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工伤事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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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机构: 国家计委物价司
出版物刊名: 经济研究参考
页码: 240-244页
主题词: 工伤事故 事故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 同业公会 投保者 职业病 保险机构 投保人 德国保险对象
摘要: <正> 工伤事故保障制度的建立始于1884年,是德国最早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工伤事故保险的福利内容、保险机构、保险对象和保险金的来源1.福利内容。
法定工伤事故保险是指承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带来的风险。
所谓工伤事故指投保人在工作中及上下班的路上所出现的事故。
职业病指投保人由于从事其职业所得的疾病。
投保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保险机构就应提供下列待遇:(1)补偿工伤事故给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工伤医疗费。
(3)工伤补助金,即在13周内付给其与本人工资相等的补助金。
(4)抚恤金,工伤或职业病使投保者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