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预防视角下的刑事和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法预防视角下的刑事和解
关键词: 刑事和解;犯法预防;完善
内容提要: 咱们在制定一项刑事制度或刑事政策的时候,其可否有效地起到操纵和预防犯法的作用是应当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富有制造性的制度,在预防犯法上有其踊跃作用,可是从某个程度上讲又有其消极阻碍。
因此,只有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犯法预防。
刑事和解,也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大体内涵是在犯法发生后,经由调停人(一般是一名社会志愿人员)的帮忙,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和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问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悔改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滥觞于西方,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粗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
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第一次将“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
自此,该和解方案迅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
到目前为止,世界已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项目,其中美国和欧洲占75%。
在我国,随着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推动,在反思当前刑事司法实践基础上,也开始借鉴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害人和加害人
的合法权益予以均衡爱惜,以踊跃的方式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增进社会秩序和稳固。
2002年开始,上海、北京、江苏、天津和广东等省试点刑罚改革新尝试“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慢慢引入“刑事和解”制度。
2006年11月3日,湖南省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出台,并在全省下发推行。
今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标准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假设干指导意见》。
继而在8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这一切都说明,刑事和解在我国正日趋推行和标准。
柏拉图曾言:“没有一个伶俐的人处惩他人是因为他犯过错误,而是为了他尔后再也不犯错误。
”[2]贝卡利亚也指出:“预防犯法比处惩犯法更精湛,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要紧目的。
”[3]他们都一致地强调了犯法预防的重要性。
可见,对任何一项刑事政策从犯法预防的视角进行试探都是十分必要的。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更有必要从犯法预防的角度对其利弊进行理性分析,进而加以完善,使其预防犯法的功能取得更充分的发挥。
一、刑事和解在犯法预防中的踊跃作用
刑事和解是刑法宽和化与人道化的表现,是人类同情心和同情情感的制度浓缩,是基于社会现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方面考
虑以后所实施的举措,能在必然程度上起到预防犯法的作用。
(一)刑事和解有利于预防被害人发生逆变
刑事被害人在蒙受犯法行为的侵害后,有两个迫切的期望:一是希望罪犯尽快受到应得的处惩。
处惩的方式能够是肉体的痛楚也能够是自由权利的被剥夺,前提是被害人以为该处惩给罪犯所带来的痛楚与自己蒙受的痛楚不同不大。
二是希望自己由于犯法行为所蒙受的损失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被害人可否取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关于其可否以一种宽容的心态来看待犯法行为和社会有着重要的阻碍作用。
刑事和解在必然程度上能够知足被害人的上述两个期望。
第一,刑事和解为犯法人与被害人提供了一个相互明白得和宽容的平台。
