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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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2
•【字号】宿政办发[2008]226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
(宿政办发〔2008〕226号2008年12月22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理顺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促进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20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管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范围
实行市区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二、基本原则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业务经办管理实行“五个统
一”,即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三、工作职责
1.市及各区人民政府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责任人,牵头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展。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市财政部门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对基金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直属学校学生参保缴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进行管理和检查考核;制定下达各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对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审核、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收费工作,核实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参保人员证卡制作、业务台帐管理。

区教育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学校学生参保工作,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3.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核实辖区内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动员组织居民参保交费,登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参保台帐,协助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证卡,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4.市区统筹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各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信息系统联网。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将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延伸到各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数据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四、基金管理
1.实行市区统筹前,原宿豫区、宿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存(至
2008年12月31日止)经审计确认后,划入市财政专户。

具体划交手续由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办理。

2.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筹集汇总后,统一汇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待条件成熟后,参保居民直接到银行缴纳)。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直接划转到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3.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政府补助资金由市与各区财政按照应参保城镇居民人数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市统计、公安部门统计的城镇居民人数确定。

当年地方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应参保人数一次性将本级财政分担款项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年底按实际参保人数进行决算。

4.市、区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运转和奖励经费。

经费使用原则上向基层倾斜,主要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和业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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