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医疗纠纷特点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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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医疗纠纷特点及防范对策
【摘要】目的探讨精神专科医院医疗纠纷的特点及防范对策。

方法对精神专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进行分析。

结果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医师的预见性对精神专科医疗纠纷防范有积极作用。

结论必须重视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精神专科医院;医疗纠纷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加强。

医疗行业成为高风险行业,医疗纠纷越来越多。

精神专科医院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精神患者大部分是强制入院,缺乏对疾病的认识,对诊治不合作,特别是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态支配下会出现伤人、毁物、自伤、自杀、外逃等行为,这些都增加了医疗风险,更易产生纠纷。

1 精神专科医疗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有
1.1 社会原因政府对医院的投入不足, 部分媒体不适当报道,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地位低、收入低,人们的价值观在变化,维权意识增强。

1.2 患者及家属原因由于患者及家属对精神卫生知识不了解,总是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一旦发生不可预见的后果,往往认为是医院或医护人员的责任。

再者家属隐瞒病情,患者大多是强制入院,不配合医生治疗,依从性差,有躯体疾病时缺乏明确主诉,延误治疗时机。

病情好转后不能坚持服药导致疾病复发。

1.3 医院的原因医院的服务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患者的逃跑、自伤、伤人、自杀、意外或伤亡等[1],医务人员的技术操作,使用语言或行为不当,精神病检查、诊断主观性强且易于复发,精神科药物的毒副作用,医疗费用问题[2]。

2 精神专科医疗纠纷防范对策
2.1 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特别是对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

医院可以采取定期举行精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会公开讲座时间,欢迎社会各界人事参加。

也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在社区咨询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普及。

让人们消除对精神疾病的偏见,是减少精神科医疗纠纷的途径之一。

2.2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

医务人员应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患者一视同仁,树立“患者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

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

2.3 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医院要对新分配到岗的职工
实行上岗前教育,对在岗医师进行继续医学教育。

通过不断学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政治思想教育;②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③医德规范教育;④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⑤最新医学知识,前沿医疗技术等。

岗前教育要由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在岗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在岗职工在一定时间内必须积满一定继续教育学分。

2.4 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医疗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务人员面对的是复杂、繁多的疾病和人体活动不断运动的特殊性。

医务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医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疗护理水平是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所在。

2.5 医疗机构应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

精神专科医院封闭管理的病房是决不允许患者将诸如剪刀、绳子等危险品带入病房的,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做好保安检查,把日常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规范收治流程,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

医疗机构还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单位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对患者投诉的问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消除医疗纠纷隐患和减轻损害后果。

有效防范医疗纠纷,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医院须实施下列公开制度:①上岗人员必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或编号、科室、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②公开主要检查、治疗、住院的收费项目及标准;③公开常用药品价格和自费药品品种;④公开专家门诊姓名、职称、专科、时间、挂号费标准等。

医院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有专人负责管理。

听取和了解所在地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不定期向患者发放“征求意见卡”,进行满意度调查。

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

2.6 诊疗服务合同的引入精神患者在精神专科医院出现躯体疾病时,综合医院因担心他们损害其他患者的利益而不愿接收,家属也对照顾一个精神病患者有顾虑,精神专科医院又无法治疗,这样一来就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目前精神专科医院主要采取《知情同意书》的形式告知患者家属可能发生的意外和注意事项,因为是格式性条款在法律上基本不采用。

事实上医患双方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在法律界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解决医患纠纷最好的办法也许是医患双方签订书面的诊疗合同。

患者及家属有权知道医生诊断的结果,治疗需要的时间和经费及出院后注意事项。

如果患的是一种医学上目前还无法完全治愈的疑难病,或者因为患者年龄及体质上的原因,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不利情形。

医院应该让患者家属知道发生不利情形时医院愿意承担多大的责任或根本不愿承担责任[3]。

除此之外,合同还应该包括其他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内容。

这些内容不仅要为患者所知,同时合同的文本也要为患者所持有。

但是,却很少有人考虑用合同约定的方式来避免和解决医患双方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是把精力放在了难以对这种纠纷进行调整的用于事后解决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订上。

2.7 医师要有预见性精神专科医院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患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医患关系是被动和强制建立的,精神科的检查主要靠医生的主观检查,无影像和实验室的依据,而且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无认识能力,不愿服药治疗。

这就要求医师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对每位患者因精神症状可
能产生的后果有预见性,必要时采取保护性约束。

但部分损害非常急促、紧迫,且医疗损害的发生有很大的偶然性,此时要求医师对这种损害有预见显然是不现实的。

但是如果医务人员能对重点患者多巡视,密切观察,重点交班,这种偶然性损害发生的医疗纠纷会降低。

2.8 加快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医疗纠纷处理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其中涉及精神科的内容较少,目前北京、上海、杭州、无锡、宁波出台了地方性精神卫生条例。

精神科的医疗纠纷还是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来处理,这突显了精神卫生立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方式:①医疗单位与患者及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②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③人民法院处理。

这对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作用。

高额的赔偿金给受害人带来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满足。

随之而来的就是,医院为转嫁这样的风险而使患者医疗费用大幅度提高,如此产生了恶性循环。

因此必须重视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

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陈一鸣.精神专科医院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4,14(2):120.
[2]李丹.精神科医患关系的特点与医疗纠纷的防范.中国民康医学,2005,17(12):47-48.
[3]谢斌,郑瞻培.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上海精神医学,2002,14(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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