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之批判_功利主义对罗尔斯的反驳_姚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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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FU DAN J OURNAL(Socia l Sc i ences)N o.32010 #政治哲学研究#
批判之批判:功利主义对罗尔斯的反驳
姚大志
(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长春130012)
[摘要]20世纪70年代前后,罗尔斯和其他一些人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终结了其一统天下的地位。
对于这些批判,功利主义者做出了回应:针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三个主要部分,即第一个正义
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以及正义原则的证明,里昂斯、高西尔和哈桑依分别提出了批评。
[关键词]政治哲学功利主义罗尔斯正义
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在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领域,功利主义可以说是一统天下,处于不受挑战的统治地位。
罗尔斯(John Ra w ls)于1971年发表5正义论6,对功利主义进行了严厉批判。
罗尔斯的功利主义批判/一石二鸟0:从各个角度对功利主义提出批评,颠覆了功利主义的统治地位;不仅要把功利主义扫地出门,而且要把自己的正义观树立为功利主义的替代者。
此后,这种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便成为西方的主流。
虽然罗尔斯(以及其他一些人)的批判终结了功利主义一统天下的地位,但是并没有终结功利主义本身。
一些功利主义者不仅仍然信守功利主义,而且对这些批判做出了回应:一方面,他们抛弃了古典的/行为功利主义0,提出了更为精致的功利主义理论,如/规则功利主义0和/双层功利主义0等等;另一方面,他们对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展开了反击,特别是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批判。
本文讨论功利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功利主义批判的批判。
一、自由原则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0;第二个正义原则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0,另外一个部分是/差别原则0。
罗尔斯将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进行了对比,以此来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主义更为优越。
对于罗尔斯,这种对比既是一种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也是一种对自己正义理论的证明。
在将第一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进行对比时,罗尔斯指出,由于功利主义追求功利的最大化,所以,为了得到更大的功利总额或者平均功利,在原则上就会允许牺牲某些人的利益,甚至侵犯某些人的权利,剥夺某些人的自由。
批评者对功利主义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批评,但罗尔斯的这种批评是最有力量的。
而且,罗尔斯通过/自由原则0来证明他的正义原则比功利主义更为优越。
功利主义者不同意罗尔斯的这种批评,对它提出了反驳。
里昂斯(Dav i d Lyons)认为,在/自由原则0的问题上,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优于功利主义提供了两种论证:一种是/一致性论证0,一种是/契约论论证0。
里昂斯分别对罗尔斯的两种论证提出了批评。
[收稿日期]2009-11-20
首先看/一致性论证0。
所谓/一致性0,是指正义原则与道德判断的一致。
在较早的5作为公平的正义6(1958)这篇文章中,罗尔斯就提出,与功利主义相比,他的正义原则同我们所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更为一致,例如,他的自由原则总是会谴责农奴制和奴隶制,而功利主义对待这种制度的态度则是开放的,即它有可能会容许这样的制度。
对此,里昂斯提出了反驳。
他认为,就这篇文章来说,自由原则并不能绝对地排除农奴制或奴隶制,因为罗尔斯的自由原则在某种情况下允许自由的不平等。
像其他社会基本善一样,假如能够使每一个人都受益,那么自由的不平等就能够得到辩护。
