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设备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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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测量设备的管理,提高测量设备的完好率,确保本公司各部门和生产现场配备的测量设备能满足规定的计量要求,充分发挥测量设备在体系中的作用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测量管理体系中在用测量设备的管理。

3.0定义
测量设备(measuring equipment):
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须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或辅助设备或它们的组合。

4.0职责
4.1 质检部对测量设备进行归口管理,并负责测量设备的确认。

4.2 使用部门负责测量设备配备计划的提出、送检、贮存和防护。

4.3 技术部负责大型测量设备采购申请的最终审批。

4.4设备科负责对职责内的测量设备的采购。

4.5生产部负责职责内测量设备的审批。

4.6 采购部和仓库负责职责内测量设备的采购、入库、流转及日常管理。

5.0工作流程
5.1测量设备管理是一个过程,其输入是测量管理体系对测量设备的要求;其输出是满足规定要求的测量设备;其过程活动是策划、接收、搬运、贮存、领用、使用、维护、报废,全面加以控制。

5.2 测量设备的范围包括:
5.2.1 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设备
5.2.2各类标准物质和测量软件;
5.2.3测量过程用的测量设备;
5.2.4 测量过程控制用的测量设备;
5.2.5监视用的测量设备。

5.3测量设备的配备
5.3.1测量设备的配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购计划,并将测量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性能、精度等级等要求填写清楚,分别报质检部和生产部审批。

5.3.2为了尽可能减少购置后的闲置和积压,必要时,质检部在本公司范围内有对测量设备的调剂、调拨权。

5.3.3采购人员采购时应按照计划要求采购,购置的测量设备由质检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或流转手续。

5.4 测量设备的选配原则
测量设备的选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5.4.1测量设备的配备应按生产经营、工艺过程、产品质量检验、安全环保检测、能源计量等技术要求配备测量设备,配备的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应满足规定的计量要求。

5.4.2选配的测量设备,对测量对象进行测量的方法要科学合理,简便可行,可溯源的。

5.4.3新上工程项目测量设备的配备应满足规定的计量要求。

5.4.4测量过程的设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配备合格的测量设备。

5.5测量设备的流转:
5.5.1外购测量设备的外观检查
质检部负责检查新购进测量设备的制造厂、型号、准确度是否同所订购的测量设备要求一致,是否有合格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制造许可证编号(CMC标记)等技术资料和厂名、厂址、电话等,还要检查应配带的配套设备、专用工具、附件等,还应对测量设备的外观进行检查,看有无变形、碰损或因包装、运输不当造成的损伤等,同时填写《外购测量设备验收记录》。

5.5.2外购测量设备的确认
由质检部负责送外委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经检定或校准不合格的测
量设备应予以退货处理。

5.5.3外来服务的质量控制
5.5.3.1计量标准装置和强检测量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制计量管理规定要求,按照周期向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

非强检的测量设备可根据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机构送检。

5.5.3.2对测量设备维修、调试方面的外来服务,应选择具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

修理后的测量设备,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5.5.4测量设备的发放
5.5.4.1物资管理部购置的测量设备,经检定确认合格后,由各使用部门须持物资管理部的“出库单”到质检部领取,质检部进行登记台账,发放测量设备。

5.5.4.2设备科购置的测量设备,经检定确认合格后,检定/校准证书送质检部进行登记备案。

5.5.4.3质检部建立测量设备总台帐,各使用部门建立测量设备分台帐,对测量设备统一编号,参照《计量确认间隔管理程序》确定确认间隔,实行A、B、C分类管理。

5.5.4.4依据各部门测量设备的变更情况,对测量设备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测量设备台帐实行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对测量设备台帐进行随意删改。

5.5.4.5测量设备封存,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质检部批准,在测量设备台帐中标注,封存的测量设备应粘贴“封存”标识。

5.5.4.6报废的测量设备不得存放在使用者手中,报废的测量设备应粘贴“报废”标识。

5.6测量设备的管理
5.6.1测量设备的A、B、C分类管理办法
5.6.1.1 A类测量设备
公司用于测量过程控制的测量设备;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验及经营管理中关键测量过程的测量设备;能源计量使用的测量设备;使用频繁而量值可靠性差的测量设备。

