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到相对主义公司治理的困境及出路(郭富青 西北政法学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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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公司化发展趋向合作社的终结或是制度创新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合作社公司化发展趋向合作社的终结或是制度创新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合作社公司化发展趋向:合作社的终结或是制度创新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6-21关键词: 合作社/公司/创新/终结内容提要: 欧洲传统合作社由于外部社会市场经济环境的变迁与其自身内在缺陷,已有相当数量陆续通过破产或合并退出市场;另一部分存续的传统合作社也大多面临着重大改革,否则将难以为继。

与此同时,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公司化创新和发展,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我国新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设立之初就以营利作为其价值取向,对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给予了肯定的回应。

本文认为合作社的公司化倾向不是合作社的终结,而是合作社为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进行制度创新发展的一个新阶段。

/虽然合作社与公司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构造方面存在着诸多的相似之处,例如,合作社具有社团法人地位,以社员缴纳股金作为创设的基础,内部设有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与公司拥有社团法人资格、以股东出资为设立基础和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如出一辙。

然而,合作社创设的理念、目的与公司截然不同,公司是资本联合经营的最高形式,具有强烈的资合性色彩,其基本理念是资本雇佣劳动,以追求资本所有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合作社是处于相同境况的弱势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为获了取较有利的生存条件,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进行联合经营,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在本质上是劳动者的联合经营共同体,崇尚劳动雇佣资本。

为此,传统合作社强调经营的非营利性,以限制股金分红为原则。

然而,传统合作社由于外部社会市场经济环境的变迁与其自身内在缺陷,已有相当数量陆续通过破产或合并退出市场;另一部分存续的传统合作社也大多面临着重大改革,否则将难以为继。

与此同时,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公司化创新和发展,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合作化、集体化运动的失败,现存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在发展过程发生扭曲和异化,陷入生存和发展的困境。

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我国原有的合作社发展模式难以胜任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的使命。

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运作法律机制

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运作法律机制

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运作的法律机制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独立董事/独立判断/执行董事/上市公司/法律机制容提要: 独立董事以其中立的品格确保对公司经营决策做出独立的判断,在公司重大决策的层面上与经营管理层产生一种既促进又制约的机制,从而实现董事会对公司高效和科学的管理。

然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理念上含有假想的成份,使该制度存在一些局限性。

我国上市公司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时必须对其一分为二地看待,并兼顾国情和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做出切合实际的制度设计,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

我国上市公司屡屡发生披露虚假信息,损害广大股民利益的恶性事件,暴露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机制存在着严重缺陷。

为此,中国证监会将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作为2001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企图借此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

今年8月16日,证监公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9月12日又公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拉开了上市公司治理年的序幕。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成为经济、法律学界争论的焦点。

本文试从设立独立董事的理论基础、制度构架、运作环境,探讨其发挥功效的机制。

一、设立独立董事的背景及理论依据独立董事制度发端于英、美法系,但英、美国家早期的公司法并未设独立董事。

传统公司法理论奉行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经营公司,董事被看作股东的代理人或受托人,股东的利益为其最高和唯一目标。

董事作为股东的化身,无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自然无用武之地。

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形成了公众持股公司由股东选择董事,董事监督公司的高级职员,再由公司的高级职员代表股东经营公司的体制。

这种运行模式在公司股权并不十分分散的情况下,尚能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美国的公众公司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股权结构发了巨大变化,普遍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象。

美国经济学家Berle & Means依据股权结构与控制权之间的关系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分为五种:(1)全部控制:即经营者拥有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股权(80%以上),并以股权行使控制权,所有权与经营权二而合一;(2)多数控制:经营者拥有公司过半数的股权,并据此控制公司;(3)法律控制:即经营者未拥有过半数的股权,但却通过某种法律方式的设计,控制过半数表决权,因而控制公司经营;(4)少数控制:经营者拥有少数股权(通常在20%以下),但在公司股权相当分散的情况下通过委托书的方式吸收小股东的表决权,汇集成为控制公司的力量;(5)经营者控制:经营者拥有的股权微不足道,本无法控制公司,只因公司股权十分零散,没有任何人或团体持有的股权足以控制公司,或威胁经营者的地位,经营者因而得以控制公司。

