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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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
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09.07
•【文号】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
•【施行日期】1991.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

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吉工商企字〔1991〕第85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同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使用朝、汉两种文字。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式样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设计,经你局审核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下发。

营业执照定点印制单位由你局提出建议,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指定。

一九九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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