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县(区)长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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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县(区)长
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9.10
•【字号】宜府发[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县(区)长主体责
任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县(区)长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宜宾是粮食生产大市,也是人口大市和粮食消费大市,保障粮食安全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各部门
要充分认识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
二、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
(一)市直部门落实粮食安全的职责。
市直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粮食安全新形势和新任务,细化落实各项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切实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形成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的合力,确保我市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安全。
(二)县(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的职责。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要求,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县(区)长在维护全市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用好地方粮油储备,确保储备粮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供应及救灾等应急需要,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三、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的组织领导,加强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强化人才支持和科技支撑。
(二)强化政策支持。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金融保险机构要积极为“三农”服务,大力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县(区)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严格按规定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的管理责任,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备案管理,国有粮食企业仓储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及土地变性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处置收益全部用于“粮安工程”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三)强化投入保障。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粮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从2015年开始实施,实施期暂定5年,主要用于建设长江起点粮食物流中心、中国白酒金三角粮油质量监管中心以及粮食收储、粮油质量检验检测、粮食应急救援、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监督检查等五大体系。
各县(区)也要相应设立“粮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
市、县(区)要建立粮食仓储基础设施维护保养和改造升级投入长效机制。
(四)强化监督考核。
市政府成立监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区)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评分体系。
附件:1.市直有关部门落实粮食安全市长、县(区)长主体责任的主要职责分工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略)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