这意味着在某种情况下,如果农奴制或奴隶制有可能为所有人带来更大的净收益,那么这样的制度就能够得到辩护。
也就是说,在逻辑上,罗尔斯的原则也会容许农奴制或奴隶制的存在。
里昂斯得出结论:/罗尔斯的原则与功利主义事实上没有什么区别。
0¹
在5正义论6中,罗尔斯对早先的观点进行了修正,把自由与其他基本善区分开来,并赋予自由以优先性,这样自由原则看起来就可以把诸如农奴制和奴隶制这样的制度排除出去。
但是,里昂斯认为,从逻辑上看,罗尔斯的立场仍然与农奴制和奴隶制是相容的。
因为在5正义论6中,罗尔斯提出了两种正义观,即/特殊正义观0和/一般正义观0,前者适合于有利的条件,后者适合于不利的条件。
在有利的条件下,/特殊正义观0把自由与其他基本善区分开来并赋予自由以优先性。
然而在不利的条件下,按照/一般正义观0,自由与其他基本善是一样的,这样罗尔斯的观点就类似于5作为公平的正义6这篇文章的观点了。
关键在于/一般正义观0允许自由的不平等,而自由的不平等则会容许农奴制和奴隶制。
这意味着功利主义并不比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更有可能容忍农奴制和奴隶制。
º
其次是/契约论论证0。
所谓的/契约论论证0是指原初状态的论证。
罗尔斯提出,在原初状态中,当事人一定会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不会选择功利主义。
里昂斯认为,这种契约论的论证包含两个部分:一个部分假定了有利的条件,从而适用于/特殊正义观0;另外一个部分则没有这种假定,从而适用于/一般正义观0。
罗尔斯把这两个部分合为一体,以使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不选择功利主义。
里昂斯对罗尔斯的批评主要有三点。
第一,里昂斯指出,罗尔斯为了使人们更容易地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对原初状态的特征做出了一些规定,从而使它在与功利主义的比较中占有优势。
例如,当事人被允许知道他们能够从社会合作中受益,而不考虑功利主义适于发挥作用的其他情况;当事人不考虑所有分配问题,而只考虑涉及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分配问题;当事人仅仅知道一般的信息,如社会理论的原理,而不能知道关于他们的社会、他们自身、他们的利益以及天赋的任何特殊知识等等。
在里昂斯看来,罗尔斯所设置的这些条件不仅把选择正义原则的问题简单化了,而且也确保了其结果具有罗尔斯所希望的道德性质。
»
第二,在原初状态之各种条件的约束下,人们选择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即/特殊正义观0,并且确定了自由的优先性。
但是,里昂斯认为,/特殊正义观0只适合于有利的条件,而不能直接应用于不利的条件。
这意味着只是在理想的条件下,自由的优先性才能得到保证,而当这种理想的条件不再存在的时候,自由的优先性就无法维持了。
把罗尔斯在原初状态反对功利主义的论证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在理想条件下对/特殊正义观0的论证;另一个阶段是在非理想条件下对/一般正义观0的论证。
这样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后一个阶段,自由并没有优先性。
¼第三,把契约论的论证分为两个阶段之后,就可以进行罗尔斯所从事的那种比较了。
在第一个阶段,里昂斯认为,直接拿功利主义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相比较是不公平的,而应该允许功利主义者也利用罗尔斯所利用的全部优势(如各种理想的条件),这意味着我们不应该考虑所有条件
下的功利主义,而应只考虑在最有利条件下的功利主义。
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比较罗尔斯式的/秩序良好社会0与功利主义的/秩序良好社会0,前者是在有利的条件下由/特殊正义观0所支配的,后者的条件也相同。
在这种比较中,问题就改变了:不是功利主义是否在逻辑上同农奴制或奴隶制相容,而是功利主义在有利的条件下是否也会赞成这样的制度。
里昂斯认为,尽管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会赞成农奴制或奴隶制,但我们没有理由相信这一点。
在第二个阶段,在不利的条件下,里昂斯用功利主义同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0相比较。
在里昂斯看来,这种比较的结果更为明确,两者在逻辑上同农奴制或奴隶制都是相容的,即罗尔斯的正义观并不比功利主义更有优势。
¹
二、差别原则
如果说通过第一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的对比,罗尔斯试图证明他的正义理论在对待自由方面比功利主义更为优越,那么通过第二个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与功利主义的对比,他试图证明他的正义理论在分配正义方面比功利主义更为优越。