双重视角下的公司盈余管理及其外部环境沉思

双重视角下的公司盈余管理及其外部环境沉思

1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6 》 会计 类核心期刊
计 师 在 相 关 审 计 准 则 的 指 导 下 . 以 职 业 所应 有 的谨 慎态 度对 涉及 盈余 管理
不 得 不 以 降低 审计 质 量 来 抢 夺 客 户 。 另 一方 面 , 高质 量 审计需 求相 对不 足 。
有 可行 性和 可 操作 性 的 外部 审计 , 以对盈 余 管理 进 行 有 效的 监督 。 可
关犍泌 : 公司管理 审计 盈余管理 外部环境
做 出灵活 反应 ,在一 定程 度上 避免 合 同违 约 , 而降低 企业 的资本 成本 。 从
2过度 盈 余 管理 之 弊 。急功 近 利 . 的“ 过度 ” 盈余 管理 , 常是 一 种 无 效 常 益 的短期 行为 ,它 不会增 加企 业 的盈 利 . 而可 能会加 剧企 业 的经 营困境 , 反 对股 东利 益造 成损 害 。过 度 的盈余 管 理故 意歪 曲 了一些会 计数 据 ( 如净 收 益 )从 而 降低 了财 务报表 信息 的可 靠 , 性、 公允 性 和可 比性 , 可能误 导投 资 有 者 的判断 和决 策 ,并 损 害市场 资源 有 效配 置 的功能 。对企 业运 营格 局产 生 长期 的、 深远 的、 以扭转 的不 利影响 。 难 二 审计视 角 下的盈 余管 理辨 析 由于 我 国还 处 在 经 济转 轨 时 期 , 资本 市 场 尚不 完善 。再 加上我 国的经
法 审查被 审计 单位 所进 行 的不合 法 的 利 润操 纵或 舞弊行 为 ,以及 这些 行 为
对 会计 报表 信息 的影 响 。盈 余管 理 审 计 的 内容 主要是 可能 存在 盈余 管理 的
会 计报 表项 目.审计基 本采 用 同会 计 报 表审 计相 类似 的方 法 。而舞弊 审计 所 采用 的方 法多 种多 样 ,要 求 审计 人 员不仅 具有 会计 审计 知识 ,而且 要 有 丰富 的相关 经验 ,有 良好 的审计 职 业

股权结构视角下公司治理探讨——基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分析

股权结构视角下公司治理探讨——基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分析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N O. 201 6, 1
Mo e n B s es rd d s y d r u i s T a eI u t n n r
2 1 年第 6 01 期
股权 结 构 视 角下 公 司治 理 探 讨
— —
基 于金 融 危 机 背 景下 的分 析
刘 李 福 陈 红
2 股 权 结 构 和 公 司 治 理 的 内 在 关 联 性 分 析
的 管 理 职 能 就 会 难 以 有 效 履 行 , 于 被 更 换 的 压 力 而 听 从 迫 公 司 治 理 是 企 业 多 方 面 、 角 度 的 一 个 整 体 的 治 理 概 于 控 股 股 东 , 为 典 型 的 就 是 家 族 控 股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使 得 多 最 念 , 含 有 不 同 的 内容 , 括 了 诸 如 外 部 的 法 律 环 境 、 资 公 司 治 理 所 表 现 的 低 效 率 ; 一 个 股 权 相 对 分 散 , 存 在 绝 包 囊 投 而 不 者 保 护 和 内 部 的 股 权 结 构 、 东 构 成 和 组 织 机 构 等 , 一 种 股 是 对 控 股 的大 股 东 , 么 企 业 中 的 机 构 人 员 可 能 就 会 更 为 完 那 在 所 有 者 、 级 管 理 阶 层 、 事 会 和 公 司 其 他 利 害 相 关 者 之 善 , 立 性 会 较 强 , 理 层 的 职 能 更 能 得 到 充 分 发 挥 , 论 高 董 独 管 无 间 的 多 重 博 弈 形 式 。 其 中 , 司 股 权 结 构 是 公 司 治 理 产 生 是 哪 一 类 企 业 , 是 产 生 于 不 同 股 权 结 构 的代 理 关 系 , 司 公 都 公
理。
现 期 业 绩 和 未 来 绩 效 产 生 不 利 的影 响 公司股权 结构 和公司治 理 的关 系 , 不 同的表 现形 式 , 有 股 权 是 公 司治 理 的存 在 基 础 , 整 个 治 理 的 产 权 基 础 , 论 是 无 是 在 整 个 治 理 过 程 中 的 协 调 , 是 在 评 价 对 整 个 治 理 结 果 还

现代公司治理下股东与经营者的财务矛盾与协调探析

现代公司治理下股东与经营者的财务矛盾与协调探析

现代公司治理下股东与经营者的财务矛盾与协调探析作者:王凤阁贾敬全来源:《商业会计》2015年第03期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5)03-0084-02摘要:现代公司治理下,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了分离,由此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而在委托代理过程中,由于股东与经营者目标不完全一致,引发了代理成本、监督与激励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其中两者的财务矛盾尤其突出。

因此,现代公司财务管理为更好地实现公司财务目标,就不可避免地要协调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财务矛盾,保持二者目标相一致。

