门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反馈结果。

工作组对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检查结果,以反映存在问题为主,反馈至被评估检查
部门。

第四章评估检查结果运用
第八条将评估检查结果与机构编制管理有机衔接,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机构编制各项法规和规定执行情况好、管理规范的部门,经评估,机构编制事项确需调整的,市委编办及时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提请研究。

第十条对评估检查发现的问题,属于部门应当整改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原则上暂停受理其机构编制申请事项。

第十一条对存在职能减少或增加的部门,根据相关程序适当核减或者核增编制,核减下来的编制优先用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基层一线。

第十二条建立评估检查工作“回头看”机制,重点督导部门的问题整改,对整改到位的,及时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对评估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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