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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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7〕9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6〕93号)精神,为实现全市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抓好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我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多,用工形式多样,作业环境复杂,专业性较强,监管难度较大,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高处坠落、坍塌等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有的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成都的高度,认清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切实扭转事故多发势头。

二、健全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一)进一步明确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职责。

1.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明确行政区域内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要明确工业开发区、农村“新居工程”、城镇旧房拆除和农村建拆房的安全监管部门,完善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监管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建设及拆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征地实施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切实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征地工作主体(一)法定主体。

市政府是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不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定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农委、审计、信访、司法、公安、财政、人社、建委、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维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监督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二)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是五城区征地实施主体,五城区各国土分局负责承办本区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国土部门是本区(市)县的征地实施主体,负责承办本区(市)县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征地实施工作。

区(市)县国土部门可依法将征地实施工作中的部分具体事务(如调查登记、费用发放等)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成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9〕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9日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进一步完善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强化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牢牢守住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称为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区(市)县政府对《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

区(市)县政府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成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发〔2020〕12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缓解交通拥堵和城市用地紧张局面,改善环境,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现行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有效利用、公共优先,科学规划、系统开发,分层分类、精准管控,有序建设、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划,简化流程,制定鼓励政策,明确后期管理,支持各种经济成分投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二、科学规划(一)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

在符合成都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调查结果,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可进行分层设权、分别供地,进一步优化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

1.重点建设区。

在未开发建设区域,对轨道交通等地下综合体重点建设片区,地下空间应当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积极推进“带地下工程”方案土地出让,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建设工程的规划用途、地下空间水平投影范围、开发深度、公建配套、互联互通、建筑体量控制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涉及中心城区重要区域的大体量、多地块的“带地下工程”整体方案由市住建局牵头编制并报市规委会审定。

对于已出让地块,在建设方案审定中充分考虑项目特点、周边情况以及功能综合、复合利用的地下空间建设要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20〕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20〕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20〕37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以创新驱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建设高品质产业空间,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类型(一)术语定义。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1.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用于住宅、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

.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租赁型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食堂、超市等配套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二)用地类型。

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类。

二、加强规划布局管控(三)优化产业功能区用地布局。

按照“功能复合、产城一体、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理念,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需求,对需实施整体提质改造区域的工业用地科学论证,可调整现有城市规划,适当增加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其他配套用地,满足“职住平衡”和产业功能区提档升级的需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成府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由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除外]。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土地市场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土地市场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土地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4•【字号】成府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土地市场的通知(成府发[2003]1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坚决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统一规范有序土地市场的通知》(川府发[2003]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3月至7月,在全市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是市委、市政府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实现成都发展新跨越作出的重大决策。

自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我市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个别地方仍存在土地市场秩序混乱,违法违规供地、用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多头分散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配置比例不高,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随意减免地价和规费,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涉及土地的腐败案件较多等突出问题。

各区(市)县政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创新与规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把整顿、规范土地市场和经营土地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加强土地管理,着力解决土地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土地资产经营,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应遵循的原则(一)上下联动,自查为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8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加大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城管、食药监、环保、质监、工商、农委、商务、公安等部门要根据餐厨垃圾和“地沟油”收运、处置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切实的工作方法,主动延时、错时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区(市)县政府要把“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探索试点,建立“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生产销售企业、肉类加工企业以及畜禽养殖单位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按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并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成办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11〕5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已征未供和已供未建的各类土地(以下简称空闲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一)属地为主。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空闲土地加强监管。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1号)和有关既定要求做好空闲土地涉及的城市管理工作,监管、查处扬尘污染、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并将本辖区各类空闲土地城市监管责任落实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空闲土地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五城区政府负责配合处置本辖区内空闲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二)分工负责。

市国土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空闲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并依法清理处置各类闲置土地。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交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空闲土地未按要求落实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土地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

市和区(市)县规划部门负责,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意见》(成府发〔2010〕25号)要求,对空闲土地违法建设加强监督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成办函〔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7〕6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5日成都市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土地储备项目,切实做好全市土地储备工作,保障全市土地储备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储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等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根据全市土地储备的总体需求,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财力状况等因素,量力而行,科学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规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土地储备,有序推进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工作。

(二)公平透明,竞争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充分公开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的项目及相关事项,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土地储备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其他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市、县城市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三)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1507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1507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填报时间: 2015-07-1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文号:成府发〔2015〕21号签发时间:2015-07-03 生效时间:2015-07-03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由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除外]。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成国土资发[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20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金土地工程"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的要求,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整理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建设用地报征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是指持有人凭省国土资源厅发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书》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号,经申请、审查、确认后,进行登记。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是指持有人将指标用于建设用地报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交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取得第四条农用地、未利用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其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发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书》,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9]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9]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9〕57号2009年11月3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改善供地结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成府发〔2008〕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力抓好存量土地清理和促建工作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清理存量土地和促进动工建设专项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对2005年以来供应的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逐宗进行清理。

对非企业原因影响动工建设的,各区(市)县要尽快制定解决方案并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保证项目尽快动工建设;对经促建仍未动工建设的企业,实行土地市场禁入,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土地,将违约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并对外公布;对形成闲置的,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7〕9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大力推进土地出让价款催缴工作针对目前土地出让价款欠缴额度仍然较大的情况,各区(市)县要加大催收力度,按以下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处理:(一)对2008年5月12日前,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受让人,由国土部门送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催缴通知》(以下简称《催款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的审批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办理:1、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可维持行政划拨方式,按新用途重新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2、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同级别、同用途市场成交价的2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新用途成交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成交价低于新用途基准地价时,按新用途基准地价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