本文在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文献以及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就股东和经营者的财务矛盾与协调展开论述,结合有关理论与实践,探讨他们的矛盾所在,并试图寻找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代理理论股票期权股东经营者公司财务活动涉及到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其中最主要的是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这三者构成了公司最重要的财务关系。

现代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与股东的目标基本一致,但也应该考虑经营者和债权人的目标,特别是经营者。

股东和债权人都为公司提供了财务资源,但是他们处在公司之外,只有经营者即管理人员在公司里直接从事管理工作。

因此,股东拥有的是所有权,经营者拥有的主要是经营权,后者的权利是前者赋予的。

这两者的长远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的,但在实际运作中又是有区别的。

股东追求的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公司的发展空间和永续经营;经营者更看中短期目标,如:报酬实现、业绩目标等。

虽然公司的股东和经营者存在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财务矛盾,但是一方面经营者在经营上要力求公开透明,以股东的目标和利益为目的,致力于创造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服务于公司长期发展;另一方面股东对经营者要充分授权、自主经营、权责对等,做到开明行事,有效发挥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双重作用。

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会直接影响到“经理人”的职业命运。

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机制研究

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机制研究

2 绪论2.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理论上说,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资本的所有者,本应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但在现实中,我们却看到享有理论上最高权力的股东常常受到利益侵害。

20世纪70年代后,美英等西方国家敌意收购事件频繁出现,为了对抗敌意收购,目标公司的经理人员采取了种种反收购措施,而这些措施往往都是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的。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国经济不景气,巨额联邦财政赤字和贸易赤字,投资率、劳动生产率低下,大量公司亏损甚至倒闭。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大公司经理阶层的收入却是不断攀升,日益膨胀。

1991年美国《商业周刊》公布的关于365家最大的公众公司薪酬调查报告显示,1990年美国被调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的年平均薪酬达到120万美元,加上股票期权和其他长期薪酬计划的收入,平均总薪酬则达到195万美元。

平均薪酬在80年代增长了212%,是工人同期工资增长率的4倍,是工程师工资增长的3倍。

3现代公司中,股东往往不直接参与经营活动,为了保护股东利益,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有机组成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治理结构。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利,股东大会选出合格的董事会,由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选择出称职的经理班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理人员进行纵向监督与制约,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经理人员进行横向制约。

理论上说,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决定公司关于合并、分立、解散、年度决算、利润分配、董事会成员等重大事项的权力。

股东大会是做出最初决议的机构,股东正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利益,并通过股东大会的有效行使职权达到实现最终目的。

但在现实中,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化、“空壳化”、“大股东会化”,股东大会沦为经理人员或内部大股东的“橡皮图章”。

传统中的股东大会应发挥的功能没有落到实处,股东大会成为了一种摆设,失去了理论上本该有的意义。

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构建中应着力化解的矛盾与对策

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构建中应着力化解的矛盾与对策
责任 实现 目标之 间的矛盾 , 现有 法律规 定与适 应社会 责任 要 求 的应 然 法规体 系 的矛盾 等 。针 对这 些 矛盾 应 从 对 企业社会 责任进 行 分层 、 革现行 的责任 绩效 考核标 准、 育 消 费者 正 确 的 消 费观 、 改 培 完善 企业 公 企业 ; 社会 责任
中图分类 号 :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0 39 (0 0 0 — 00— 4 92 09— 12 2 1 )1 0 7 0 会 承担什 么责任 ?企 业社会 责任 的承担 是否包 括对 股东 所负 的增值 责任 ?
因此 , 当根据 统 一 的分 类标 准 对公 司的社 会 应
2 0 10年 第 1期 第2 0卷 总第 8 5期
铁 道 警 官 高等 专 科 学校 学 报
J u n l f i yP l eC l g o r a l oi ol e o Ra wa c e
2 0 No 1 01 .
V0 . O S ra 5 12 e il8
责任加 以归类 。或 者依 据 受 益人 的不 同 , 将公 司 的 社 会责 任分 为公 司对 雇 员 、 费 者 、 消 债权 人 、 弱势 群 体、 社会 不特 定主 体 的维 护责 任 ; 者根据 民法 的表 或
现形式对公司社会责任加 以归类 : 遵守法律 、 行政法
规、 地方 性法规 、 章 、 共秩序 和善 良风俗 ; 规 公 或者根 据社 会 责任是 否具 有 经 济属 性 加 以 归类 : 进 经济 促 增长 的责任 、 护环境 的责任 、 进社会 扶助 的责任 保 促
的正 确理解 。比如 , 违反 规 章 和地 方 性 法 规是 否 就 不属 于违背社 会 责 任 ?不接 受 社 会公 众 的监督 , 又

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到相对主义公司治理的困境及出路(郭富青 西北政法学院 教授)

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到相对主义公司治理的困境及出路(郭富青  西北政法学院  教授)

