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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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是指纳入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农网改造、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系统建设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发包、承包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内、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省外单位(企业)乏指除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以外的单位(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详见附件《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为: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处理文书;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职能部门组织的稽查、审计作出的稽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三)人民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实处理的案件判决书或仲裁决定书;
(四)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并经行政职能部门查正属实依法作出处理的文书。
第六条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对已有处理文书的不良行为进行调查确认,认真做好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并将认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在15日内报送给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材料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以及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
省水利厅对不良行为予以核实。
第七条经省水利厅核实的不良行为,在信息披露前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企业),允许其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省水利厅最终予以核定的或在书面通知发出30日后未收到单位(企业)书面申辩报告的,正式确定为不良行为。
由省水利厅将其不良行为记录通过省水利厅网站(网址:)及省水利工程
建设信息网(网址:)进行披露。
省外单位(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由省水利厅告知其所在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分为轻微、严重、特别严重三级。
不良行为等级由省水利厅依照相关法规及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以下情况之一即认定为轻微不良行为:
1、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有违反国家或省有关法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且愿意及时整改的;
2、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职能部门组织的审计或稽查报告中反应出的较严重问题;
3、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水利工程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以下的;
4、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较大损失(死亡)安全事故以下的。
(二)以下情况之一即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
1、投标人采用串标、围标、欺骗等手段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建设业务的;
2、因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履行合同规定或因违反国家、省有关法规由行政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通知后仍不整改或无明显整改效果,造成严重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隐患的;
3、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
4、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较大损失(死亡)安全事故的;
5、因恶意拖欠、克扣工人(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以下情况之一即认定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采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建设业务的;
2、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水利工程特大质量事故的;
3、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重大或特大损失(死亡)安全事故的;
4、因恶意拖欠、克扣工人(民工)工资,引发冲突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作为限制市场准入的依据。
实行分级处理:
(一)轻微不良行为对该单位给予通报,通报期限为1年。
(二)一年内(以阳历年度日期为准,以下同)2次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一年内累计4次以上6次以下(含6次)轻微不良行为自公布之日起,省内企业六个月内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两年内不得申报水利工程建设资质升级;省外企业一年内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
(三)一年内1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或一年内累计7次以上(含
7次)轻微不良行为自公布之日起省内企业一年内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并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对其水利工程建设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且五年内不批准其申报水利工程建设资质或资质定级、升级;省外企业三年内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
(四)对一年内因公布的不良行为被多次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的,其禁止期限实行累加制度。
(五)对造成特别严重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注册执(从)业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应执(从)业工作。
(六)违反国家、省有关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企业)在不良行为发生后,应立即进行整改。
按照诚信激励的原则,对轻微不良行为整改确有成效的参建单位,由其提出申请,省水利厅可缩短其不良行为信息的通报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3个月。
第十一条我省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凡由省水利厅在厅网站或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禁止参加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不
良行为记录报送及管理工作,明确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判决。
第十三条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联动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在省外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发生的不良行为,经外省省级以上(含省级)水行政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由省水利厅认定后将其不良行为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广东省水利厅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二〇〇九年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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