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人权·赵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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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汀阳:“预付人权”:一种非西方的人权理论
人权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虽无宗教之名而有宗教之实的西方新宗教。

目前流行的人权观念存在着可能导致社会混乱的理论隐患。

因此我准备提出一个新的普遍主义人权理论,称为“预付人权理论”。

这个理论的主要观点为,人权必须被理解为以“借贷”方式无条件地预付给每个人的权利,但每个人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去回报所预支的人权,以此为条件才可以保有人权。

一句话,人权必须无条件预付,但只能有条件享有。

一、超越人权的知识政治学
人权的学理往往被宗教性和政治性所掩盖,变成西方用来攻击其它文化体系的一个政治理由,这一政治思想专制弄脏了人权概念,因此有必要消解人权的知识政治学,使之纯化为一个学理问题。

既然人权被认为是普遍有效的概念,它就必须在理论上是开放的,在文化上是不可以设限的。

假如人权只能按照西方偏好和标准去定义,人权就只是西方的地方性文化概念,而不能用来批评其它文化。

因此,只有当人权成为一个理论上开放的、可以重新解释、定义和论辩的概念,人权才可能成为一个普遍概念。

西方价值偏好所规定的人权概念是目前流行的人权解释框架,各国由于没有发展出别的更好的人权理论,在人权问题上就只好默认西方的解释框架,于是,即使反对西方的人权批评,也只能在西方所规定的框架内去进行辩护,这样,无论什么样的辩护都自陷于被动。

非西方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对西方批评的反驳策略主要是这样几个类型:(1)试图证明自己国家的人权状况已经逐步得到某些改善,并没有像西方所批评的那么糟糕;(2)反过来指出西方也同样存在着尚未解决的人权问题;(3)提出某些别的人权项目,试图通过增加人权项目来削
弱批评。

这些辩护策略并不成功。

因为这种策略:(1)预先承认了西方标准并且承认自己有错误,尽管把错误解释为客观条件限制所致,那也仍然是错误,既不能把错的说成对的,也不能把大错说成小错;(2)是幼稚辩护,因为别人的错误不能用来为自己的错误辩护,更不是自己也犯错误的合法理由;(3)有些积极意义,但微不足道,至多稍微冲淡西方色彩,所增加的新项目只是在承认了西方框架的前提下才是有意义的,因此新增项目最多只能是补充性项目。

这些不成功的辩护策略表明了非西方国家在知识论上的失败。

这一知识论失败在于错误地承认了西方定义的人权是既定的游戏。

选择了某种游戏就是选择了某种政治。

人权必须被看作是个未定的游戏,这样才能退回到理论起点进行重新反思。

二、天赋人权没有理论合法性
如果一个理论是普遍有效的,它就必须能够为其实践上的可能后果负责。

一个有效的理论至少必须满足:(1)给定理论T,T必须把所有可达的可能世界考虑在内,必须有能力承当和应付T所可能导致的各种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担当问题”;(2)T必须在真实世界的“存在论成本”之内是可能的,即T所承诺的事情必须是真实世界所能够支付得起的。

这是一个“理论兑现问题”。

人们往往只考虑到一个主张是不是“好的”,而没有考虑到所要求的或所承诺的事情是否是真实世界能够支付得起的。

事实上,世界所能够支付的“好事情”远没有人们希望的那么多。

现代理论家总是忽视这样的事实:权利表达的是人们的要求,而人的要求实在太多,世界和生活根本无法支付那么多要求被普遍化的权利,世界和生活会被太多的权利压垮挤爆。

天赋人权就是一个不合格的权利理论。

天赋人权理论相信,每人生来就平等地拥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终身无条件拥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并且不可让渡。

于是人权变成了至
上的绝对权利。

“人权高于一切”这一逻辑意味着人权高于主权、高于法律、高于制度、高于文化、高于真理、高于美德,如此等等。

无条件的至上性是非常危险的逻辑,因为无条件的权利是对任何价值标准的否定,而所有价值标准的崩溃将使任何罪行都可能以人权为名而合法化。

可以考虑天赋人权的几个基本困难:
1、“权利为本”的现代性颠覆了“诸善为本”的自然传统,把“善者优先”变成“权利优先”,这不是价值观的变化,而是对任何价值的釜底抽薪。