在彼此交流的进程中,若是罪犯的认罪态度较好,会使被害人在必然程度上减少对罪犯的仇恨感。
这在必然程度上已经知足了被害人欲图对犯法人进行处惩的报复情感。
第二,刑事和解能够使被害人尽快取得补偿。
在刑事和解进程中,被害人居于主动的地位,而罪犯那么居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因为罪犯希望尽快妥帖解决以洗涤自身的罪过。
因此,在补偿方面,犯法人在同意和解之前就已做好了充分的心理预备,犯法人为了与被害人达到和解必然会尽可能地知足被害人的补偿要求。
在具体的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之因此会逆变成为犯法人,缘故要紧有两个:被害人由于蒙受犯法行为的侵害,从而将对犯法人的怨恨扩大到对社会的仇恨,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由于犯法行为的侵害而蒙受庞大的经济损失,而后又无法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迫于生计不得实施犯法行为。
刑事和解正好知足了被害人的两个迫切期望:既使其感受到犯法人的悔意,又能够切实地保证被害人取得补偿。
如此,被害人减少了对犯法人的仇恨,不至于由仇恨犯法人进而仇恨社会,从而可不能逆变成犯法人。
(二)刑事和解有利于预防被害人家眷成为犯法人
被害人的亲属在被害人蒙受犯法行为侵害后,极可能实施犯法行为,缘故有二:其一,基于亲情伦理而对被害人所蒙受的侵害而产生同情之心,进而产生了忿忿不平的情感,对罪犯心怀怨恨。
若是这种怨恨积存到必然的程度,很有可能会使被害人家眷对罪犯及其家眷实施犯法行为。
其二,被害人家眷有可能会因为被害人所蒙受的经济损失而使其生活质量急剧下滑。
在被害人是家庭要紧经济生活来源的场合,这种情形更为突出。
经济上的窘迫,再加上对自己亲人由于蒙受犯法行为的侵害所经受的身心痛楚感同身受,被害人家眷很有可能走向犯法。
被害人家眷情感的波动实质上是以被害人的情感波动为轴心的。
被害人本人愈是仇恨罪犯和社会,那么被害人亲属越发对罪犯和社会愤恨。
在刑事和解进程中,若是和解协议能够达到的话,被害人家眷的仇恨情感也会随着降低,不致使其实施犯法行为。
(三)刑事和解有利于预防罪犯从头犯法
第一,较大数量的犯法人实施犯法行为仅仅是一时激情所致。
当他们实施犯法行为以后,看到自己造成的危害结果,很容易就产生悔改的心理。
刑事和解等于给了他们一个减轻或免去刑事惩罚的机遇。
这必然会使那些本已有悔改之心的犯法人对国家政策的宽容心存感激之情,加倍珍爱重获的自由。
第二,经济上对被害人的补偿会使犯法人产生后悔之心。
由于自己的犯法行为给自身带来了经济损失,犯法人若是下次再起犯意,必将也会先衡量一番其中的利弊,因为上一次的犯法行为给自己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实践也证明,刑事和解在预防犯法人再犯方面是有必然的成效的。
“英国牛津郡在1993年之前商店被盗案件比较多,本地警察局在1994年针对此类案件采纳了刑事和解予以处置,而昔时零售商店的被盗率为4%,临近地域零售商店被盗率那么高达35%”
(四)刑事和解有利于预防社会其他人员犯法
刑事和解在必然程度上能够预防社会其他成员犯法,可是这种预防作用的发挥是潜移默化的而非一蹴而就。
刑事和解之因此能够在必然程度上预防犯法的,是因为刑事政策的宽和化本身就能够对犯法预防起到必然的作用。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以为“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一样,老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法场变得日趋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而且“严峻的刑罚造成了如此一种局面: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规避刑罚。
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刑法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确实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5]可见,刑事政策的越发严厉反而不能专门好地预防犯法。
而刑事和解意味着某些犯法行为将没必要然受到刑罚的非难,这可视为刑罚宽和化的表现之一。
依照贝卡利亚的理论,刑罚的严酷性会使犯法行为越发残酷,会令人的心灵加倍麻木不仁。
那么,宽和化的刑罚和刑事政策将会令人们的性情变得温和,并会减少重大暴力犯法的发生。
从那个角度讲,刑事和解制度以其所彰显的刑罚温和化来实现犯法预防,至少是对残暴的犯法的预防。
二、刑事和解在犯法预防中的消极阻碍
世界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制度。
笔者以为,和所有的政策制度一样,刑事和解固然有其与时俱进一面和创新的地方,但同时亦存在缺点。
(一)刑事和解容易使罪犯存有侥幸心理
犯法人在犯法行为开始着手之前或是犯法结果产生以后都会抱着逃避刑罚的侥幸心态。
