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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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创建全疆最佳投资发展软环境,加大招商力度,拓宽 引资渠道,鼓励为开发区引荐项目、引进资金及在开发区投 资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引荐人、资金引进人和项目投资人,是指由开 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或 个人。

二、奖励认定基数是指实际到位资金和实际完成并形成 生产能力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认定依据以移交使用的 固定资产决算和到位资金、设备重置价待遇单据为准。

三、按开发区管委会奖励核准程序,经审查认定后,由 开发区管委会行文批准,按下列比例一次性支付资金。

1、引进赠与资金,按引资额的 10%奖励(由受赠单位奖 励)。

2、引进无息或低息资金,按其利息与银行同期贷款利 息差额的 20%奖励(由受益单位奖励)。

3、引进资金和投资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 按项目类别分档次比例奖励引荐人和投资者。

工业类 (1)新建项目(项目规模较大,可按批准的分期工程 计奖)投资额核定基数总额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 2‰—5‰ , 奖励:核定基数总额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1000 万 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按 5‰—3‰奖励;核定基数总额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含 5000 万元) 的按 3‰—2‰ 奖励;核定基数总额 5000 万元以上的按 2‰奖励。

(2)整体收购破产企业、收购部分闲置资产进行投资 重组生产项目, 总投入资金 200 万元以上的 (包括收购资金、 厂房维修和新增或技改设备购置资金),按核定基数总额的 4‰奖励。

(3)租赁闲置厂房、设备组织生产项目,租赁期在 5 年以上、 总投入资金 100 万元以上的 (包括年度已付租赁费、 新增设备购置资金),按核定基数总额的 2‰奖励。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开发区注册,在区外建设、 生产的工业类项目,按(1)、(2)、(3)项同类计奖比 例的 50%奖励。

(5)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可在 原有资金基础上另加 20%—50%(按其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效 益等综合指标评定确定)。

商业、服务类 (6)经市人民政府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务类新建市 场项目,投资 500 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上星级旅 馆项目,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具 有公益性质的新建项目, 投资 500 万元以上 (剔除国债资金、 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部分) 按核定基数总额的 2‰ , 奖励。

(7)整体收购、兼并重组和饮食服务企业,投入资金 300 万元以上的,按核定基数的 2‰奖励。




(8)经市政府批准在开发区注册,在区外建设的项目 按(6)、(7)项同类计奖比例的 50%奖励。

四、第三条所列奖励项目,在开发区优惠政策后又享受 特殊优惠的,视其享受特殊优惠资金额外负担度高低程度, 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对奎屯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作用,依 据计奖办法酌情确定奖励。

五、奖励资金来源,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其年度地方 财政收入的 8%提取奖励基金,专款专用(年度余额结转使 用)。

六、本办法由奎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负 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奎屯经济技术开 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奎政发[1998]20 号)和奎 政办发[1999]79 号文件批准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奎政办发 [1999]79 号文件执行期间未享受奖励的项目, 可参照本办法 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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