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到相对主义公司治理的困境及出路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6-27早期公司立法坚持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在公司权力配置中采取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但是,由于这种民主决策组织形式带有决策缓慢、成本高的痼疾,致使公司无法迎合商事活动的客观需要,灵活、高效地运营。

为了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大多数国家陆续放弃股东绝对主权主义,改采股东相对主权主义,公司权力配置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

然而,董事会作为合议制机依然存在着与股东大会类似的局限性,同样会出现空壳化的病症,结果是公司权力配置的实态偏离了法律的设计。

由于公司委托代理的链条延长、成本过高,难以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实施有效的监督,保护股东利益。

致使公司治理陷入了经营者或大股东操纵,谋取私利的困境。

而现代上市公司治理核心和趋向就在于寻求建立经营者或大股东的有效监督机制,从而使公司治理走出困境。

一、股东主权绝对主义: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局限性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一切权力属于股东,股东对公司不仅享有控制管理权,而且享有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股东权是公司权力配制的基础,“公司机关的权力主要是以股东投入的财产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经济权力。

[1]”“不可否认,在法理上公司机关的权力主要来自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正是股东大量财产的聚合,才形成了一个最重要、极明显的权力源。

因此,公司机关的权力主要是按股东预期效果的功能意义产生的。

[2]”由于公司的权力来源于股东,因此,公司的重大事务由股东当家作主,实行股东民主管理就必然成为制度上的选择。

在法律结构上,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是由全体股东透过“一股一票”机制行使控制权或支配权的民主性很强的制度。

股东民主的实质就在于行使公司权力。

早期的公司属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形态,其股东大会至高无上,是汇总股东意见、决定公司意志的最高万能机关。

董事会的权限只是来源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战以前,日本就是采取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形态的典型代表。

股东绝对主权主义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内的权力配置以股东大会为权力中心。

新时代国企治理的法治回应与模式重构——以《公司法》修订为例

新时代国企治理的法治回应与模式重构——以《公司法》修订为例

新时代国企治理的法治回应与模式重构——以《公司法》修
订为例
关一夫
【期刊名称】《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32)1
【摘要】国有企业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治理的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法治是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法治与国企治理间蕴藏着深厚的内生关系,决定法治
必须作为中国式国企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202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
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回顾与反思现行国企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从三部分递进式梳理国企治理法治化基本内容,从突出法治顶层设计的角度,注
重吸纳四轮国企改革实践成果,推进构建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相称的国企法治
模式,推动新时代国企改革在法治化轨道上良性运行。

【总页数】7页(P98-104)
【作者】关一夫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8
【相关文献】
1.分权制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对我国国企改革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
法理分析2.依法治国框架下的企业治理规范化研究——依法治国与公司法人治理
规范化学术研讨会综述3.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重构:自治、法治、德治的统一4.论公司债券治理的组织法构造--以《公司法》修订为进路5.上市公司治理监管的组织法改革——以《公司法》修订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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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课程公司治理结构

MBA课程公司治理结构

我们的观点:要理解治理概念;需 要转变以下几方面的观念
从权力制衡到决策科学 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 从股东到利害相关者
体系篇
第一章 治理体系概述 第一节 治理内涵 第二节 治理的主体与客体
第二章 治理边界 第一节 的边界与的边界 第二节 治理边界与子治理
体系篇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委托代理制下的内部治理 第二节 董事会结构 第三节 董事会的单层制与双层制 第四节 内部治理机制
母对子控制机制的选择
母公司经营战略 子公司组织类型
职能型子公司
集中型战略 机制1
产品型子公司
机制1、机制2
市场型子公司
机制3、机制2
地理型子公司
机制2
横向一体化战略 机制1、机制2 机制1、机制3 机制2 机制3
纵向一体化战略 机制2 机制2、机制3 机制2 机制1
多元化战略 机制1、机制3 机制1 机制1 机制1、机制3
控影双 制响向
治 理
治理目标

保协

护作






治理目标:共赢
1 3 治理机制
说明责任的意义 说明责任与治理机制 说明责任与治理机制
说明责任的意义
含义:说明责任包括对所采取的措施
进行说明的要求 它代表了对 各种活动负有责任一方的反馈 机制;要涉及到双方;即:拥 有要求说明责任权利的一方和 拥有说明责任义务的一方 分类: 垂直的说明责任 水平的说明 责任
第二节:母对子的控制机制
母对子控制机制的比较 母对子控制机制的选择 母对子控制机制的表现
母对子控制机制的比较
直接控制机制 间接控制机制 混合控制机制

从中小股东的视角看股权集中与分散两类公司治理模式

从中小股东的视角看股权集中与分散两类公司治理模式

从中小股东的视角看股权集中与分散两类公司治理模式郭富青一、引言自从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合作发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提出美国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着名论断以来,股权分散型公司治理结构与股权集中型治理结构已成为学者研究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两种范式。