若是犯法人在实施了犯法行为以后没有受到刑罚的非难,咱们称现在犯法人的侥幸心理取得了知足,而这种知足感将会成为其下次实施犯法行为的一个强有力的诱因;相反,若是犯法人被施以刑罚,咱们称其侥幸心理未取得知足,侥幸心理的不知足会在抑制其再犯方面起到恫吓的作用。
侥幸的心理从犯法人用意实施犯法行为的开始便已经在滋长,而这种心态会持续到对他的刑罚确切地被执行为止。
在刑事和解的进程中,犯法人的侥幸心理还在持续当中,犯法人不想蒙受处惩,而刑事和解那么给他的这种心理的知足提供了可能性。
在达到了和解协议以后,尽管要作出必然的补偿,但犯法人的侥幸心理仍是取得了必然的知足。
由于取得了知足,这种侥幸心理会存留在犯法人之内,若是下次犯法人再起犯意,这种侥幸心理将会给予其更大的鼓舞。
由上可见,在刑事和解中,罪犯极可能只是为了逃避刑罚才情愿达到和解,并非必然是出于悔改之心。
由于刑事和解的达到与否将使其面临两个较为差异的结果——自由与不自由的区别。
因此纵使是百般的不肯意,犯法人也会强迫自己尽力地表现出诚恳的认罪态度。
刑事和解制度给与犯法人的这种只要假装悔改就能够够逃避刑罚的极大可能性使得罪犯加倍专注于如何巧妙地假装自己而不是真心悔改。
真
心诚意的悔改是犯法人保证下次再也不犯的重要前提,若是犯法人没有真正地要悔改,那么其再犯的概率仍然专门大。
(二)刑事和解容易使社会其他人员产生不正确的熟悉
菲利曾说过:“刑罚针关于其他各类痛楚而言,惩罚的确信性比惩罚的严峻性对人的阻碍更大,这是一条心理学规律。
”[6]贝卡利亚也以为“关于犯法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
[7]可见,假假想更好地预防犯法,就必需让社会成员知晓刑罚的确信性。
但是,刑事和解却等于是对刑罚的确信性的冲击,使刑罚多了不该有的减轻或免去的可能性。
刑事和解通常被称为“私了”。
“私了”在人们的观念当中不外乎确实是以一方当事人必然的金钱来换取另一方当事人的谅解,从而平定纠纷。
在刑事和解中,补偿金可否给付协议达到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无疑会将金钱抬到一个较高的位置,有经济实力的罪犯才更有可能达到刑事和解;若是犯法人没有经济实力的话,光靠在和解进程当中犯法人的诚恳悔改态度估量仍是无法与被害人达到和解。
如此,就有可能造成如此的情形:有的犯法人真心悔改却因经济状况的不睬想无法作出补偿从而不能达到和解;而有的犯法人并无悔改之心却倚仗其可观的财富成功地逃避刑罚的非难。
这显然无益于犯法预防。
富裕的犯法人为了知足犯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欢乐,宁愿经受损失财富
所带来的痛楚,实施犯法行为。
长期以往,不仅使犯法行为不能取得预防,反而会致使由于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富裕阶级的道德感沦丧。
三、刑事和解的完善
由上可见,刑事和解有其利处亦有其短处。
因此,咱们所应该致力的是如何将其进一步完善以发挥其最正确的效用。
(一)罪犯的犯法行为应该要有记录
在某些具体刑事案件中,通过刑事和解,尽管国家司法机关不追究犯法人的刑事责任,但这并非能改变犯法人曾经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事实。
咱们绝不能许诺有如此的情形发生——犯法人多次实施了犯法行为却能够每次以该行为在刑事和解的限度之内从而逃避刑罚的处惩,然后又再次实施一样被许诺适用刑事和解的犯法行为。
因此,咱们必需要对达到了刑事和解协议的罪犯留下曾经犯法的记录。
记录的作用是要警告犯法人,若是下次其再犯,纵使是在和解范围之内的犯法行为,也会蒙受到刑罚的非难。
这必然会使使其再生犯意时心有余悸。
(二)对刑事和解的适用应该要做严格限定
刑事和解制度绝对不能被滥用,而是应该对其适用的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定。
笔者以为,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限定。
第一,拥有刑事和解提起权的主体应该仅限于被害人及其监护人,而不能是犯法人或是司法机关。
“刑事和解既然是被害人和犯法人之间的一种交易、一种契约,那么,和解的主动权就应当把握在被害人手中,只要被害人不同意进行和解的,司法人员不得强行进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的首要目的应该是要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正义,而不是别的。
第二,许诺刑事和解的案件应该有严格的限制。
只许诺少部份犯法行为能够利用刑事和解,比如说法律所规定的自诉案件和一些情节轻微的案件。
再者,在刑事和解进程当中,司法机关应该始终处于中立的地位,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程序不多加干与,以避免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的情形发生,毕竟公权利是咱们不时刻刻应该提防的野兽。
只有严格地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才能够保护法律的确信性和权威,减小社会成员的侥幸心理从而更好地预防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