如果权利优先于任何一种善,权利的正当性又能以什么为根据呢?似乎只剩下欲求了。

由此可以发现,天赋人权根本没有任何价值依据。

权利优先原则蕴涵着一个关于权利的悖论:假如对自由和利益的某种要求可以被当成一种权利,那么对自由和利益的任何一种要求就都可以以同样理由被当成权利。

既然权利优先于任何一种善,就没有任何价值理由去规定什么能或什么不能被当成权利。

这个悖论将是价值混乱和社会失控的根源。

权利背后是欲望,欲望无数而且互相冲突,因此权利也互相冲突,而且不断增生的权利终将过满为患,没有一个世界能够支付得起其多无比的权利。

权利反噬权利是个无法避免的问题。

太多互相冲突的权利将造成对个人权利和公共空间的压迫和侵占,使主体间成为是非之地,就像国际间是个是非之地一样。

按照天赋人权的逻辑,就必定出现人权的膨胀和失控,究其原因,人权的注册条件太低,几乎就是无条件注册,因此随便什么自由和利益要求都可以被搞成人权,而各种批评都被认为是“政治不正确”。

人权不仅注册条件太低,而且还承诺太高,它承诺了永不剥夺的权利,承诺了成本惊人的权利,这又将导致社会游戏的崩溃。

2、天赋人权所默认的人的概念是自然人,即生理学意义上的人,只要生理上是人,就拥有无条件的人权。

把人的自然属性说成人权的理由,这意味着权利只与“是”(is)有关而与“行为”(do)无关。

自然界不存在权利,权利是由社会游戏所定义的,用自然身份兑换社会权利,
这是逻辑不通的。

假如自然身份与社会权利之间可以跨界兑换,权利的应用领域就会被扩大到失控的地步。

显然,从“p是人” 这个事实命题推不出“p应该享有权利”这一价值命题(休谟早就证明to be 推论不出ought to be)。

自然人的概念只能推出智力生物的行为自由而不可能推出政治自由。

天赋予人的仅仅是生命和能力,权利所根据的人的概念只能是道德人,这才能表达人性本质,因为人是做成的,并非本来就是。

天赋人权以人的自然存在本身去定义无条件的绝对人权,这会成为一切不公正行为和过多权利的借口。

一旦否定以“道德人”作为权利的资格,而以“生理人”作为权利的资格,就等于认为生物特性高于道德价值,也就在逻辑上否定了所有道德价值。

以生物学指标去证明权利,这不是博爱,而是在否定人的德行和高尚努力。

假如人们不再需要追求高尚品质,就能永远无偿地享受所有权利,人类的优秀品德和道德行为就一钱不值了,其荒谬性和危险性就像不管学习好坏而人人都得优,或者无论是否劳动而人人都得同样报酬。

如果社会如此不公,人们迟早会发现最佳策略就是去做自私无耻的人。

只有把人的概念与美德联系起来,与人类社会所需要的优秀价值联系起来,才能够使人的概念具有分量。

3、天赋人权破坏了权利概念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极少数具有先验性的(即能够通得过先验论证的)价值原则之一,它具有无懈可击的对称性结构(相当于数学或者逻辑的等值关系)。

任何违反公正原则的价值选择不可能被证明为正当的。

天赋人权破坏公正原则的一个突出表现(同时也破坏了权利概念)是把权利看作是仅仅根据个人存在本身而无条件成立的个人资格,就好像在他人缺席的情况下权利就能够被确定一样,而忘记了义务是权利的条件。

义务相当于成本,权利相当于收益。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公正性在于对称性,即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蕴涵的:某人p拥有某权利R,当且仅当,R承诺了与之对称的义务O。