从此之后,美国股权高度分散,所有权与控制权完全分离公司治理模式被学者们奉若神明,推崇备至。

似乎股权集中的公司要实现运作高效,必须转变治理机制向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体制趋同。

事实并非如此,1999年,La Porta, Lopez-de-Silanes and Shleifer在《财富经济》上,对20家最大的公众贸易公司进行了考察,发现36%的公司分散持股;30%属于家族控制;18%为国家控制,而其他方式控制的仅占15%。

[①]也就是说,近80年的公司发展的历史表明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的运行体制依然是普遍存在的事实。

尤其是2001年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破产的丑闻,使美国公司治理的神话,顷刻之间破灭。

致使一些学者也不得对公司法理机制的发展趋势重新加以反思,甚至一些学者已经认识到股权分散与集中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竞争性的两种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自产生以来,天生具有股权高度集中的特征,“一股独大”历来为世人所病诟,摆脱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操纵,减持国有股,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化成为国内众多学者力主的改革方案。

然而,美国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用生动的事实充分说明:既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司治理准则,也不存在普世性的公司治理模式。

只存在哪种公司治理模式更加适应于一国现有的政治经济体制、法制及市场环境,只有构建符合国情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发挥公司潜能,提高公司运行的效率。

无论是股权分散型或是股权集中型公司均存在着小股东,这是它们的共性,小股东在这两种公司治理的生存环境中,其处境和行为方式既有共性也存在差异,因此,窃以为从小股东的视野观察、比较这两类公司治理模式的运作样态,更有助于加深对这两类公司治理特征理解,或许能够收到窥一斑而见全豹之功效。

“控股不控权”专项审计思路及建议

“控股不控权”专项审计思路及建议

职工监事 1 名,监事会主席由自然人股东委派。3. 聘 掌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真实财务状况,避免发
任或解聘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事项须经 2/3 以上董事表 生控股不控权的情况。二是审慎约定重要合同条款。
决通过。
对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中关于董监事会人员结构确定、
审计发现,C 公司违规与自然人股东持有股权的 D “三重一大”权限设置、对投资企业管控要求等合理
一是投资管控不到位。A 公司虽控股 C 公司,但由 推动以信息化管控方式替代手工控制。四是形成问责
于 C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均为自然人 机制。制定违规违纪行为问责制度,明确问责标准、
股东,C 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落在了 3 名自然人股东手中, 统一问责处理流程。将审计检查、整改、问责环环相扣,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额达 3.63 亿元,C 公司 设置,有效保障国有权益。三是强化内控建设。梳理
对 D 公司的应收账款达 1.74 亿元,C 公司为 D 公司融 公司现有的制度文件,查缺补漏,确保各项业务和操
资 350 万元。
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凭。建立相互制衡的内控体系架构,
(二)案例剖析
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关键控制环节嵌入业务系统,
40%。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失效。C 公司未形成各司其职、
重组协议约定:1. 首届总经理由自然人股东委派, 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监事
任期 5 年。2. 财务总监由 A 公司委派,但为了推动重 会形同虚设,这样的公司治理环境极易成为舞弊事件
组顺利完成,第一届财务总监由 A 公司委派自然人股 的温床。
在以往各类审计检查中,我们发现控股不控权的表 流失。
现形式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东会决议遇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郭晓明【摘要】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有:股权集中度过高,结构不合理;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董事会机构职责不清,独立性不强;监事会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评价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此,本文提出:建立多元化股权结构,进一步明确产权主体;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建立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薪酬制度,完善企业家激励与约束机制.【期刊名称】《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05(027)003【总页数】3页(P410-412)【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监督;激励约束【作者】郭晓明【作者单位】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淮安,223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0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司治理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深化国企改革指明了方向。

本文主要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探讨完善的对策措施,为我国国企改革提供参考与建议。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及其管理模式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由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较大差异,总的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第一种是市场主导型的英美模式。

美国和英国的资本市场较发达,企业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其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信奉“股东至上”的原则。

第二种是组织控制型的德日银行模式。

企业资本主要来自并受控于银行和大财团,其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是以公司利益和主要债权人的利益为导向,信奉“多边治理”的原则。

第三种是东亚、拉美家族控制模式。

控股家族一般普遍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形成家族控股股东“剥削”小股东的现象。

第四种是转轨经济模式。

在该模式下公司治理的最大问题是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即在法律体系缺乏效力的情况下,经理层利用体制转变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贺静婷【摘要】我国旧的公司法虽然规定"同股同权,股权平等",但却无具体的规定和措施来保障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权益受到很大的侵害.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一系列的自益权和共益权,但是修改后的<公司法>并没有彻底改变中小股东受大股东摆布的命运,在具体制度方面还缺乏必要的规范.本文旨在分析目前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相关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几点建议.【期刊名称】《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00)002【总页数】5页(P73-77)【关键词】中小股东;股东权益;保护;完善【作者】贺静婷【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29我国公司制度建立后,大量的企业按照公司制度设立,企业内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矛盾凸显。