5.6.1.2 B类测量设备
工艺控制、质量检验及经营管理中非关键测量过程的测量设备;固定安装在生产线或装置上,对测量数据有较高要求,但不便于随时拆装,只能在设备检修时拆卸的测量设备;测量性能稳定,示值不易改变且使用不频繁的测量设备。

5.6.1.3 C类测量设备
在设备上固定安装的、不易拆卸而又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测量设备;普通指示仪表和工具类的测量设备。

5.6.2保证测量设备处于准确状态
测量设备的使用部门和使用者都要确保测量设备在确认间隔内使用,确认间隔期满应送质检部重新进行确认,在确认间隔内如发现测量设备异常或超差,应立即停用,并及时通知质检部进行处理。

5.6.3测量设备使用的环境条件要求
测量设备使用的环境条件会对测量设备的使用结果,特别是可靠性带来重大影响,如果不考虑使用条件,将不能保证测量设备在使用中达到预期目的。

使用时应根据测量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来保证环境温度及其波动、相对湿度、噪声、振动、磁场、腐蚀气体、供电质量等要求。

具体执行《测量环境条件控制程序》。

5.7测量设备的检定、确认及校准管理
质检部应于月底前制订出下月的测量设备的周检计划,下发各有关部门兼职计量员。

5.7.1对溯源路线有变动的应修改量值溯源系统图,并根据溯源图和检定/校准计划做好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工作,并做好记录。

5.7.2属强制检定的工作用测量设备由质检部根据计划按期送检。

5.7.3工作用测量设备检定,由各使用部门兼职计量员根据质检部每月制订并下发的检定/校准计划及时送质检部进行检定/校准。

5.7.4检定/校准的记录、证书、报告等书写应规范、整洁,内容、日期、签字齐全,并分别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5.8测量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5.8.1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不得使用。

对大型检测设备、精密仪器等重要测量设备,各部门要明确责任人。

使用人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使用,防止因使用不当而使其失准或损坏,如因人为因素造成测量设备的损坏,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5.8.2测量设备使用完后,使用者应进行清洁处理,其存放地点应防尘、防潮、防腐蚀。

5.8.3各部门兼职计量员应至少每月一次对本部门使用中的测量设备进行巡检,检查测量设备是否处于完好,并将巡检情况以文字记录下来,填写“巡检记录”。

5.9测量设备的修理
5.9.1测量设备的修理,必须送已取得《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5.9.2测量设备的修理由质检部和设备办归口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修。

5.9.3测量设备出现非正常损坏时,使用部门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及时修理或更换,必要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9.4修理后的测量设备应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检定/校准不合格的应降级使用或报废。

5.10测量设备的报废
5.10.1只有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修复或测量设备的准确度已降低到无法使用时,方可提出报废。

对于改型、淘汰的测量设备,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随时报废。

5.10.2使用部门填写“报废申请单”(一式两份),计量管理人员填写审核意见提交质检部主任批准。

属于大型固定资产的测量设备,经相关部门评审,报有关领导审批后由质检部备案。

5.10.3报废的测量设备由质检部、设备科归口处置。

5.11测量设备的封存
5.11.1由于产品改型、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等原因,测量设备预计暂不使用时,使用部门可向质检部提出封存申请(一式两份),说明封存理由,注明封存设备的名称、编号、封存日期,由部门领导签字,计量管理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后,交质检部主任批准方可封存。

5.11.2对批准封存的测量设备应妥善保存,以防长期不用而发生损坏。

封存的测量设备要有封存标识。

5.11.3对封存的测量设备,未经原批准封存的部门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使用。

对于违反规定者,质检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5.11.4如需要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质检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启封。

测量设备启封后,应重新检定、确认或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5.11.5对封存的测量设备,计量人员应在台帐及历史记录卡上予以说明,并注明封存日期;启封时,也要予以说明并注明启封及检定日期,同时列入周检计划。

5.12测量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检定原始记录及所有流转过程中的管理资料,由质检部对其建立档案进行分类集中管理。

6.0相关文件
6.1计量确认间隔管理程序
6.2记录控制程序
7.0相关记录
7.1外购测量设备验收记录7.2报废申请单
7.3封存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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