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侦查阶段人权保障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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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11 毕业论文
毕业生姓名:陈瑞
专业:法学
学号:04602012
指导教师:付利宝
所属系(部):社科系
二〇〇八年五月
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
毕业论文评阅书
题目:关于在侦查阶段人权保障的探析
社科系法学专业姓名陈瑞
设计时间:200 年月日~200 年月日评阅意见:
成绩:
指导教师:(签字)职务:
200年月日
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
毕业论文答辩记录卡
社科系法学专业姓名陈瑞
答辩内容
记录员:(签名)
成绩评定
专业答辩组组长:(签名)
200年月日
前言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权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处理各项事务常予优先考虑的问题。
作为刑事诉讼基础环节的侦查阶段,最为直接的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对抗,而侦查阶段也正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最易受到侵害的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现状表明,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中,侦查阶段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面对强大的国家警察机关,处于相对弱小的诉讼地位而侦查机关掌握有国家赋予的追诉权,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强势地位。
在追究犯罪时,这种权力的行使总是呈现出一种天然的被滥用的趋势,容易出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被追诉人人权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毋庸置疑,追诉权一旦被滥用,最容易受到侵犯的是犯罪嫌疑人。
因此,侦查程序是人权保障的关键性阶段。
在寻求公共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平衡这一法治理念支配下,在“人权入宪”,加快诉讼民主化进程的今天,探讨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对于构建科学的诉讼结构,推进诉讼程序正当化,进而实现刑事诉讼法治化,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如何完善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提出建议。
文中先说明关于国际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在我国侦查阶段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说明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现状。
从深层原因、直接原因及其它原因三方面分析了我国刑诉侦查阶段中人权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引用关于诉讼理论基础来说明保障人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而引出目前专家学者的呼声,最后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呼吁在惩罚犯罪中进一步尊重个人的权益,以最小限度的代价收到最大限度的惩罚犯罪的效果!
目录
摘要 (1)
1. 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现状 (1)
1.1 现行的法律规定 (1)
1.2 我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2)
1.2.1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受到限制 (2)
1.2.2 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作用较为有限 (2)
1.2.3 强制措施的不当适用 (3)
1.2.4 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 (3)
2.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4)
2.1 深层原因源自传统观念的消极影响 (4)
2.2 直接原因是刑事诉讼法规的不健全 (4)
2.3 个别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5)
2.4 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 (5)
3.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5)
3.1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6)
3.2 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6)
3.3 诉讼领域对经济原则的追求 (7)
4. 关于完善侦查阶段人权保障的观点 (7)
4.1 目前专家所持的观点 (7)
4.1.1 应该在侦查讯问中引入沉默权制度 (7)
4.1.2 应该在侦查讯问中赋予律师在场权 (8)
4.1.3 改革我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辩护制度 (8)
4.2 侦查阶段保障人权之我见 (9)
4.2.1 多订细则使相关规定具有良好操作性 (9)
4.2.2 转变诉讼观念,树立人权保障思想 (10)
4.2.3 加强对侦查权控制,健全侦查监督机制 (10)
结语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关于在侦查阶段人权保障的探析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权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处理各项事务常予优先考虑的问题。
作为刑事诉讼基础环节的侦查阶段,最为直接的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对抗,而侦查阶段也正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最易受到侵害的诉讼阶段。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如何完善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提出建议。
关键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目的在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的对立与统一是现代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的根本内容,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尤其是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重要阶段中,寻求上述双重目的的协调统一均衡发展是刑事诉讼的理想化模式,但刑事诉讼现状表明,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中,侦查阶段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面对强大的国家警察机关,处于相对弱小的诉讼地位而侦查机关掌握有国家赋予的追诉权,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强势地位。
在追究犯罪时,这种权力的行使总是呈现出一种天然的被滥用的趋势,容易出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被追诉人人权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1]毋庸置疑,追诉权一旦被滥用,最容易受到侵犯的是犯罪嫌疑人。
因此,侦查程序是人权保障的关键性阶段,以至于有人说“从一定意义上讲,真正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
”[2]因此,在寻求公共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平衡这一法治理念支配下,在“人权入宪”,加快诉讼民主化进程的今天,探讨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对于构建科学的诉讼结构,推进诉讼程序正当化,进而实现刑事诉讼法治化,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1. 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现状
1.1 现行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侦查机关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强制性措施是侦查阶段的重要内容,是查明犯罪事实,保证刑事诉讼任务顺利完成的保障,但由于侦查权的强制性及侦查活动的主动性,使犯罪嫌疑人作为被追诉者通常处于消极被动的弱势地位。
双方力量的悬殊及易导致侦查权力的扩张和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
