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篇
一、案件背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人民币,工程结算方式为分阶段结算,即每完成一个阶段工程,开发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工程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施工,2018年
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量,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相应款项。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1. 建筑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
2. 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3. 工程结算金额如何确定?
三、法院审理过程
1. 调查取证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以下证据进行了审查: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现场照片及视频
(5)相关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开发商代表等证人证言
2. 质证及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1)关于工程量完成情况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量,如绿化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等。
建筑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
开发商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并提供了相关质量检测报告予以证明。
(3)关于工程结算金额
开发商认为,应扣除未完成工程量及质量问题的款项。
建筑公司则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3.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工程量完成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部分质量问题属于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但部分质量问题确实存在,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3)关于工程结算金额,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
1. 建筑公司应支付开发商全部工程款1亿元人民币。
2. 建筑公司应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扣除相应款项。
四、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工程结算法律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1. 工程量的确认: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情况确认工程量,避免因工程量争议而产生纠纷。
2. 工程质量的认定:工程质量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质量认定。
3. 工程结算金额的确定:工程结算金额应包括工程款、质保金、罚款等,双方当
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
4. 证据的重要性: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重视证据的作用,及时
收集、整理、提交证据,以便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五、总结
本案例通过分析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结算纠纷案,揭示了工程结算法律实务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工程结算,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第2篇
一、案件背景
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并于工程完工后进行了初步的结算。
然而,在最终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造价产生了分歧,导致纠纷的产生。
二、纠纷焦点
1. 工程量计算误差
2. 材料价格差异
3.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及增减项
4. 甲方拖欠工程款
三、案件分析
1. 工程量计算误差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量存在较大差异。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低估现象,导致乙方实际施工量超出清单量,进而影响工程造价。
乙方提出,应根据实际施工量进行结算。
2. 材料价格差异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波动,部分材料价格发生了较大变化。
乙方主张,应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以反映工程的真实成本。
3.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及增减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部分工程量发生变化。
乙方认为,应根据实际变更及增减项进行调整,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4. 甲方拖欠工程款
乙方表示,甲方在工程完工后,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大量款项未支付。
乙方认为,甲方拖欠工程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四、案件处理
1. 调解
在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
调解过程中,乙方提供了详细的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变动、变更及增减项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甲方也承认部分问题,但认为乙方部分主张缺乏依据。
2. 仲裁
由于调解未果,双方决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庭审理了案件,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3.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乙方提供的证据充分,支持了其关于工程量计算误差、材料价格差异、变更及增减项的主张。
同时,仲裁庭认定甲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
(1)甲方应按照实际施工量、材料价格、变更及增减项等调整后的工程造价支付
乙方工程款。
(2)甲方应支付乙方拖欠的工程款。
(3)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仲裁费用。
五、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工程结算法律实务的多个方面,包括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变更及增减项、拖欠工程款等。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1. 工程量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多于约定的数量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减少价款,但不得解除合同。
”
本案中,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量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施工量进行结算。
2. 材料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本案中,由于市场行情波动,部分材料价格发生变化。
乙方有权要求按照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3. 变更及增减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
”
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部分工程量发生变化。
乙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变更及增减项进行调整。
4. 拖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本案中,甲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侵犯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
本案通过仲裁解决了工程结算纠纷,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同时,如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第3篇
一、案情简介
某建筑工程项目,甲方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结算存在争议,导致工程款支付出现纠纷。
二、争议焦点
1. 工程量计算是否存在误差;
2. 甲方是否应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 乙方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4. 工程结算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件事实
1. 工程量计算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乙方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书与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较大差异。
乙方认为,工程量计算误差是由于甲方提供的工程图纸不准确所致,而甲方则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2. 不可抗力
在工程期间,因连续降雨,导致部分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乙方认为,连续降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则认为,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不可抗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工期延误
工程完工后,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工程工期延误一个月。
乙方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延误所致,甲方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甲方则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延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4. 工程结算款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款支付应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然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甲方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未支付。
乙方认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
1. 关于工程量计算
法院认为,乙方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书与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但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工程量计算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不应影响工程结算。
2. 关于不可抗力
法院认为,连续降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误。
因此,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关于工期延误
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延误,但甲方提供的材料延误也是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之一。
综合考虑双方责任,法院判决乙方承担60%的工期延误责任。
4. 关于工程结算款支付
法院认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五、案例启示
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以减少损失。
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避免违约。
4. 双方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应充分沟通,协商解决争议,避免诉讼。
5. 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该案例为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有助于施工单位和甲方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