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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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复习
民法总则
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国家)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客体、行为、智力成果、个人利益)内容(权利、义务、责任)变化(产生、变化、消除)事件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民事法律事实合法行为
行为事实行为违法行为
符合条件――生效
成立——完成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不符合条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不成立――意思表示不成立――不
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改变法律关系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

生效的法律行为,是指适格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使个人意思与国家意志吻合,最终实现预期目的的意思表示行为。

成立的法律行为要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无效
能力瑕疵1.适格当事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
权利缺陷——未经授权的代理和未经授权的处置——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行为――
可撤销;
(2)用法律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
3.内容合法――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主体
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是权利的所有人。

主题
的特征表现在:独立性、平等性、合法性。

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人格在法律上有三层含义:第一,从主体的角度来看,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
自然人和组织;第二,从客体上看,人格是受法律保护的固有利益,即人格利益;第三,
作为民法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必需的法律资格是民事权利能力。

就第一种意义而言,人格与主体具有相同的意义。

一、完整主体的两大支柱(一)权利能力
生活中的任何实体,要成为权利主体,必须具备民法上承担法律关系的资格,或者具
备足以承担权利义务的资格。

这种资格被称为权利能力,是指人们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

权利能力是主体拥有权利的可能性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资格;行为能力是主体通过自身行为
获得权利的可能性和资格。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起点上的平等;权利能力不可剥夺、不能抛弃,权利能力是主体的基础,也是主体的前提条件,与主
体资格不可分离。

无权利能力便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不能从事任何法律关系活动。

权利能
力与具体权利的逻辑过程如下:
权利能力——成为主体——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又称为缔约能力,是具有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的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作
出独立的理性判断并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正确的能力是普遍的,但行为能力不是普遍的。

由于智力和心理状态的不同,法律主
体的行为能力也不同。

行为能力是有限的,行为能力是基于意义能力的存在。

规定行为能力的目的:1.保护行为能力瑕疵人的利益;2.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

行为
能力层次的划分:
1.无行为能力—(1)未满10岁;(2)一个完全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无效,但下列行为有效:(一)纯粹利益行为;(2)与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小动作。

2.限制行为能力――(1)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

一般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但以下行为有效:(1)纯获利益的行为;(2)与其年龄及智力相符的日常生活的行为;(3)在法定代理
人确定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4)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劳动权,可以
签订劳动合同,完
有权在工作后获得劳动报酬。

3.完全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固定的劳动收入,并且该收入构成其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维持其生活。

完全行为能力
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二、主体类型(一)自然人
自然人一生在法律上的体现:
胎儿权益保护-出生-监护-宣告失踪和死亡-死亡-保护死者权益-出生
“出”者,与母体分离也;“生”者,分离后为活体也。

以独立呼吸作为判断出生时间的标准。

出生时间证明:户口-住院证明。

胎儿权益保护:1.保留继承份额,即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是否存活,决定是否可以继承;2.胎儿出生前,健康生存的利益受到侵犯。

如果是在出生后生活,可以作为主体提出独立请求;如果婴儿出生后死亡,母亲会提出请求。

监护
监护,是指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

监护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监护制度的目的:
1.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之不足,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管理其财产,保护其人身安全;
3.抚养并正确教育,管教被监护人的非理性行为。


护的对象分为两类:1.未成年人
法定监护令: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其他亲友——相关单位;请注意,其他亲属和朋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担任监护人:(1)没有其他连续监
护人;(2)亲密关系;(3)自愿的;(4)经有关单位同意;(5)最后,没有争议。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
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

指定监护实际上是在发
生监护纠纷、监护人不能依法确定时,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选定监护人的方式。

2.成年精神病人
法定监护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其他亲友
终止监护的原因:一完全取得监护人资格;2.监护人无行为能力;3.监护人被法院取
消资格;4.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去指定监护职务(不适用于法定监护)。

宣告失踪或死亡
宣告失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然人离开住所后杳无音讯,持续下落不明满两年;2.由失踪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法院发出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
期满仍没有失踪人音讯的,法院才能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设立财产保管人,一方面保管失踪人员的财产,不得侵犯,否
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代理失踪人员清偿债务,恢复债权。

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发生意外事故起满两年;2.由失踪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有申请顺序要求:配偶――父母、子
女――其他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该顺序限制;3.法院
发出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仍没有失踪人音讯的,法院才能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妻儿分离、家庭毁灭和死亡”。

死亡宣告如果被撤销,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应当向本人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应当作出适当补偿。

死亡
以脑死亡作为判断自然死亡时间的标准。

注意保护死者的利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照以下顺序推定死亡:没有继承人的人――长辈――同时。

(二)法人(详见《公司法》)
法人分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和企业法人(三)合伙(详见合伙法)(四)国家
第二章权利
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概念,也是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终抽象。

它是法律赋予个人的一种权利和权力。

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利益。

这是权力和利益的结合。

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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