因此现代法制国家均在其本国法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以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
享有的权利。
联合国制定了一些重要法律文件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也对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作了相应规定,比如:被追诉方享有知悉权、辩护权、沉默权或拒绝回答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询问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的权利,了解侦查案卷材料或案情的权利等等。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广泛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②有权自我辩护以及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③有权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及知道用作定罪的鉴定结论内容的权利;④不受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讯问的权利;⑤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⑥要求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的权利;⑦刑事赔偿。
然而从现实效果看,自1996年修订后的新刑诉法实施至今,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尚待解决和完善。
1.2 我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1.2.1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受到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
相关条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在这里,“回答”就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所谓“如实回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回答问题,而不得保持沉默,二是必须如实供述有罪情节,而不得隐瞒或虚构情节。
[3]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承担“如实回答”义务,比如否认指控、保持沉默或作无罪辩解,则会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便会导致对其不利的一系列后果的发生,如刑讯逼供或对其作出“抗拒”的推论,从而可能作为日后对其判决量刑从重的一个情节等等。
1.2.2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作用较为有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可见,在侦查阶段只能提供有限的法律帮助,此阶段是律师辩护的盲区。
然而,即使是有限的帮助权在司法实践中仍要被再次限制,如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的整个过程是封闭性的,即律师不允许在场,犯罪嫌疑人只能靠个人去面对拥有强大国家权力的侦查机关。
美国厄尔沃仑就曾指出:单
独隔离的进行审讯是与我们国家最为珍视的准则之一相抵触的,即不能强迫某人把自己陷入刑事案件的规定,除非采取适当的手段以消除看守所固有的强制因素,否则,从被告人那里得到的任何供述都不是真正自由抉择的结果。
[4]此外,还存在司法人员以妨碍侦查、保守秘密为由,使得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了解案情难,致使律师在侦查阶段难以有所作为,同时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律师协助权往往无法有效落实。
于2008年6月1日生效的新律师法第33条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希望此法对律师帮助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1.2.3强制措施的不当适用
主要表现在羁押措施方面,侦查羁押是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对涉嫌犯罪者在法庭审判前予以关押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审前拘留、逮捕等。
在我国,拘留强制措施的适用,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或由同为追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可见,羁押措施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都缺乏必要的司法监督,另外,关于侦查羁押期限问题,表现为超期羁押现象较为普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犯罪嫌疑人的被羁押率很高,实际羁押时间亦较长,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这些非羁押措施未能得到充分适用。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多被限制与剥夺的现状,与现代无罪推定原则以及人权保障思想相背离。
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审前羁押是必要的,但应坚持必要性与比例性原则,避免不必要的羁押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以及给国家带来人力、财力的浪费。
有的公安机关抓到犯罪嫌疑人后由于长期收集不到有罪证据,或忙于其他重案要案而耽搁,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
根据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超期羁押人数从2003年的24921人次下降到2007年的85人次,这一数据既说明了国家检查监督工作的较好成果,同时也客观反映了超期羁押现象仍是存在的。
1.2.4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
刑讯逼供是封建纠问式制度的产物,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破坏程序正义的非法取证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
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不仅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如近年来令人关注的湖北“佘祥林冤案”中佘祥林在其申诉材料中写到他当时遭到残酷毒打、体罚,被连续审讯长达十天十一夜。
又如云南“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后,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所幸真凶落网。
此外,河北“李久明冤案”,河南“黄满星冤案”等等都是令人震惊的冤假错案。
此外,以挨饿,受冻,不许睡觉等变相体罚的刑讯逼供更为多见。
上述现象说明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在现实中存在的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
2.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2.1深层原因源自传统观念的消极影响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及严格的宗法家庭观念造成安全至上以及为保障其实现的国家权力至上的诉讼观念由来已久,自由及个人利益总是居于次要甚至极其弱小的地位。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权利意识、个人意识,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意识在觉醒并逐渐强化,但根深蒂固的无视个人权利以及社会本位而非个人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并一直对诉讼活动产生影响,许多人包括侦查人员认为面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牺牲犯罪嫌疑人利益是正常的。
任何个人利益,特别是已经成为国家权力约束对象的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和惩罚犯罪的需要相比,当然应被置于次要的而决不可能是同等重要的地位。
[5]因此,在侦查阶段,只要侦查人员实施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诸如刑讯逼供(只要没有致伤、致残的后果)、非法搜查、扣押、超期羁押都是可以容忍的。
实践表明,刑事诉讼中的非法拘捕、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剥夺被追诉者辩护权利等非法行为集中发生在侦查阶段。
[6]在这样的思想作用下,片面强调惩罚犯罪,漠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重实体轻程序,殊不知实体的公正是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的,片面追求实体公正而置法定程序于不顾,必然会产生新的不公正。
2.2直接原因是刑事诉讼法规的不健全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未彻底贯彻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只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内涵,但缺少作为无罪推定核心的内容。
