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套表)表一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情况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表一: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情况表填报单位(盖章):江苏省物价局
注:主体依据按照位阶依次填写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情况表
(2.1依据总表)-价格专业法规填报单位(盖章):江苏省物价局
注:依据名称按照位阶依次填写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情况表
(2.1依据总表)
-其它涉及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职能的法规填报单位(盖章):江苏省物价局
注:依据名称按照位阶依次填写
表二: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情况表
(2.2行政处罚依据表)
填报单位(盖章):江苏省物价局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
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服从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出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
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诚实信用,合法、公平地进行价格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
(二)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三)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接受服务;
(四)改变服务用品的质量、数量或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处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称,减少数量的;
(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
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
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上有欺诈行为的;
(二)超过标明的商品、服务价格另行加价或收取费用的;
(三)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采取偷工减料、短秤少量、掺杂使假、冒充品牌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五)凭借行政权力或自身有利条件,强行服务获利,或者以指定消费的方式,强制消费者接受其商品与服务价格的;
(六)生产经营者或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物价的;
(七)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胁迫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价格的;
(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高价抢购货源,故意减少商品供给,甚至囤积居奇,促使某一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九)虚开发票或者以给回扣为条件抬高价格的;
(十)其他违反公平、自愿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操纵价格,阻碍正当价格竞争的行为。
《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所得之一或者或者明码标示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暴利:
(一)经营同种商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超过市场平均价格20%至50%的;
(二)经营同种商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超过市场平均差价(毛利)率50%至80%的;
(三)经营同种商品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率50到100%的。
本条例所称同等条件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
三、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十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提供服务的项目名称、价格水平、服务的数量、质量或者标准;按时计价的项目,还应标明服务的时间。
明码标价的数量表示应当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少数没有法定计量规定的项目应当使用消费者容易明了的单位标价;消费者难以认定的数量单位不得用于标价。
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的服务价格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提供收费性服务或者要求消费者接受未予标价的附加收费服务项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开具合法票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较多或者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应按规定开出服务清单,并标明明细价格。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六、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对有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
(三)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违法所得的,按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
(四)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报请物价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
(五)对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八)项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对有第十七条第(八)项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责令其公告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被检查时段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但无法计算或者不易计算违法所得金额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并给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警告。
八、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价格评估人
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并给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警告。
九、价格评估中介机构擅自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其他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评估结论无效,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价格鉴证机构违反规定致使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办法,致使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撤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十一、经营者依法低于成本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标明相关内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一)积压商品;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商品时,除正常标注应当标明的商品价格内容外,还应当清晰、准确地标明原价、降低后的价格或者折扣、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经营者在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不如实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不如实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十三、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有价格欺诈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