但是,从功利主义者的观点看,罗尔斯不仅没有证明差别原则比功利主义更为优越,而且他的差别原则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差别原则引起的争议最大,而对差别原则的批评也基于各种不同的理由。
高西尔(Dav i d Gau t h ier)从功利主义立场对差别原则提出了批评,而这种批评集中于自然天赋上面。
这种批评的核心思想是:在差别原则的论证中,罗尔斯忽视了人们相互之间在自然天赋方面的差别,这是错误的。
罗尔斯是用契约论来证明差别原则的,即人们在原初状态中和无知之幕的后面选择了差别原则。
罗尔斯对差别原则有不同的表述。
在高西尔看来,在罗尔斯的各种表述中,最合理的一种是/词典式差别原则0:在一个具有不同阶层的社会里,首先,最大程度地改善处境最差者的福利;其次,为了处境最差者的平等福利,最大程度地改善次处境最差者的福利;如此类推以至最后,为了前面所有阶层的平等福利,最大程度地改善处境最好者的福利。
高西尔提出,在差别原则的推理中,有两种不同的立场:一种是原初状态的立场,人们在无知之幕的后面进行选择;一种是正义原则被选择并且无知之幕打开之后推理者的立场。
他认为,正义原则不仅应该在原初状态中和无知之幕的后面,在/我不知道我是谁0的情况下,被认为是可接受的,而且应该在无知之幕打开之后,在/我知道我是谁0的情况下,也被认为是可接受的。
º高西尔试图证明,在无知之幕打开之后,由于实行了差别原则的社会制度没有对人们在自然天赋方面的差别给予适当的承认,所以他们不会认为这种制度是可接受的。
高西尔的论证颇为复杂。
他的论证分为两步:首先从罗尔斯的词典式差别原则出发,推论出另外一种更合理的词典式差别原则;然后从这种更合理的差别原则,推论出高西尔的原则,即/比例的差别原则0。
高西尔把分配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没有分配原则情况下的分配,一种是有分配原则情况下的分配。
前者也被罗尔斯称为/无协议点0或者/一般利己主义0。
在/无协议点0的情况下,人们遵循/一般利己主义0来尽其可能追求自己的利益。
由于人们具有不同的自然天赋,不同的天赋对追求利益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无协议点0会为不同的人提供不同的福利水平。
这意味着分配是不平等的,即那些天赋更好的人们一般在社会上占有更高的地位和得到更多的收入。
现在的问题是就分配原则达成/协议0。
所谓分配,在高西尔看来,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分配所有的/基本善0,一种是分配由合作所产生出来的/基本善0,而正义的分配原则所适用的情况应该
¹Ib i d.,pp.284-285.
是后者。
高西尔把所分配的东西称为/社会剩余0(social sur p l u s),它们是没有社会合作就不会生产出来的东西。
这样,/协议0的内容不是如何分配所有的利益,而是如何分配/社会剩余0。
高西尔认为,可以有如下三种方式:¹
第一,分配应该矫正不平等的自然天赋在一般利己主义条件下所导致的不平等结果,即按照词典式差别原则,对基本善的总量进行分配时,应使/最小份额0达到最大化。
第二,分配不考虑不平等的自然天赋所导致的不平等结果,而是使/社会剩余0之/最小份额0达到最大化。
词典式差别原则仍然调控分配,但它不是应用于全部基本善,而是仅仅应用于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基本善。
第三,分配与在一般利己主义条件下每个人为自己争取到的份额是成比例的。
第三种方式是一种/自然贵族制0,它把偶然的自然天赋当作应得的基础,并使分配与每个人的自然天赋相称。
高西尔承认,这种方式有悖于我们的道德直觉,从而应该排除在外。
第一种方式与第三种相反,它把自然天赋视为不应得的,这样就需要用差别原则对自然天赋的不平等进行矫正。
这是罗尔斯的方式。
罗尔斯主张,自然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
高西尔认为罗尔斯的主张是错误的。
在他看来,/它们不是应得的,它们与应得不是一回事,但同样它们也不是不应得的,它们与应得不是对立的0。
º
第二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有两点不同:首先,它不再考虑矫正自然天赋的不平等;其次,它把分配仅限于/社会剩余0。
这样,虽然第二种方式也是应用词典式差别原则来最大程度地提高最不利者的福利,但这是/社会剩余0之/最小份额0的最大化,而不是所有产品之/最小份额0的最大化。
高西尔认为,这种词典式差别原则比罗尔斯的更为合理,因为当无知之幕打开之后,如果有些人(更有利者)发现在差别原则下的所得比在/无协议点0情况下得到的更少,那么他们就会认为这种差别原则是不可接受的。
从功利主义的立场看,第二种方式)))即应用于/社会剩余0的词典式差别原则)))也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不考虑自然天赋的差异。
高西尔认为,自然天赋的差异不仅在/无协议点0的情况下会影响福利水平,而且在合作的情况下也会影响福利水平。
为了说明这种影响,高西尔提出对两种不同的福利进行比较:一种是天赋上聪明、强壮和勤奋的人在对他们最有利的社会安排下自然而然得到的福利,一种是天赋上愚笨、孱弱和懒惰的人在对他们最有利的社会安排下所自然而然得到的福利,而前者会比后者更大。