少数执法人员
深受“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观念盲目追求被告人口供作为事实证据,这也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现。
其次,预防侵权程序上规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律师参与侦查过程的有限性和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的事后性,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律师了解案情的程度和范围明确细化的规定,使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流于形式,同样,由于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程序的请求权,导致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具有滞后性。
最后,侵权救济程序上存在不足,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如果受到刑讯逼供,但由于无法取证,使其不受非法讯问的权利得不到维护。
同时,法律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及要求解除超期羁押的具体内容未作明确规定,使得这些权利不能充分实现。
2.3个别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据统计,我国基层刑侦队公安民警多数文化水平较低,许多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视为其具备的“特权”,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被他们视为仅在开庭时才享有,否则在侦查阶段辩护属于态度不好,而至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则与自己办案无关,对那些罪轻、减轻的证据也置若罔闻,进而产生许多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
归根到底,反映了有些执法人员素质较低,需要提高。
2.4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
作为犯罪嫌疑人其权利意识淡薄表现在不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由于我国长期的集权主义传统以及严格的宗法家庭观念的影响,同时也由于我们关于“人权”、“权利”观念的左的思想的严重束缚,公民个人的权利意识相当淡薄。
[7]尤其对于多数文化程度不高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更是如此。
司法实践表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诸多权利犯罪嫌疑人自己都不知道。
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认为受警察打骂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怎能主张并实现其权利,又何谈人权保障。
3.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起源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不仅是一场伟大的政治变革,而且是一场巨大的思想革命。
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由、人权的口号。
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8]这揭示了自由与法有一种内在联系,法应该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
自由应该是法的灵魂,自由既是法的出发点又是法的归宿,法应该以保障自由为根本目的。
自由是法的灵魂的思想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9]
3.1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程序正当性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误解等。
”[10]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就应当遵循“程序正当性”的要求。
而侦查程序正当性的核心是:“为了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持续稳定,必须对可能严重侵犯个人人身自由、人格权、财产权和隐私权等基本人权的国家侦查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贯彻程序法定、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并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权利,使其能够以法律手段防止受到无根据的、非法的追究或者不人道的待遇”[11]。
我国刑事诉讼在侦查制度的设计上更倾向于国家权力的使用,而在人权保护上先天不足。
在一个双方地位极不平等的程序下,该程序的正当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与国际公认的程序正当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要彻底贯彻现代法治的正当程序观念就必须首先贯彻“侦查程序的正当性”。
3.2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法学界一般认为包括刑事诉讼的各个诉讼法价值取向包括公正、效率和效益。
其中效益又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它们分别为公正和经济内容,而效率本身就是经济的一个要素,所以,可以说公正性和经济性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
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特有的价值取向。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只有惩罚犯罪才能真正保障人权,也只有保障人权才能准确地惩罚犯罪。
在刑事诉讼领域,维护国家社会安全与个人自由的矛盾与对立始终是价值冲突的核心。
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都注重把安全和自由的追求首肯为具有终极意义的目标。
[12]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的是“犯罪控制观”
的理念,也就是强调安全高于自由。
在这种理念下“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刑事侦查机关被赋予广泛的权力,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较大范围的限制被告人的权利。
这一方面保证及时打击了犯罪,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国家权力滥用造成公民合法权利被侵害的危险性。
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与个人之间地位的不平衡是最显著的特点。
从诉讼价值追求的角度来看,保障人权本身就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应有之意。
从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角度看,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自由价值,注重安全与自由,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协调均衡是大势所趋。
从诉讼法的角度上看,诉讼的要义之一就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因此,程序立法应该从保障自由的角度作规定。
3.3诉讼领域对经济原则的追求
英国哲学家拉蒙特认为,在价值评价中应该遵循“经济原则”也就是“代价最小原则”。
因为,如果只关注单一价值(维护安全),那么其成本一定也很高,而且,不仅其他价值(个人权利)无法满足和实现,就连该特定价值(安全)本身的实现程度也难以实现。
我们应该知道,过分关注“安全”的取向,非但没有实现也不可能穷尽犯罪而达到“绝对安全”,相反,还增加了公民的不安全感,从而增加了机会成本。
[13]因此,从经济原则角度看加强人权保障是最经济的手段。
4. 关于完善侦查阶段人权保障的观点
4.1目前专家所持的观点
自从新刑法实施以来,法学界专家及司法界学者纷纷撰写论文、发表评论分析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中暴露的问题和弊端,指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偏离和失衡。
现行法律偏重于对犯罪的研究,而忽视对人权的保障,专家学者们从侧重于人权保障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主张。
总体来说,从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分析,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4.1.1 应该在侦查讯问中引入沉默权制度
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已是当今西方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
许多国家都将其确立为一项基本规则。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但近年来,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