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茶文化协会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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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茶文化协会的简介
山东省茶文化协会成立于1999年4月。

当时由于正是全省茶叶行业步步前进的迅速
发展时期,在以山东南茶北引第一人、山东省省委书记谭启龙老同志为首的一批老领导的
建议与倡导之下,建立了山东省茶文化研究会。

即山东省茶文化协会的前身。

研究会的成
立得到了省老龄委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由山东省原副省长张敬焘先生担任会长,部分省老
领导担任其他职务。

随着我省茶文化与茶经济的发展壮大,研究会于2001年更名为山东
省茶文化协会,由山东省原副省长王裕晏先生担任协会会长。

协会这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在全省范围内广泛联合茶叶生产、技术推广、科研教育、
茶叶经营、茶文化界人士等有组织的开展了产销信息交流,茶文化研究,学术交流等多项
工作。

这期间,全省茶园面积迅速发展,由原来的2万亩发展到20多万亩。

同时,还协
助济南茶叶批发市场成功举办万人品茶活动及国际茶叶博览会。

在2021年,省茶协联合
农业厅和质量评价协会在“南茶北引”五十周年纪念大会上评选出了山东十大名茶、十大
优质茶和对茶业工作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十大功勋人物,将齐鲁茶文化与茶事活动推向高峰。

协会按照章程的要求一直以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茶商、茶农、茶企业及爱茶人为工作
原则,在开展多方面服务的同时也与茶文化走在前端的全国主产茶省、区的茶叶组织保持
长期的交流和协作,坚持向他们学习以指导我们的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到目前为止,协
会的会员已经达到200多名,遍布全省各地,而且还在不断的壮大当中。

为了提高茶人的
素质,普及茶文化知识,协会在山东省劳动厅的批准下于2002年成立了当时山东省首家
茶艺学校—山东茶艺职业培训学校,开创了省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
职业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之先河。

学校进行全日制教学,而且经常邀请国内知名专家教授来
客串授课,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目前已开始接近30期培训班,培养造就
了近千名茶叶专业人才。

根据政府最新出台的鲁政办发[2021]48号文件中指出,协会今后可以承担起部分政府的职能来对行业进行协调和引领,如制定行业立法、参与行业宏观调控、协调对外贸易争
议等等。

在今后的日子里,协会会更加努力的开展和完善工作,争取更多的茶界人士加入
进来,发扬“天下茶人一家亲”的精神,与大家携手共创山东茶业经济与茶文化事业的美
好明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山东省茶文化协会”英文名:Shandong Association of Tea Culture 缩写为:SATC。

第二条协会是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茶叶生产、加工、科研和省内外贸易的发展,促进茶
文化的研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茶叶生产、经营、文化研究等领域的各界茶人发起,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民间组织,系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广泛联合全省茶叶生产经营、教育、科研、文化研究等领域的各界人士,倡导茶为国饮,贯彻科技兴茶、健康饮茶的理念,在文明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环境下,携手弘扬齐鲁茶文化,发展山东茶经济。

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农业厅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西路3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全省农业结构调整总体布局,积极促进我省茶叶生产的发展,为政府决策出谋划策;
2、介绍引进茶树新品种、茶叶生产加工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3、引进高水平人才,开展技术培训和茶艺师培训,提高茶叶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4、开拓茶叶生产、经营、科教、文化研究领域,支持兴办茶产业和茶文化建设项目;
5、介绍新经验,推广新技术,交流新信息,反映新动态;
6、开展茶文化研究与交流,挖掘开发齐鲁茶文化,提高鲁茶品位。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茶业界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农艺师经济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从事茶叶生产、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干部和具有实践经验的茶农技术员;
3、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和茶文化研究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4、各市、县市、区茶叶生产管理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茶叶加工工厂、茶叶市场、茶叶公司、大型茶馆、茶文化研究机构和有关茶叶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对茶文化有一定的兴趣和爱好;
4、希望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填写入会登记表;
3、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4、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由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取得协会有关茶叶生产新技术、新成果及市场产销信息、学术研究资料等;
4、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参观、考察及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1、宣传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权益;
3、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3、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4、选举或罢免协会的理事;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决定中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
事会闭会期间,会长或执行会长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有关事宜,重大问题应向常务
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
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随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
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最长任期不得超
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推荐聘请。

第二十七条本会执行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均可为法人代表。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
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或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处的职权:
1、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的人选;
4、联系各会员单位,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5、办理会长交办的事项;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
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
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中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省农业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农业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21年5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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