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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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管理,涉及化妆品的包装、说明书、产品名称、成分表等内容。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遵循诚实、准确、规范、易懂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但中文为主要文字。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明确、简练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形容词。
(二)厂名、厂址: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方便消费者查询。
(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新鲜有效的产品。
(四)主要成分:应标明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如果成分含有特殊作用或风险,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实际量为准。
(六)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用量等,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七)贮存条件:应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八)质量标准: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依此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地:如果化妆品为进口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
(二)批准文号:对于需要批准的化妆品,应当标明相关批准文号。
(三)特殊警示: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应标明特殊警示信息。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查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编写和审查,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核部门,并明确标签标识的责任人。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标签标识的审核,确保标签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编写标签标识时,应当对标签标识的文字、图案、颜色等进行合理搭配,确保清晰易读。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标签标识进行审查,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
第四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对化妆品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标签标识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发现化妆品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公布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故意违反本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有。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设计、制作、使用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标示必要的信息,传递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和警示。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健全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合法、真实、准确。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清晰、易懂,字体大小明显,图形清晰,色彩鲜明,以便消费者正确识别并了解化妆品的性质、使用方法、预防措施等信息。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要求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一)化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化妆品成分。
(四)化妆品的功能、用途。
(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
(七)化妆品贮存条件。
(八)质量标志。
(九)国家或地方标准注明的特别要求。
(十)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必要信息。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以中文书写,并确保可见度、清晰度,不得模糊、不易褪色。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合法的原则,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事实或者其他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有关信息应当不受任何修饰、遮挡或者删除。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尺寸、颜色、版面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要求,不得影响信息的清晰度和可识别性。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生产前,对产品的标签标识进行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印刷企业进行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制作。
第十四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认真检查进货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不得销售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化妆品。
第十五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出示真实、准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并耐心解答消费者的询问。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标签标识不合格的化妆品。
第四章强制性标志和标识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强制性标志和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
(二)特定功能化妆品标志。
(三)存在适用年龄的化妆品标识。
(四)导致超标风险的化妆品标识。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标志和标识。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的强制性标志和标识应当与该化妆品的特定要求相符,不得虚假标注。
第十九条强制性标志和标识的大小、颜色、位置等应当符合国家对其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的强制性标志和标识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遮挡、剥落或者其他影响识别的情况。
第五章处罚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监督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更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进行公告。
(三)吊销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罚款,最高可达500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法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监督部门有权依法予以罚款,并撤销标签标识不合格的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对于不合格的化妆品标签标识有权要求退货或者索赔。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目前已存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规定由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供参考使用。
具体实施细则和要求,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