如果某人拥有的权利大于义务,就等于多占了别人的利益。

天赋人权的错误是,由于认定人权是无条件的,于是只强调这样的关系:p的权利蕴涵他人q尊重p的权利的义务,即(pR→qO)。

它隐瞒了权利的
合法性问题。

假如给定一个游戏,人人无论怎么耍赖作弊,都不会被取消游戏资格,这样的游戏虽然兼备了自由、平等和公平,可就是没有公正,这个游戏是玩不下去的。

没有人可以随便替他人做主,他人未必同意我们拥有如此这般的权利以及因此强加给他的义务,他人对权利的想象可能不同,或者对权利的排序偏好有所不同。

只有先承诺我的义务以获得我的权利的正当性,然后才有正当理由去申请他人尊重我的权利的义务。

义务先于权利,因为只有义务才能够保证权利的正当性。

于是必须有这样的关系:p所承诺的义务pO在先而蕴涵着权利pR,因此又蕴涵着他人q尊重这一权利的义务qO,即(pO → pR)→ qO。

这才是合理合法的权利关系。

三、天赋人权定义了一个糟糕的生存游戏
按照天赋人权理论,人权不仅无条件拥有,而且无条件永远享有。

于是,一个人无论做了多么可怕的罪行都永远保有不可剥夺的人权。

如果某人为了获利去破坏他人的人权而无损于自己人权,即使犯了严重罪行也只受到轻微惩罚,他就等于获得额外奖励。

如果取消“罪与罚”的对等性就破坏了社会公正,坏人坏事就都获得博弈优势,结果必定是扶持坏人去破坏更多人的人权。

如果极其残酷的犯罪只得到轻微惩罚,又如何告慰受害人以及受害人亲属?甚至有人认为罪犯在监狱生活不好而应该减刑,却没有考虑到被杀害的人连生活都没有了,而且受害人的亲人可能一生痛苦。

那些毁掉受害人一生幸福的罪犯往往只得到轻微的惩罚,就好像只有“生命”才是重要的,而“一生”的痛苦却不值得计较。

关心罪犯的痛苦超过关心受害人的痛苦是一种令人震惊的当代罪行,在此背后是虚伪的宽恕和仁慈。

天赋人权之所以是危险的,就在于它是反公正原则。

任何一种游戏都必以公正原则作为游
戏的元规则,否则无法维持。

一旦公正原则崩溃,所有价值将如覆巢之卵。

假如真的按照天赋人权理论去设计社会,它必定破坏公正而进一步破坏人们对善恶是非的恰当理解,从而造成恶劣的生存博弈。

关于这种危险可以考虑一个策略的“模仿”问题:一种行为策略,如果确实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策略,那么它就必须能够经得起被所有人普遍模仿,或者说,只有当一种策略在被普遍模仿的情况下仍然是人们所能够接受的策略,它才可能是一个合法的社会公共策略。

能否被普遍模仿,这是一个关键的检验标准。

显然,如果破坏了行为与报应的对称关系,使得社会博弈环境相对有利于不公正的行为,犯罪的惩罚轻微,做坏事的成本变小而收益很大,坏人坏事就获得博弈优势,通过坏事而获利就变成了优选策略,而坏事作为有利策略将因此被更多的人所模仿(因为没有人愿意当傻瓜而利益受损),以至于成为普遍的占优策略而形成整个社会的一个坏的纳什均衡。

因此我们有必要思考:什么才是能够经得起被普遍模仿的行为策略?毫无疑问,好的社会游戏应该有这样的元规则:任何人都不得从其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或者,惩罚制度必须使犯罪行为成为得不偿失的行为。