2、以招标、拍卖、挂牌以外方式交易和土地权利人不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3、新用途应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原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2•【字号】成府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成府发〔2008〕52号2008年9月2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域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

充分考虑地震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

要将农村土地整理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设置土地整理项目区。

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规划的统筹协调,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以项目为载体,编制实施年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加强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年初由市国土局研究制定主要行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土管会审定。

根据审定方案,由市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具体安排年度计划指标。

市经委负责审查提出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并安排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市国土局负责审查提出全年年度新增城镇建设(经营性)项目,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发改委负责审查提出除工业和城镇建设以外的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重大项目,并安排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成办函〔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函〔2017〕16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要求,完善我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统筹安排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精准调控土地供应,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供应计划,调控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每年2月15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根据本辖区可供经营性建设用地、已供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以及土地市场等情况,编制年度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报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房管局根据各地前五年经营性建设用地平均供地量、上一年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供应量、可售商品住房销售周期、商业办公用房库存量等指标,统筹平衡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建立信息系统,动态监测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建立成都市国有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管系统),集合土地现状、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用地报征、征后实施以及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地价和房价变化等信息,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多层次动态监测,为科学预判房地产市场形势、调控土地供应总量、把握土地上市节奏、实施精准式供地提供决策依据。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及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及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的审批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办理:1、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可维持行政划拨方式,按新用途重新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2、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同级别、同用途市场成交价的2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新用途成交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成交价低于新用途基准地价时,按新用途基准地价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

2、以招标、拍卖、挂牌以外方式交易和土地权利人不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3、新用途应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原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4〕35号)精神,为理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施改革。

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到实施。

二、范围全市19个区(市)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部纳入体制改革范围,其中,锦江区等5个中心城区的国土资源体制改革工作已于2004年4月实施。

三、干部管理体制按照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局本级管理体制不变。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区(市)县党委协助管理。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职副职以上干部,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和事业单位同级职务干部,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求所在区(市)县委、政府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成府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品质,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落实精细化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上市土地供前审查(一)严格“净地”上市审查。

拟上市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审查标准,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能出具上市意见。

(二)严格上市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审查。

坚持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先于住宅项目规划、建设、投入使用的总体原则。

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规划的主要道路、垃圾转运站、变电设施等必须由政府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土地整理业主提前实施建设。

农贸市场、小学、幼儿园、社区综合用房、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场馆、警务消防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也要纳入拟上市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方案一并公告,由竞得人作为代建业主按照规划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并无偿移交。

公共配套设施未建设或未形成限期解决方案的,由建设部门核实并函告国土部门暂停该宗地上市。

(三)统一中心城区土地上市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土地整理业主单位(含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公司)在完成拟上市宗地的前置手续后,统一报宗地所在地的区政府(不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对规划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及产业要求等要件审查把关(区国土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审查合格的,由区政府按程序提出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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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号:成办函〔2010〕28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签发时间:2010-02-10生效时间:2010-02-10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和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区(市)县要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依法按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凡是2008年4月11日以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后实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成府发〔2010〕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合法、补偿到位、应保尽保。

要进一步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农用地转用批准后2年内必须开始实施征地。

要严格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各类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保资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市)县要将2008年以来批准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于2010年3月10日前送市国土局汇总报市政府。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川府办发电〔2010〕1号文要求,对2008年、2009年所有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统计,逐项登记,建立宗地数据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对批而未征的土地要加快征地实施工作,对征而未供的土地要优先用于灾后恢复重建、产业发展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用地的项目。

对已供土地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地价款(出让金)收缴情况和宗地建设情况进行清理,加大地价款催收力度,督促尽快动工建设。

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各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送市国土局汇总报市政府。

要努力提高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土地开发利用水平。

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中生产性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其总用地规模的70%。

鼓励社会资金和各类开发企业多渠道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引导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

市经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和内部少量空闲地以及老厂房改造整理等途径提高企业现有土地利用率。

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低效利用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盘活存量土地。

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的供地管理,工业项目用地面积、供地价格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供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从2010年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经委等部门定期对开发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对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各区(市)县要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和《国土资源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促进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协议》确定的框架和原则,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对拆旧区的农村建设用地必须及时进行复耕用于农业生产;建新地块需要征为国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并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供地和用地;属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未经公开拍卖的土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严禁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流转的名义,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其他非农业建设。

严禁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主题公园建设等名目违法进行各类项目建设。

要继续完善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促进农村产权要素有序流动。

要按照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要求,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扎实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农村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维护土地管理良好秩序
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市、区(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要进一步完善发现机制,坚决把违法违规用地制止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土地管理良好秩序。

(一)认真清查。

坚决整改纠正高尔夫球场建设等违规用地,在建高尔夫球场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前,不得批准或同意所有意向性的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

要将有限的土地资源优先安排用于保障灾后重建、产业发展、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

(二)切实抓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部、省、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认真研究、部署和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二是边检查、边查处、边纠正、边问责,确保全市、各(区)市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均低于15%。

三是严格问责。

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规定,对有关区(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严格问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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