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银卡[199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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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联名
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银卡[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银行长城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各分行,希遵照执行。
长城联名卡是长城信用卡的系列品种之一,其发行、管理经营必须遵循人民币长城卡的基本原则,努力维护长城信用卡的良好信誉。
现阶段,总行将有选择的挑选几个分行,与一些在全国有连锁单位的商业、电讯、旅游、航空等几个大的行业试发行长城联名卡,以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在全行范围推广。
各分行执行长城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请及时与总行信用卡部联系。
特此通知。
1995年11月24日
附:中国银行长城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中国银行长城卡业务的发展,加银行与全国知名企业单位或集团的联系及合作,扩大长城卡持卡人市场,增加长城卡业务品种,兹依据《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长城联名卡是由中国银行与指定的企业单位联合发行的长城信用卡。
第二条发行中国银行长城名卡的分行,只限于本文发送分行并经批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条长城联名卡的发行使用必须遵循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章程及中国银行长城卡业务有关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中国银行长城联名卡的联名单位须是国营或中外合资的大型企业。
各行准备发行长城联名卡之前,要对联名单位的行业、性质、资产、营业额、利润、客户市场及信誉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在本地同行业综合效益能名列前名的,方可考虑选定为联名单位。
第五条各行发行长城联名卡,须先向中国银行总行信用卡部完备申报手续。
申请报告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长城卡联名单位的行业、性质、资产、营业额、利润、综合效益评估;2.发行长城联名卡的计划和办法;3.发行长城联名卡的协议书;4.联名单位的全称企业标识;5.长城联名卡的版面设计;6.联名卡的背面文字说明及联名单位的优惠利率;7.发行联名卡的卡量预测。
第六条中国银行长城联名卡的版面,必须使用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的标准版面。
除在卡正面右上角的指定位置可印上联名单位的标记或徽志外,不得改变长城卡整个版面和文字内容。
第七条长城联名卡正、背面的设计、图案、技术要求、文字说明、须按总行的标准办理(附图样)(略——编者)。
第八条经总行审定的长城联名卡,由总行指定厂家制作。
空白卡成本费用由发行联名卡的分行承担。
第九条目前发行联名卡的分行只允许发行一种联名卡。
长城联名卡仅限发普通卡;单位和个人可分别申领公司卡、个人卡。
长城联名卡的发卡资信审查审批权归中国银行的发卡分行,申请及审批办法按照人民币长城卡办法办理,并按规定交存备用金或保证金。
联名单位可推荐长城联名卡申领人。
第十条长城联名卡的备金、保证金账户管理、档案管理、欠款追收和利息计算等,均由发卡行负责。
第十一条持长城联名卡可在中国银行系统分支机构办理存款、取现、转账业务,在中国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办理购物、消费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作为联名卡的甲方,联名单位作为乙方,乙方组成原则上应为一个行业单位或集团。
第十三条长城卡的联名单位本身及下属单位、连锁店应是长城卡的特约单位,并按受理中国银行长城卡业务协议书要求受理长城联名卡及提供相应的优惠。
第十四条长城联名卡的宣传推广费用,由产名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长城联名卡对持卡人的优惠条件,经由甲乙双方商定后,由联名卡乙方承担。
年费,交易手续费,挂失、止付费,透支利息收入归联名卡甲方;发卡行、代办行的分润比例,按照人民币长城卡办理。
可根据对联名卡承担的责任、业务成本适当提高年费,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长城卡年费的三倍。
第十六条长城联名卡发卡量统计纳入长城卡统计内,但需注明联名卡数量;联名卡备用金、保证金、交易量、手续费、利息收入等各项统计均纳入人民币长城卡报表统计系统之内。
第十七条长城联名卡须执行人民币长城卡的统一技术标准,但在软件系统上要做到和人民币长城卡有区别,以便辨识。
第十八条长城联名卡是中国银行长城卡的系列品种,须经总行统一向国际信用卡组织报送各行拟申请发行的长城联名卡资料,必要时,经总行同意发卡分行可自行报送。
第十九条各分行分支机构及其信用卡特约商户,必须按照受理长城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受理长城联名卡,不得拒绝受理。
在受理长城联名卡时,只需按操作规程检验、核对长城卡各项内容、注销名单、真伪或身份证即可,不必辨识卡面联名单位的标识。
第二十条长城联名卡受理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划分与长城信用卡的标准一致。
发卡行、代办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不论属于何方责任,应自觉承担,不得无理拒绝。
如发行相互之间经济纠纷,责任区分不能自行调解时,应向总行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各行或联名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和长城卡有关规定,总行有权随时终止有关发卡行的联名卡业务,并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长城联名卡其当地发行数量不得多于当地长城信用卡发行数量。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信用卡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5年11月1日起实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