假如情况相反,人们就没有必要把保护自己的权利出让给作为正义代理人的国家和法律而换取国家和法律所保护的政治自由了。

四、预付人权在理论上更合理
预付人权与天赋人权并不对立,而是一个更好的理论。

假定在一个人人良善而绝不损害他人的完美世界里,那么预付人权等价于天赋人权,但这个世界不存在。

如果世界不够完美,预付人权就能够解决天赋人权所不能对付的问题。

既然我们不能选择世界,就只能选择更好的理论。

预付人权坚持自然正当的公正原则的优先地位,并且认为凡是违反公正原则的策略一旦被普遍模仿,世界将无法承担,人人都将利益受损。

公正原则的完美程度与真理相似,在结构上也相似。

真理就是“把如此这般说成如此这般”;同样,公正就是“对如此这般的付出给予如此这般的回报”,同样都是对称或等值关系。

如果不以真理作为知识标准,知识就崩溃;如果不以公正作为游戏标准,游戏就崩溃。

所以说,公正是任何权利获得普遍有效性的唯一条件,也是权利获得合法性的唯一根据。

如果失去公正,就必定有些人宁愿不合作而导致游戏崩溃,或者不接受而退出游戏。

只有公正原则才能定义一种不包含自毁逻辑的权利游戏。

所谓人权,就是公正关系所允许的个人自由空间,而不是个人所要求的自由空间。

公正原则能够通过“普遍模仿”检验。

在连续博弈中,能力更强的人不断推出更高明的策略使自己利益占优,但领先总是暂时的,高明的策略很快变成公开的知识,别人将模仿那些优势策略。

在足够多回合的博弈之后,出现“集体黔驴技穷”现象,大家拥有足够饱和的共同知识或对称知识(对称的知己知彼),这时将确定什么是可以普遍被模仿的策略,大家都模仿某个被证明为最好的策略而达到均衡和一致,成功的制度由此产生。

我们有理由认为最可能成功地被普遍模仿的策略将是对称性公正,可以这样论证:给定人人都是理性的,于是人人决心不吃亏或至少不比别人更吃亏(风险规避),那么,假如任何一个“冲突”策略被普遍模仿,必定所有人都吃亏(霍布斯丛林定理),而最能够抑制互相伤害的“合作”策略应该是对称性公正。

公正策略越被普遍模仿,制度就越稳定,冲突就越少。

根据以上分析,一个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人权制度只能以公正原则作为唯一最高原则去定义人权,于是,人权就是每个人能够被公正对待的权利。

人权体系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它许诺了哪些权利和多少权利,而在于它所许诺的权利是否具有正当性证明。

人权体系只能以公正原则作为唯一普遍有效的解释原则(元定理),因为除了公正原则并不存在任何其它原理能够证明正
当性。

根据公正原则,显然,一个好的社会必须创造一个对善的事物更有利的博弈环境而不是相反。

必须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也就是,任何人都不得从其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或者,任何犯罪都必须成为得不偿失的行为。

凡是与公正原则不能兼容的人权都是不正当的。

因此,能够充分全面地表达公正原则的人权概念就只能是预付人权,而不能是天赋人权。

人类以人类整体为名把人权预付给每个人,就是期待他做成一个道德人,一个人必须完成“做人”的义务才能保有预先赋予的人权。

因此,预付人权的基本原则是:人权是无条件地普遍而且平等预付的,但并非无条件保有的。

可以这样解释:(1)由于做人或者说完成人的义务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人权只能事先给予而事后验证,所以人权是预付的。

任何一个人都无例外地得到预付的任何一项人权,或者说,每个人生来就获得人类借贷给他的与任何人相同的权利;(2)人权虽然不劳而授,但决非不劳而享,否则损害公正。

因此,预付人权是有偿的,是有条件而保有的。

一个人获得预付人权就意味着承诺了做人的责任,并且将以完成做人的责任来偿还所借贷的权利。

一个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去履行做人的义务,如果选择了去履行做人的义务,则一直享有全部人权;如果拒绝了预付人权所要求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就将视同自动放弃了部分或全部人权。

总的来说,天赋人权的失误在于背叛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公正对称关系,因此只能在一个并不存在的完美世界中有效,而无法应付真实世界或其它可能世界中的可能困难,而预付人权能够用于可达的任何可能世界,因为它要求权利始终与普遍有效的公正原则保持一致,因此,以预付人权去修正人权理论具有明显理论优势和实践的稳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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