如果情况是这样的,那么就需要有一个尺度来衡量自然天赋差异的潜在社会后果。
高西尔的这种比较试图说明,福利与人的自然天赋是对应的,不能把自然天赋排除于分配正义之外。
高西尔把一个人所能够得到的最大福利称为/社会潜能0(soc ial potential),它是一把尺子,可以用来衡量自然天赋的差异所导致的潜在社会后果。
高西尔提出,在分配/社会剩余0的时候,有三种对待/社会潜能0的方式:»
第一,不考虑/社会潜能0,这样/社会剩余0就可以直接按照词典式差别原则来加以分配。
需要指出,这里的词典式差别原则不是罗尔斯所指的那种词典式差别原则,但被认为比罗尔斯的更为合理,它局限于/社会剩余0的分配,而非全部福利的分配。
第二,/社会剩余0应该这样加以分配,以使每个人所实现出来的社会潜能之/最小额0达到最大化。
这里的/最小额0是相对于一个人的社会潜能的实现程度而言的。
这样,词典式差别原则的应用与一个人对福利的贡献是对应的。
第三,/社会潜能0被当作应得的标准,以致/社会剩余0应该这样加以分配,以使具有最大社会潜能的人的满足达到最大化。
高西尔认为,第三种方式属于/社会贵族制0,它与我们的道德直觉不一致,也不会为热爱自由和平等的人们所接受。
人们也不会接受第一种,因为它倾向于取消自然天赋的作用,把自然天赋视为不应得的。
在高西尔看来,当无知之幕打开之后,如果人们发现在现行制度下自己所得到的东西与自己的/社会潜能0是不相应的,那么他们就会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可接受的。
高西尔认为,人们只会接受这样的差别原则,即按照这种差别原则,每个人所得到的社会剩余的份额能够使社会潜能之实现的最低水平达到最大化,而且,为了平等的最低水平,使社会潜能之实现的次最低水平达到最大化,如此等等。
在这里,词典式差别原则被应用于/社会剩余0的分配,而/社会剩余0的分配与/社会潜能0是成比例的,因此,高西尔把这种原则称为/比例的差别原则0(proportionate difference pri n ciple)。
¹高西尔批评罗尔斯,指出差别原则不仅应该是在原初状态中和无知之幕的后面被人们选择的,而且应该在无知之幕打开之后,仍然是人们能够接受的。
高西尔批评罗尔斯的关键在于,当无知之幕打开之后,如果人们发现自己没有得到在其他社会安排下能够得到的利益,那么他们就不再会认为这种社会安排是可接受的。
虽然高西尔是通过严密的推理来进行论证的,但他推理的功利主义出发点存在问题:如果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没有做到使某个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那么这种原则对他来说就是不可接受的。
一个人以不符合自己的利益为理由来反对某种正义原则,这不是一种好的理由。
他要反对这种正义原则,应该拿出别人也会接受的道德理由。
三、正义原则的证明
对于政治哲学家,更困难的工作不是提出自己的正义理论,而是对自己的正义理论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明。
罗尔斯对正义理论的证明依赖于原初状态的假设。
在原初状态中证明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使用了/最大最小化规则0(m ax i m i n rule)来进行推理。
所谓/最大最小化规则0,要求我们应该首先在各种可能的选择中确认出每一种可能选择的最坏结果,然后接受这样的选择,即这种选择的最坏结果比所有其他选择的最坏结果都更好。
从推理的规则来说,罗尔斯与功利主义者是正好相反的。
罗尔斯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0,在最坏的各种选项中选择最好的,这是一种/保险的0方法。
功利主义者使用/最大化规则0,在最好的各种选项中选择最好的,这是一种/冒险的0方法。
从功利主义者的观点看,罗尔斯的/保险的0方法不仅是保守的,而且是不合理的。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桑依(John C.H arsany i)对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的推理提出了批评。
/最大最小化规则0是一种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选择的原则。
按照哈桑伊的说法,关于不确定条件下的合理选择理论,存在着两种思想派别。
一派主张采取/最大最小化规则0,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到50年代中期,这是流行的观点。
从那以后,另外一派则处于统治地位,这就是贝叶斯(B ayesian)学派,它主张把/预期功利最大化0当作不确定条件下的决定规则。
º哈桑伊本人属于后一学派,而后者的规则是功利主义性质的。
哈桑依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最大最小化规则0是荒谬的。
»假设你现在住在纽约,有两份工作可供选择。
一份在纽约,工作乏味而且报酬又低。
一份在芝加哥,工作有趣且报酬又高。
问题在于,如果你想要芝加哥的工作,你就必须明天乘飞机从纽约到芝加哥,从而有一个很小的概率是你将死于飞机失事。
这样就会出现四种情况:
¹ºIb i d.,pp.270-271.
