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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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4]1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6
【实施日期】2014.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4〕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经省
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范管理机构、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病有所医”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设立和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
省级、各市县分别组织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各市县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各市县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