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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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即需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未授权拷贝和所寄生系统的安全性。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希
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
1、计算机的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安全、良好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禁止在计算
机应用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等有害计算机设备安全的物品。
2、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我单位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公司相关
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
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3、严格遵守计算机设备使用、开机、关机等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任何
人不允许带电插拔计算机外部设备接口,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IT部门报告,不允
许私自处理或找非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及操作。
二、操作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操作代码是进入各类应用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分级对数据存取进行控制的代码。
操作代码分为系统管理代码和一般操作代码。
代码的设置根据不同应用系统的要求及岗位
职责而设置;
(二)系统管理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系统管理操作代码必须经过经营管理者授权取得;
2、系统管理员负责各项应用系统的环境生成、维护,负责一般操作代码的生成和维护,负责故障恢复等管理及维护;
3、系统管理员对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整理、故障恢复等操作,必须有其上级授权;
4、系统管理员不得使用他人操作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5、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上级管理员(或相关负责人)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
的系统管理员代码;
(三)一般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一般操作码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各类应用系统操作要求生成,应按每操作用户一码
设置。
2、操作员不得使用他人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3、操作员调离岗位,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的操作员代码。
三、密码与权限管理制度
1、密码设置应具有安全性、保密性,不能使用简单的代码和标记。
密码是保护系统
和数据安全的控制代码,也是保护用户自身权益的控制代码。
密码分设为用户密码和操作
密码,用户密码是登陆系统时所设的密码,操作密码是进入各应用系统的操作员密码。
密
码设置不应是名字、生日,重复、顺序、规律数字等容易猜测的数字和字符串;
2、密码应定期修改,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发现或怀疑密码遗失或泄漏应立
即修改,并在相应登记簿记录用户名、修改时间、修改人等内容。
3、服务器、路由器等重要设备的超级用户密码由运行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不参与
系统开发和维护的人员)设置和管理,并由密码设置人员将密码装入密码信封,在骑缝处
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交给密码管理人员存档并登记。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封存的密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密码使用人员向密码管理人员索取,使用完毕后,须立
即更改并封存,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4、系统维护用户的密码应至少由两人共同设置、保管和使用。
5、有关密码授权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有关部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对密码立即
修改或用户删除,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四、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1、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
备份数据必须异地存放,并明确落实
异地备份数据的管理职责;
2、注意计算机重要信息资料和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运输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证存
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3、任何非应用性业务数据的使用及存放数据的设备或介质的调拨、转让、废弃或销
毁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以保证备份数据安全完整。
4、数据恢复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
数据恢复过
程中要严格按照数据恢复手册执行,出现问题时由技术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支持。
数据恢复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
历次清
理前的备份数据要根据备份策略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
数据清
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6、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数据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制定转存方案,根据转存方案
和查询使用方法要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通过有效的查询、
使用方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转存的数据必须有详细的文档记录。
7、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本公司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公司相
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
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送修前,需将设备存储介质内应用软件和数据等涉经营管理的信息备份后删除,并进行登记。
对修
复的设备,设备维修人员应对设备进行验收、病毒检测和登记。
8、管理部门应对报废设备中存有的程序、数据资料进行备份后清除,并妥善处理废
弃无用的资料和介质,防止泄密。
9、运行维护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
防治管理制度,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10、营业用计算机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准安装其它软件、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载体
(包括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
五、机房管理制度
1、进入主机房至少应当有两人在场,并登记“机房出入管理登记簿”,记录出入机
房时间、人员和操作内容。
2.IT部门人员进入机房必须经领导许可,其他人员进入机房必须经IT部门领导许可,并有有关人员陪同。
值班人员必须如实记录来访人员名单、进出机房时间、来访内容等。
非IT部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中心对系统进行操作。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操作时,经
IT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有关人员监督下进行。
对操作内容进行记录,由操作人和监督人签字后备查。
3、保持机房整齐清洁,各种机器设备按维护计划定期进行保养,保持清洁光亮。
4、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必须更换干净的工作服和拖鞋。
5、机房内严禁吸烟、吃东西、会客、聊天等。
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严禁携
带液体和食品进入机房,严禁携带与上机无关的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有腐蚀等危险
品进入机房。
6、机房工作人员严禁违章操作,严禁私自将外来软件带入机房使用。
7、严禁在通电的情况下拆卸,移动计算机等设备和部件。
8、定期检查机房消防设备器材。
9、机房内不准随意丢弃储蓄介质和有关业务保密数据资料,对废弃储蓄介质和业务
保密资料要及时销毁(碎纸),不得作为普通垃圾处理。
严禁机房内的设备、储蓄介质、
资料、工具等私自出借或带出。
10、主机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和业务操作用PC机等。
在计算机机房中要保持恒温、恒湿、电压稳定,做好静电防护和防尘等项工作,保证主机系统的平稳运行。
服务器等所
在的主机要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主机故障,根据业务应用要求及运
行操作规范,确保业务系统的正常工作。
11、定期对空调系统运行的各项性能指标(如风量、温升、湿度、洁净度、温度上升
率等)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通过实际测量各项参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机房空调
的正常运行。
12、计算机机房后备电源(UPS)除了电池自动检测外,每年必须充放电一次到两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
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
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
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
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
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
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
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
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
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
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
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
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
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
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
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
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
保密。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对于突发
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
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
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
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
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
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
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
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
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
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
制度。
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
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
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
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章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
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
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
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
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
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
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
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
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
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
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
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
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
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
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
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
介质。
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
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
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
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
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
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
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玩忽职守,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