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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杨行初字第2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杨行初字第20号
原告戴,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路。

委托代理人戴,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路。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路。

主要负责人王,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戴,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路。

原告戴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户口迁移一案,于201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因戴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的委托代理人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刘、朱,第三人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2月21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户口迁移的申请,被告经审核后,于2019年12月25日将第三人的户口迁入上海市杨浦区路。

原告戴诉称,原告户口于1995年迁入上海市杨浦区路房屋,为该房屋的同住成年人。

被告未审查第三人户口迁入的理由,也未当面征求原房屋产权人戴和户主杨均为60岁以上老人同意,擅自准予第三人户口迁入,违反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要求判令被告撤销准予第三人的户口迁入上海市杨浦区路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辩称,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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