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主城区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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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主城区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主城区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市内各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石家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不含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

二、降价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起恢复原价格。

三、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由8.94元/m?调整为8.56元/m?,下调0.38元/m?;
特种行业销售价格由49.73元/m?调整为47.31元/m?,下调2.42元/m?。

供水企业和物业等转供水单位要严格落实价格政策,确保降价政策惠及终端用户,保质保量供水。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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