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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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
肖健民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03(000)004
【摘要】由于海上运输法律关系复杂以及海上运输所特有的风险性。

在长期的航运实践中产生了在一定的情况下。

海事请求人需要请求海事法院强制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否则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正常的航运活动将无法有序地进行。

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

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就是海事强制令。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对海事强制令的条件.程序等作了专章规定。

其中,第56条对海事强制令条件所作规定的第三款。

即“情况紧急。

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由于这一规定在海事实践中容易造成适用上的混乱。

有必要对此明确。

【总页数】2页(P64-65)
【作者】肖健民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论海事强制令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条件的司法续造 [J], 彭阳
2.我国海事强制令颁发中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J], 沈晓明
3.完善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内涵的建议 [J], 曾彩丽
4.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J], 黄建群
5.论海事强制令的独立属性及适用条件 [J], 李天生;赵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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