我国旧公司法侧重于公司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具体规定,公司成为控股股东借以谋求利益的工具。

2005年10月,大规模修改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注重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但该法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与加强,从而推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

这些年,我国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一直承受着“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座大山的压迫。

而非上市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更是摆脱不了大股东的摆布。

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很多都是由“一股独大”所导致的。

统计表明,在目前的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超过50%的有900多家,而且第一股东持股份额显著高于第二、三股东。

大股东中,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占压倒性多数,且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东也是国有控股的。

数据表明,第一股东为国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31% ,两者之和所占比例高达96%。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探析_郭富青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探析_郭富青

文章编号:1671-6914(2004)03-0065-(10)收稿日期:2003-12-20作者简介:郭富青(1962— ),男,河南省开封市人,西北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探析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 要] 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作出有利于自身,但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定;也可以利用直接或间接任免高级经营者的人事权,支配经营者在面对收购时是否采取行动上,优先考虑其利益,漠视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将目标公司置于被掠夺、蚕食的境地,少数股东则沦为被压榨、排挤的对象。

为了公平地维护和实现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就必须使前者对后者承担诚信义务。

虽然控股股东与董事的诚信义务在内容上均由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构成,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

在不同的收购类型和各种具体的反收购行动中,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也各有所侧重。

[关键词] 公司;收购;控股股东;诚信义务Abstract :T he control shareholder of targ eted co rporation mig ht vote to show a de termination useful for them ,but harmful to other stockholders in general meet .He also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ppoints or recalls advanced managers for con -trolling managers to make them consider his interests first w hen buying over ,disreg ards the corporations and o ther stock -holder 's interests .In this situation ,the co rporation is looted and majo rity of shareholders are squeezed .T he former must undertake fiduciary duty to the la tter for carrying 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 rporations and majo rity shareholder 's inter -ests .T hough stockholders and directors 'fiduciary duty contains duty of loy alty and duty of care ,but they are different .T he co ntent of control shareholder 's fiduciary duty is no t the same too ,in different buy -over and various actions of o ppo -nent merger .Key Words :co rporation ;buy -over ;co ntrol shareholder ;fiduciary duty 中图分类号:DF 411.91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已经发生多起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采取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和其他种种手段转移上市公司的巨额财产,侵犯少数股东利益的恶性案件。

反接管视角的公司治理

反接管视角的公司治理

080 董事会 DIRECTORS&BOARDS 09/2010够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计划。

Hannes 更是极为肯定反接管的积极意义:首先,反接管可以击退那些强迫式且不利于股东利益的敌意收购;其次,反接管使得目标公司可与收购者讨价还价并引入收购竞争,为股东争取更大溢价;第三,管理层代表公司进行反接管,可以节省因股东分散而带来的高昂交易成本;第四,证券市场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价值,因此,收购者的出价尽管高于当前市值,但却很有可能低于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

其二,从收购者角度来说,其收购目的也很难说是要真正提升目标公司绩效,相反,很有可能以收购为工具实现其他目的。

如在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之后,即运用资本进行股价操纵从而获得收益,也有可能通过关联交易、担保、资金拆借等手段实现资产转移,掏空目标公司,当年的“棱光股份”事件就是例证。

而在“ST 美雅”反收购战中,收购方万和集团也正是因为其不熟悉纺织业可能影响经营效率而被“ST 美雅”抓住不放,最终由白衣骑反接管视角的公司治理Cutting Edge 前沿文/章六红当年的爱使股份面临大港油田收购控股局面,于是启动公司章程中“董事提名权限制”条款实施反接管,由此导致双方围绕此反接管条款争执不休,最终在中国证监会的介入下方才平息。

而伴随着日益汹涌的并购浪潮,反接管措施必将越来越多地投身实战。

近年来的中信广发收购战、新浪反接管事件都普遍激起人们围绕反接管措施展开争论。

积极的反接管反接管的积极意义大致可分成三个角度。

其一,从目标公司角度而言,由于现代公司联接诸多利益相关者,因此应注重长期价值。

Lipton 认为,尽管敌意收购要约支付的股价一般高于目标公司当前市值,但从长期看来,实施反接管并成功同样可以为股东带来大致相当的收益。

而且,由于受接管威胁,公司管理层为维护控制权并提升(最起码是保证)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不得不转而将注意力集中于短期行为上,而放弃那些能插图/周卓栋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09/2010 DIRECTORS&BOARDS 董事会081理层治理,而非将其归责于反接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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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到相对主义公司治理的困境及出路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6-27早期公司立法坚持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在公司权力配置中采取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但是,由于这种民主决策组织形式带有决策缓慢、成本高的痼疾,致使公司无法迎合商事活动的客观需要,灵活、高效地运营。