John C.H arsany,i/Can theM ax i m i n P ri nci p l e Serve as a Bas i s forM orali ty?0J ohn Raw ls,C handran Kukat h as(ed),Vol um e I
1.如果你选择纽约的工作,而那班飞机失事了,你就会有一份糟糕的工作但仍然活着。
2.如果你选择纽约的工作,而那班飞机没失事,你就会有一份糟糕的工作但仍然活着。
3.如果你选择芝加哥的工作,而那班飞机失事了,你就会死去。
4.如果你选择芝加哥的工作,而那班飞机没失事,你就会有一份很棒的工作并且仍然活着。
在两种不同的选择中,虽然去芝加哥的最好结果比纽约的最好结果要更好,但留在纽约的最坏结果要比去芝加哥的最坏结果要更好。
如果你按照/最大最小化规则0推理,那么你就会选择纽约的工作。
在任何条件下你都不会选择芝加哥,无论飞机失事的概率多么小,也无论你对芝加哥的工作有多么喜欢。
哈桑依认为,这显然是极其不合理的。
哈桑依批评说,如果你认真对待/最大最小化规则0,那么你就不能穿过马路(你有可能被车撞上),也不能驾车过桥(桥可能垮塌),更不能结婚(婚姻最终可能是一场灾难)。
在哈桑依看来,正确的做法是使用贝叶斯理论。
按照贝叶斯的/预期功利最大化0推理,如果你确认飞机失事的概率很低,如果你对芝加哥的工作非常喜欢,那么你就应该选择去芝加哥工作。
哈桑依认为,/最大最小化规则0的问题在于:它使你的行为完全依赖于高度不可能的意外事故,而不考虑这种事故发生的概率有多么低。
这样的推理是非常不合理的。
哈桑依的上述论证足以说明/最大最小化规则0在日常生活中不是一种合适的推理规则,但不足以说明它在原初状态中也不合适。
原初状态具有两个可以使哈桑依上述批评无效的特征:一是原初状态的当事人处于无知之幕的后面,一是当事人无法知道事情的概率。
当事人既不知道特殊事实的信息,也不知道事情发生的概率,从而按照/最大最小化规则0推理就是合理的了。
因此,哈桑依还必须证明,即使在原初状态中,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0也是不合理的。
在原初状态中,当事人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0而选择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其中之一是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基于/最不利者0的利益来评价社会的制度安排,因为在无知之幕的后面,任何人都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这样他必须考虑自己有可能是处境最差者,并基于这点来思考制度安排。
现在哈桑依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假设正义原则(差别原则)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按照/最大最小化规则0选择出来的,这样我们是否就获得了一种令人满意的正义观?
为了证明按照/最大最小化规则0选择出来的差别原则具有完全不可接受的道德含义,哈桑依举了两个反例。
¹
首先,请设想一个社会由一个医生和两个病人组成,两个病人都得了严重的肺炎。
这种病只能使用抗生素来治疗,但现有这种药品的量只够治疗一个人。
病人A除了得肺炎,基本上是一个健康人。
病人B是一位晚期癌症患者,抗生素只能延长他几个月的生命。
谁应该得到抗生素治疗?按照差别原则,抗生素应该给予病人B,因为他的处境更糟。
相反,按照功利主义原则,应该治疗病人A,因为使病人A恢复健康比只延长病人B几个月的生命具有更大的功利。
其次,请考虑一个由两个人组成的社会。
在两个人的物质需要得到适当照顾之后,还有一点剩余资源可作他用:或者为A提供高等数学的教育,他不仅在数学方面具有杰出的才能,而且对这种教育也有极大的兴趣;或者为B提供治疗,他有严重的智障,而这种治疗也只能达到对病情的轻微改善。
在这种剩余资源无法平分的条件下,谁应该得到它?按照差别原则的要求,这份剩余资源应该用于B,因为在两者中他是最不利者。
相反,按照功利主义或常识,这份剩余资源应该用于A,因为这会给他带来更大的满足,也就是说,能够产生更大的功利。
哈桑依认为,差别原则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它都要求我们赋予/最不利者0的利益以绝对的优先性。
在上述的例子中,这是极端不合理的。
实际上,人们在原初状态中会使用贝叶斯的/预期功利最大化规则0,而非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化规则0。
哈桑依特别指出,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