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低保户和“五保户”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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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低保户和“五保户”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29
•【字号】潭政办发[2012]20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低保户和“五保户”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区低保户和“五保户”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湘潭市城区低保户和“五保户”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市城区低保户和“五保户”办丧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局是市城区低保户和“五保户”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实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市财政局负责将殡葬基本服务保障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市物价局负责殡葬基本服务价格核
定。
第三条湘潭市城区常住户口的低保户或“五保户”人员(已参保可领取丧葬补助费的对象除外)死亡后进行火化的,其亲属或有关单位可申请殡葬基本服务保障。
第四条殡葬基本服务保障项目:火化、冷藏停放(24小时)、骨灰寄存(12个月)、市城区内接运。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对象死亡后,由其亲属或有关单位向市殡仪馆提出殡葬基本服务保障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死亡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或死亡人员身份证;
(三)低保证或“五保证”;
(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市殡仪馆对符合殡葬基本服务保障条件并提供规定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在费用结算时给予直接减免(基本保障项目)。
第七条殡葬基本服务保障资金由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九华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从本级城乡临时社会救助资金中专项列支,市殡仪馆每半年与其民政部门据实结算。
第八条市殡仪馆应当建立市城区低保户和“五保户”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档案。
第九条殡葬基本服务保障管理机关和受理申请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也不得附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享受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对象的亲属采取伪造等手段骗取优惠的,由殡葬管理机关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缴应交的殡葬服务费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从事殡葬基本服务保障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享受殡葬基本服务保障的亲属,出具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优惠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对象的亲属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殡葬管理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