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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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
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1]26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07
【实施日期】2011.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东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发展、保障医务
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换机制,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主动转变和创新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承担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功能。

(一)积极实施,综合改革。

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保障与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既能体现公益性、又能调动积极性的新体制、新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明晰渠道,强化保障。

明确主体补偿渠道,积极探索其他补偿渠道,通过建立多方投入格局,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政策,为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增加投入,优化配置。

在确保政府卫生投入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

同时,要注重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统筹整合,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补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综合改革有序衔接、整体联动。

(四)转变机制,注重绩效。

实行政府直接补助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投入方式,既要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更要注重强化绩效考核,建立以考核结果为导向的政府补助资金分配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的转变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适用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在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政府在严格核定综合改革指标和各项收支范围、标准的基础上,确保其正常运转。

三、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渠道补偿。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
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县区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

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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