为了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大多数国家陆续放弃股东绝对主权主义,改采股东相对主权主义,公司权力配置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

然而,董事会作为合议制机依然存在着与股东大会类似的局限性,同样会出现空壳化的病症,结果是公司权力配置的实态偏离了法律的设计。

由于公司委托代理的链条延长、成本过高,难以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实施有效的监督,保护股东利益。

致使公司治理陷入了经营者或大股东操纵,谋取私利的困境。

而现代上市公司治理核心和趋向就在于寻求建立经营者或大股东的有效监督机制,从而使公司治理走出困境。

一、股东主权绝对主义: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局限性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一切权力属于股东,股东对公司不仅享有控制管理权,而且享有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股东权是公司权力配制的基础,“公司机关的权力主要是以股东投入的财产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经济权力。

[1]”“不可否认,在法理上公司机关的权力主要来自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正是股东大量财产的聚合,才形成了一个最重要、极明显的权力源。

因此,公司机关的权力主要是按股东预期效果的功能意义产生的。

[2]”由于公司的权力来源于股东,因此,公司的重大事务由股东当家作主,实行股东民主管理就必然成为制度上的选择。

在法律结构上,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是由全体股东透过“一股一票”机制行使控制权或支配权的民主性很强的制度。

股东民主的实质就在于行使公司权力。

早期的公司属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形态,其股东大会至高无上,是汇总股东意见、决定公司意志的最高万能机关。

董事会的权限只是来源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战以前,日本就是采取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形态的典型代表。

股东绝对主权主义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内的权力配置以股东大会为权力中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除了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定外,还可以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拥有广泛的议决权,包括公司事务必须由股东大会议决,可以由股东大会议决,以及是否由股东大会议决由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等权力。

有学者认为,公司的一切事务,除股东之固有权,只要不违背公司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超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范围,股东大会都有权作出决议。

[3] 然而,股东大会作为合议制的组织形式使其客观上不可能将公司的一切事务,均拿到股东大会上来解决,在它的职权范围内只能是对公司一般性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大多数股东只是单纯的股票投资者,对公司如何管理和经营,既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又无法掌握公司全面的信息,所以,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事务缺乏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

这也就使得股东大会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处理公司具体的个别事务。

它在职能上应该是解决公司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宪政”事务,而不是个别的特殊事件。

因此,各国公司立法虽然对股东大会的权利配置有所差异,但是一个共同的特征是均将公司的重大事务的决策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如果将股东大会作为万能的机关,这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且由于股东大会缓慢的决策机制,无法顺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必然会使公司陷于效率低下,严重缺乏活力的境地。

此外,股东大会虽然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它作为合议制机关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对外既不能代表公司,对内也无法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股东大会作为合议制组织机构,虽然从法律上为股东直接控制公司,参与公司民主决策提供了实现形式。

这种形式从理论上说,是通过众多股东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确保公司决策的正确性,避免单个经营者因知识、经验的局限性,而造成重大经营决策的失误。

然而,股东大会在组织形态和运作方面也存在着难以克服局限性。

首先,公众公司的股东众多,股东大会召集难度大,程序烦琐复杂,决策缓慢,对于千变万化的市场行情适应能力差,容易坐失良机。

这是因为“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愈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时机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掉考虑的结果[4]。

”如果股东大会存在几方面的意见分歧,就会出现互相争执、互相扯皮,久议不决的局面。

此外,再有创见性的经营理念或方案一旦提交股东讨论都会变成毫无生气的折衷主义。

其次,集体决策的成本很高。

包括决策过程本身造成的成本和决策无效率产生的成本[5]。

如果股东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并进行讨论时,股东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总可以产生团体意志,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

但是,股东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小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在对公司的情况和信息掌握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当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当出现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虽然分歧在数量上减少了,但是表决的结果更缺乏团体意志的属性。

最后,当股东会中存在一个超级集团或绝对控股股东时,那么,结果就不再是许多小的分歧的总和,这时就不再有公司的团体意志,大集团或大股东的意志就会取代公司的团体意志。

无论是多数派侵占了少数派的利益,或少数派侵占了多数派的利益均会造成无效率的结果,他们所作的决定就很自然地成为高成本的决定。

股东大会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通常会使群体的中等偏好的结果脱颖而出,而通常集体中一般成员偏好的结果才是有效率的。

