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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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发布《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首次从宏观层面统一了我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为保障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奠定了基础。

但是,通过近两年金融业机构信息验证及检查工作的开展,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对14位金融业机构信息编码的认识程度并不高,金融机构各级机构并没有广泛应用该信息,因此,进一步细化管理规定,规范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成为当前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金融业;信息管理;问题;建议
F830.2 A 1001-828X(2015)005-0000-01
一、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现状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末,全辖共有38家金融机构,含22家金融机构,16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9家小额贷款公司未在系统中注册,系统中实有29家注册金融机构,共291家分支机构(网点),已申请机构编码的网点282个,占网点总数的97%;未申请使用机构编码网点9个,占网点总数的3%。

(二)人民银行验证工作及金融业机构信息变动情况
2010年至今,为规范辖区金融业机构信息,各级人民银行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全辖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验证。

验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数量、状态信息是否与管理系统一致;金融机构的相关要素信息是否与管理系统一致;金融机构执行《管理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纰漏、迟报、不报的情况。

通过验证,发现存在系统存量数据不全、部分金融业机构的基础信息缺项等问题。

2014年巴州辖内共为13家机构做信息变更,主要为名称变更和出资人变更;新增8家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撤销1家金融机构的2个分支机构;5家金融机构和5家小额贷款公司未能按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在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动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书面报备,申请机构信息维护。

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认知度不高。

由于不清楚政策规定,部分金融机构不主动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机构编码。

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在地方政府,并且机构编码和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关联度不高,造成金融机构对于申报工作认识程度不高,管理不到位,年检不主动。

其在申请、变更金融机构编码后,金融机构编码也就被束之高阁,未能在各类金融信息系统中全面应用,制约了金融机构信息管理的推广与使用。

以巴州为例,虽然每年以正式的文件和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将通知发送到全辖金融机构,但是大多金融机构对机构代码及代码规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不清楚机构代码的作用和意义,对信息核对和检查等相关工作不够积极配合,联系人经常变动,工作交接不衔接。

(二)沟通协调机制不畅。

科技部门作为人民银行的对内部门,多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相关信息,尤其是中小型地方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因此难以掌握这类金融机构的审批成立时间和数量。

如果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消时未按规定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报送相关信息,将导致录入的信息不及时,违背了“实时公布”的原则。

再者,因未明确商业银行维护机构信息的责任部门,有的是办公室,有的是科技部门,还有一些是由会计业务类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导致部门间沟通回合多、协调环节复杂。

(三)制度约束力不强。

《管理规定》中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罚条款不明确,责令整改和通报的惩戒力不足。

由于缺乏约束力,多数金融机构平时不重视此项工
作。

信息发生变更不及时更新,或是申报时时间跨度早已超过文件规定期限的现象屡见不鲜。

加之科技部门又无相应的执法权,无法对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日常进行的口头督促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四)属地管理原则与权限设置相背离。

金融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和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在不断增加。

但系统维护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造成县域金融机构在申请机构编码时极为不便。

以巴州为例,辖内地广人稀,相距最远县城达上千公里,无论是金融机构提交材料还是去现场检查,来去都极为麻烦,且费时费力。

而人民银行县支行却没有对应的维护权限,给日常工作造成诸多不便。

三、对策及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机构编码的应用范围。

加大编码使用范围,建立信息共享和制约机制。

在人民银行信息系统中大力推广使用,建立人民银行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联动制约机制,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申请使用编码后才能开展某些业务,从而促使金融机构主动做好信息验证工作,及时进行系统信息维护,进而加快推动金融机构编码的启用进程,以保障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唯一性和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帮助实现金融机构问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建立全面协调沟通机制。

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金融机构参加的各类联席会议、业务交流会以及各种宣传活动等多种方式和途径,进一步加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宣讲力度及系统的推广使用。

特别是通过行长联席会议等,使得各金融机构行领导特别是分管行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民银行金融标准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专职部门负责,指
派专人作为联系人与当地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报备机构信息变动所需材料。

(三)建议进一步细化制度规定。

明晰信息管理工作中的奖惩细则与依据,强化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约手段。

建议明确处罚依据和责任追究手段,明确商业银行维护机构信息的责任部门。

同时,对监督检查主体进行业务和执法培训,办理执法证,在人民银行综合执法检查中添加对此项工作的专业检查。

(四)对县域支行开设部分维护权限。

加强支行建设,实行属地管理。

要真正实现属地管理的原则,就必须扩大系统的使用范围,应增加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参与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维护,为其分配部分操作权限,鼓励县支行对系统的使用。

同时,尽快开放系统对各金融机构的访问接口,实现信息的实时发布。

作者简介:王越(1984-),男,本科,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行,网络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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