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精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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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节 税收概述
考点1:税收的特征:强制性、⽆偿性(⽆偿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的最本质的特征,是税收“三性”的核⼼)、固定性。
考点2:税收的分类(四种分类⽅法)
1.按征税对象分:1)流转税类。
(2)所得税类 3)财产税类(4)资源税类(5)⾏为税类。
2.按征收管理的分⼯体系分类:(1)⼯商税类(2)关税类。
3.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配权限分:1)中央税。
(2)地⽅税(3)中央地⽅共享税。
4.按计税标准分:(1)从价税2)从量税(3)复合税。
考点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1.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税法⼜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2.税收作为⼀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则是⼀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考点4:税法的分类
1. 按税法内容的不同:
(1)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法的核⼼部分。
例如《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使程序和纳税⼈纳税义务履⾏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例如《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按照主权国家⾏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 按税收法律级次划分:
1)税收法律:①制定部门:全国⼈⼤及其常委会。
②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于税收法规、规章。
③代表性⽂件:《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中华⼈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等。
(2)税收⾏政法规:①制定部门:国务院。
②法律地位:低于宪法和税收法律③代表性⽂件:《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3)税收规章:分为税收部门规章和地⽅税收规章。
税收部门规章:①制定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机构②法律地位:低于税收法律、⾏政法规③代表性⽂件:《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办法》、《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
地⽅税收规章:①制定部门:省、⾃治区、直辖市和较⼤的市的⼈民政府经税收法律、⾏政法规明确授权②法律地位:低于税收法律、⾏政法规③代表性⽂件:《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等
(4)税收规范性⽂件:①制定部门: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②法律地位:在本辖区内使⽤,税法按法律级次分类的学习可以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分类联系在⼀起,两者有很多相同之处
考点5:税法构成要素包括:征税⼈、纳税⼈、征税对象、税⽬、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
1.征税⼈:代表国家⾏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
2.纳税⼈: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然⼈、法⼈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征税的客体。
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税率:应纳税额与计税⾦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因素,体现征
税的深度。
我国现⾏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例税率:对同⼀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均按同⼀个⽐例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叫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3)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
征税对象数额越⼤,税率越⾼。
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
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以计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额×⽐例税率
(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包括计价从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7.纳税环节: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增值税实⾏多次课征制。
8.纳税期限: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9.纳税地点: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
10.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1)税基式减免:直接通过缩⼩计税依据的⽅式实现减免税。
包括起征点(不到不征,⼀到全征)、免征额(不到不征,⼀到只就超过的部分征)、项⽬扣除、跨期结转。
2)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式实现减免税。
(3)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式实现减免。
11.法律责任:包括⾏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节 主要税种
考点1:增值税的概念
1.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种流转税。
增值税应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热⼒、⽓体在内。
考点2:现⾏增值税的基本规范《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1⽉1⽇起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的是2011年11⽉1⽇开始实施。
考点3:增值税的类型⽣产性增值税、收⼊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类型,我国从2009年1⽉1⽇起全⾯实⾏消费型增值税)。
考点4:增值税⼀般纳税⼈
1.增值税⼀般纳税⼈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增值税⼀般纳税⼈的税率: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
(1)基本税率17%:除适⽤13%税率货物之外的应税货物以及所有应税劳务
(2)低税率13%:粮⾷、⾃来⽔、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适⽤13%税率的货物包括以下⼏种:
①粮⾷、⾷⽤植物油、⾃来⽔、热⽔、暖⽓、冷⽓、煤⽓、⽯油液化⽓、天然⽓、沼⽓、居民⽤煤炭制品(简称“粮油⽔⽓煤”——⿎励发展居民⽇常⽣活能源)②图书、报纸、杂志、⾳像制品、电⼦出版物(⿎励宣传⽂化事业——精神⽂明)③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励农业)
3.增值税⼀般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实⾏税款抵扣制)
(1)销项税额①计算公式: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税率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②销售额的确定包括:纳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不包括:A.受托加⼯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B.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纳税⼈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
C.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或⾏政事业性收费。
D.向购买⽅收取的销项税额。
(2)进项税额①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A.从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B.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C.其他按规定计算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如购买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或销售货物时承担的运费可以按运费⾦额和7%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为两类:
第⼀类为“以票抵税”,“票”即指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发票和进⼝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
第⼆类为“计算抵税”,包括购买农业产品可以按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或销售货物时承担的运费可以按运费⾦额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况
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A.购进货物⽤于⾮应税项⽬、免税项⽬、集体福利或个⼈消费;
B.⾮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C.⾮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D.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考点5:⼩规模纳税⼈
1.⼩规模纳税⼈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2.⼩规模纳税⼈的征收率:3%
3.⼩规模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实⾏简易征收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考点6: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时间⼀般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货物的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报关进⼝的当天。
具体规定:(1)直接收款⽅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式:有书⾯合同的为书⾯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书⾯合同的或者书⾯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式:货物发出的当天。
⽣产销售⽣产⼯期超过12个⽉的⼤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
(5)委托代销⽅式: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考点7: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或1个季度。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或1个季度为⼀期纳税的,⾃期满之⽇起15⽇内申报纳税;以1⽇、3⽇、5⽇、10⽇、15⽇为⼀期纳税的,⾃期满之⽇起5⽇内预缴税款,次⽉1⾄15⽇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应纳税款。
2.进⼝货物,应当⾃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起15⽇内缴纳税款。
3.出⼝货物,应当按⽉申报办理出⼝退税。
⼆、消费税
考点1:消费税征税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饰及珠宝⽟⽯、鞭炮焰⽕、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汽车、⾼尔夫球及球具、⾼档⼿表、游艇、⽊制⼀次性筷⼦、实⽊地板。
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五类产品:
1.对⼈体健康、社会秩序、⽣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烟、酒、鞭炮焰⽕
2.奢侈品、⾮⽣活必需品、⾼档消费品:贵重⾸饰及珠宝⽟⽯、⾼尔夫球及球具、⾼档⼿表、游艇
3.⾼能耗产品:摩托车、⼩汽车
4.稀缺资源消费品:成品油、⽊制⼀次性筷⼦、实⽊地板
5.具有⼀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化妆品、汽车轮胎
考点2:消费税计税⽅法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即从价⼜从量)。
考点3:消费税纳税义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产、委托加⼯和进⼝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考点4:消费税税率
1.单⼀⽐例税率:除适⽤单⼀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之外的各种应税消费品
2.单⼀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复合税率:卷烟、⽩酒
考点5: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的确认: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实⾏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品,其消费税计税依据和增值税计税依据是⼀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量的确认:①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②⾃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数量③委托加⼯应税消费品:收回数量④进⼝应税消费品:进⼝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考点6:⽣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个基本计算公式
纳税⼈外购应税消费品⽣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按当期⽣产领⽤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考点7:委托加⼯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为个体经营者外,⼀律由受托⽅在向委托⽅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A.实⾏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费)÷(1-⽐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例税率
消费税三种情况下的组成计税价格有个共同特点,即都要除以(1-⽐例税率),这是因为分⼦部分本⾝不包含消费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其计税依据⾥应该包含消费税本⾝,除以(1-⽐例税率)相当于加上了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