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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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货场操作程序,提高货场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货场日常流程,各项工作的操作程序,搞好货场的窗口服务工作。
一、货物清点:
1、特殊情况卸货、清货注意事项:
(1)雨一停或雨小下货(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情况下)打电话报下货开始时间,仔细下货、清货
(2)专人负责点货、勾票,单件货物容易清漏的,所以卸货工人看准编号向点货人员报编号作清货方式。
且码放时编号朝外。
(3)库房面积有限的货场,更要在下货之前明确货物(特别是多件)的码放区域,并且跟往日剩货隔开。
(4)充分利用并节约库房的空间。
在货物码放位置无误的情况下,尽量将货物往上码。
(注:同一种货品且不同收货方的货,如果码放在一起,一定要注意看清编号,避免混淆)。
(4)同一票上的多件货一定码放在一起,切记乱抱乱下乱放。
若规格不一或异形件,不好码放的货,可以根据货场实际情况码放在特定区域。
(5)备用一个待码放区域(1~2平方米足够),若有编号不清或编号有误以及无编号的货物,可以先放在待码放区域。
待下完货后再进行核对,避免情况不明时,把货放错位置,增加清货的难度。
但是,这个时候货场一定注意货场上的秩序,防止客户乱翻货物,更防止某些居心叵测、顺手牵羊的人。
哪怕放弃一个人下货,也要保证货物的安全。
(6)大部分的货物工人自己都知道哪些是需要送的,所以他们会懂得如何码放、如何去下。
所以对于我们清货人员不好清的货也在5%以下,所以对于报货时间上允许比平时晚点,准确率只要能控制在95%以上。
2、报货(比平时多两个小时左右要求报货时间)
3、客服部同当地客户联系落实、确认当地雨停时间与货场所报时间
是否一致
4、制定表格中转库人员负责填写货车返回成都时间、到达成都时间
5、电话联系司机返回时间
6、根据货场报货时间推算货场报货时间
7、核实推算时间与报货时间是否一致
8、接货因品种和规格基本是一致的,比较利于清点,但考虑到中转库下货人
员较多,又不利于边下边清、准确性也不高。
在此规定接货回来后由中转库安排人员先进行组织下货,要求中转库值班人员严格监督下货人员将货分类或分地方时摆放准确、码放整齐。
卸完所有的接货后由中转库值班人员进行点数并叫接货人员进行交接。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三条在车辆到达后,必须先检查车辆的蓬布、绳索是否完好无损,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及时组织人员下货。
第四条对所有货物,必须分区域堆放整齐,准确清货,货收齐后,合理安排送货做到出货场前清点无误,捆扎结实,安全送货。
第五条送货注意事项
1.货物码放原则是上面码轻货、下面码重货;上面码小型货、下面码大型货;
2.贵重物品码中间或隐蔽处或驾驭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单独送;
3.不要把货码放过高,以免造成翻车。
第六条货物运送到收货人处,按票据清点无误并按收货方合理要求堆放,并收齐所有的款项,耐心向客户解释关于货物、运费及代收款项的疑难问题。
第七条严格按单执行,回执单必须签署证件号码,收货人姓名,收货时间、服务质量,严禁遗失回单。
第八条当日账目、回单以返货的形式返回票据室,在返货大单上注明货物目的地,在装返货时必须分门市码放货物。
第九条返货票禁止跳票,漏号或作为补票使用,必须做好返货交接手续,对保价、高价值、易损货物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严禁农药、食品混装。
第十条每天到货场有代收款货物,必须先通知收货方先交现金后再送货,原则上不得先交货,后收现金。
第十一条凡有代收款少付、退货、注销的客户,必须持发货凭证到始发货门市改单或注销,货场在接到票务室通知后方可发货。
第十二条有代收款返回的货物,必须在代收款明细表上注明返货票号,做明细账时字迹必须工整,日期、票号、代收的现金数额必须准确,收到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代收款明细账随票据必须每天传回公司。
第十三条必须做到每天现金日报表,货场日报表,剩货登记欠票登记表,必须准确醒目。
第十四条返货大票严格按规定办理,必须连贯不能有断号,漏号现象。
第十五条回单必须附上第四联,若客户取走第四联,回单上必须有票号和日期,并同日报表传回公司,不得丢失和拖延时间。
第十六条不得挪用公款,假冒客户签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及时处理客户问题,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客户所反映的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货场不认真清点货物,报货后,出现货损、货差,由货场负责人赔偿,下货不及时,货物堆放不规范,一次扣50元。
第十九条由于送货过程中捆扎不结实,造成货物损坏,由货场负责向客户赔偿。
第二十条送货前不清点货物件数,将货物送达收货人处不清点所送货物件数,对送货人处以3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不按规定时间将货物情况汇报给客服部将对该货场处于30元/次的罚款,出现清错货将对该货场处于30元/次的罚款。
超过规定报货时间由
货场自行承担差货的赔偿责任。
多货不报将对该货场处于50元/次的罚款。
对故意躲避罚款将多货装回成都将对该货场处于2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回执单上签字不齐全,返货票出现跳号、漏号,处以5-10元/次罚款。
第二十三条遗失回执单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并处于30元/单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若有代收款,货送出而收不到现金,由货场全额承担。
第二十五条出现少付,退货,注销的客户,不按公司规定办理,损失由货场承担,并处以2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代收款返回的货物,在返货票上没有注明,所造成的后果由货场承担,并处以1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做账字迹不工整、日期、票号、代收金额不准确,一次罚款20元,代收款明细账,票据没有按规定传回公司,延期一天罚款10元。
第二十八条现金日报表,货场日报表,剩货登记不准确、清楚,一次罚款10元。
第二十九条回单第四联被客户取走,没填写上票号和日期,每张罚款5元,丢失或拖延时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货场全部承担,并根据情节罚款10-30元/单。
第三十条挪用公款、假冒客户签票弄虚作假,当事人立即开除。
第三十一条客户反映的问题不处理,也不受理,对货场负责人处以50元/次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