再次,消极的股东与股东大会的空壳化。

尽管在法律上股东被看做公司的所有人,对公司事务享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然而公众持股公司的股东们并不象立法者所期望的那样。

与之相反,股东倾向于让管理者处理所有重要的事宜,结果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股份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

董事会在执行任务上固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但股东对公司业务多无所知,如他们没有派别,他们大多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或每半年分配给他们的红利,不找董事的麻烦[6]。

”公众公司的股东对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态度冷漠,一般明智小股东通常都不参加股东大会,情愿放弃自己的民主表决权,其实这是一种更理性的选择。

由于信息不对称、出席股东会的高额成本和搭便车问题[7] 和有限责任等因素,致使小股东缺乏出席股东大会的激励机制。

“所有权愈分散,表决权成本愈高,搭便车问题就愈严重,股东大会出席率愈低。

[8]”因为股东人数众多,个别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便认为自己可有可无,容易偷懒,放弃投票权。

在英国就上市公司而言,一般情况下,少于1%的股东亲自出席年度股东大会。

其中,一些出席股东经常感兴趣的不是行使他们的表决权,而是表决权以外的事情。

“他们出席股东会是喜欢他们自己的声音或免费三明治。

[9]”美国一家铁路公司有股东17351名,共发行156.5万支股票,在其1933年的股东大会上仅有一名股东持有50支有表决权的股票前往参加股东大会[10] 为了防止因众多小股东不出席造成股东大会难以合法召集,多数国家建立委托投票、邮寄投票、传真投票机制加以弥补。

美国一些州还以“书面同意”作为股东大会会议的替代形式。

德拉华州公司法§228条规定,只要书面同意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达到股东大会法定股份的要求,通过书面同意和会议投票所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英国机构投资者虽然拥有上市公司70%的股份,却往往委托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按其指示投票,并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结果,英国典型的股东大会成了“没有王子的哈姆雷特[11]”然而,为了使股东大会召开时,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能够达到法定足数,而采取的这些措施中有的已经抛弃了“会议”的形式,其中多数是作为两权分离的工具被采用。

尤其是,美国大多数州普遍采用的表决权信托,使股东股权中的表决权与收益权截然分离,由股东之外的受托人行使表决。

因此,公众公司两权分离的事实已经使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发生了动摇。

由此可见,股东绝对主权主义的理念在公司立法上表现为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配置的中心,但是由于股东大会作为一种民主决策形式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和高昂的成本,以及公众公司两权分离普遍存在的实事,致使这一理念难以通过法律上的制度设计成为现实。

结果是,法律上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在公司运作的实际权力配置中,实质上早已扭曲为经营者操纵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或大股东中心主义。

股东大会的立法和现实运作严重错位,在立法上各国均将维持股东大会作为股东民主的象征,然而,“在实践中,股东大会要么被公司经营者架空,要么被大股东把持,股东大会本身完全形式化、空洞化[12]。

”无论是股份分散化的英美国家,还是股权高度集中的欧洲大陆和东亚国家莫不如此。

二、股东相对主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及实践依据(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论及实践依据当公众公司股权十分分散的情况下,所有人积极参加决策管理的方式并不是最佳的。

在任何一个规模较大的企业里实行高度的民主决策机制都会遇到难以想象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民主就不得不让位于代表制的管理体制。

于是,权力就从股东转移到其名义上的代表—董事会手中,即“专家组合对作出决定时所需要的知识越来越富有垄断性,其权力也越来越大[13]。

”此外,这种管理体制实际上还表明:“当企业内部出现异质性时,这种间接代表制的管理体制同直接民主相比的优越性就在于它可以维护专业管理人员的权威性,降低决策程序本身的成本,同时可以防止无效率和有偏见的决策[14]。

”正是由于股东大会式的直接民主带有内在的缺陷,为了使公司经营管理快捷、高效,顺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现代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配置的中心已经发生了改变。

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均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转向股东相对主权主义。

其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第一,各国只授权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而且只能就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明定事项之外的余权利则全部由董事会行使。

日本《商法典》第130条之10规定:“股东全会以本法及章程所定事项为限,可作出决定。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2条规定:“公司业务之执行,由董事会决定之,除本法或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之事项外,均得由董事会决议行之。

”第二,各国均提升和强化董事会的地位,董事会不仅享有代表公司、领导公司的权力,而且还享有法律或章程未明确授予股东大会的余权力。

英美法系判例中有一格言:“凡公司能干的事,董事就能干”,便充分反映了董事会的核心地位。

由此可见,股东大会的职能缩小,董事会权限的扩大乃是世界性趋势。

为了扩大董事会的权限,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采用概括式立法体例,使其权限富有模糊性和弹性,以便其可以灵活掌握和解释。

日本《商法典》第206第1项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业务的执行,并监督董事会职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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