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农村土地租佃中的“二东君”——以洞庭湖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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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农村土地租佃中的“二东君”——以洞庭湖区为例陈向科
【摘要】民国时期的资料表明,洞庭湖区农村土地租佃关系中常规的地主——佃户模式之外,还存在“地主——二东君——佃户”的特殊模式.二东君多为农村社会地位、经济地位较高,关系广泛者.其在土地租佃中代替佃户交纳押租,负有督促佃户及时纳租等责任,并获取一定报酬.二东君既为土地的出租与承租拓展了空间,丰富了土地租佃制度的内涵,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范围.但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由于天灾人祸频仍、农村社会经济恶化以及革命风雨的到来,二东君制度遇到了困难和危机,给土地的出租与承租带来了不便.
【期刊名称】《云梦学刊》
【年(卷),期】2013(034)002
【总页数】5页(P56-60)
【关键词】租佃制度;二东君;高利贷;民国;洞庭湖区
【作者】陈向科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期刊社,湖南长沙4101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65
二东君,系指中国传统租佃制度盛行的背景下,贫苦农民欲佃田耕作却无钱粮缴纳押租时,应农民之请求代为垫支押租的有钱者。

又称二东家、佃主、写主。

因为,
“佃田的普遍多是一些穷光蛋,于是只有乞怜于地主,请他来进庄了。

所谓进庄就是请有钱者来当佃主,向地主缴满押租,租入田地,自己再向佃主贩入这笔田地耕作。

就佃主方面说,是先向地主租入田地,然后转租与佃农,这样就有如都市里的二房东,故乡下普通都称之为‘二东君’”。

①这是民国时期租佃关系中的一种特殊现象。

学界对此关注甚少。

本文拟根据1950-1953年湖南省及各县土地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统计局对三四十年代农村经济调查所得的历史资料,重点探讨洞庭湖区②“二东君”现象之主要方面,期冀丰富近代农村土地租佃制度的研究内容。

一、二东君是农村租佃制度的重要补充
一般而言,近代农民佃田耕种,会因资金的充足与否面临两种情况:一是富农或富裕中农等阶层,“资金充足,能缴满押租,则不须请人当佃主,可向地主‘对写对纳’,即可以对面写契,直接纳租。

”这种情况最常见,租佃关系体现为地主—佃户的直接模式。

二是中农、贫农、雇农等阶层缺乏资金,欲佃田耕种却无力交押租。

这又可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不交押租,但通过向地主交“庄息”取得田地的耕作权。

“庄息者,佃户应于先一年冬季,按亩缴纳田主庄钱若干,翌年方能耕种,年纳一次,退佃亦无返还,是谓庄息。

”③这在汉寿、常德、临澧、华容一带尤为盛行,仍然是地主—佃户模式。

第二种情形便是请求地主、富农等有钱人做二东君代为交押租,再从二东君手中取得田地耕作权。

租佃关系体现为地主—二东君—佃户的间接模式。

④历史调查资料显示,此种情形在民国时期洞庭湖区较为常见。

在湘阴,“东南乡为山田,西北乡为垸田,押租山田轻而垸田重,山田每亩押租洋约二元,垸田每亩押租洋约四元,亦有六七元者。

”农民除正常承租外,“找他人代替佃田的贫雇农约合五分之一。

”⑤益阳农民佃田必须“先交押金,然后双方凭中人各出约据一纸互相收执,手续即定。

”在“接近城市,土地又好”的乡村,
“城市工商业者及客籍地主置田置地很多,全部出租,共占出租土地的二分之一。

”“交不起押租的农民找客籍地主代理人代为进庄的十之二三。

”⑥沅江、汉寿等县“承租户租田时一般每亩庄谷1石5斗,最低1石4斗。

特殊情况要进庄谷5石或6石。

”“因庄谷重无力支付又不得不承租田地的无地户、少地户,大多找本族族长来进庄。

”⑦常德“每亩交押金,一般是按一年租额交的,高的一倍以上。

押金有三种:有光洋、法币、稻谷等。

”“本县二地主约占百分之二十。

”⑧临澧、澧县、安乡一带租田地者每亩押租洋约二三元。

“庄谷都交纳不出的贫雇农大有人在。

他们耕种的田地大多是从小财主、地主或小土地经营者手里转佃来的。

”⑨南县系洞庭湖新淤之地,地主收到进庄谷一石或二石后,对于出租的田地由谁耕种“无限制,由佃主亦可分佃与他人。

”⑩华容“滨湖平原一带,土地肥沃,物产丰富,租佃关系发达。

”“佃户佃田条件须事先凭请戚友或地方保甲当场议定押租金。

”如佃户无力支付押租,“则由佃户请戚友或地方保甲当佃主,向业主书写认东字据。

”⑪岳阳普兴乡,“濒临洞庭湖,为两个熟垸和两个废垸组成。

各垸均系两百多年前淤积起来的。

原来耕地很少,直到1930年至1934年开始,大部分开垦出来。

土质肥沃,产量丰富。

地权为少数地主且多为外籍地主所操纵。

”“失掉了生活和生产资料而来此耕田的农民,无钱交押租,只能找写主佃田耕种。

写主与佃户间的关系,还与写主所供给物品的种类及数量而生差异。

单单垫付押租时,两者之关系最浅。

兼供给农具、牲畜、肥料、种子等部分或全部时,其关系最深。

”⑫
由上可见,与地主—佃户的模式相比,由二东君交纳押租的地主—二东君—佃户的模式所占比率尽管不大,但不失为租佃制度的重要补充。

二、二东君的社会来源
二东君往往是农村社会地位、经济地位较高,关系广泛者。

第一,与佃户有亲友、同族关系且较为富裕者。

中国乡村是一个同心圆式的熟人社会,“农民生于斯长于斯,守望相助,亲密往来,同村的人在地缘关系中最近,最密切,在习俗、风尚、口音、价值诸方面具有最大的同一性。

”⑬对生活圈子封闭、社会地位低下、社会关系狭窄的农民而言,以
亲戚、朋友和同村族人等熟人为媒介便成为土地租佃实现的重要保证机制,佃户的亲友或同族往往就充当了二东君的角色。

由于他与租佃关系中的佃户关系较为密切,所以他一般会竭力为其争取有利条件,并促成租佃交易的成功。

又由于他们具备一定经济基础,有实力为租佃关系中的地主一方提供某些责任担保。

沅江、汉寿两县,二东君“大半系戚、友、族三种人为之。

”在常德、临澧、澧县等县,农民租佃田地时,有的请亲戚做二东君,如常德黄帝庙乡,向邻村地主租地便是如此。

有的则是请“与承租者关系较好的富农、中农担当写主。

”⑭在安乡
太和乡,农民租地也同样要请同村熟识的地主或富农做二地主。

⑮在南县、华容、岳阳等地,有一定余钱用于放贷的人,如小土地经营者、小土地出租者,他们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绝不向一点“发火本”都缺乏的农民放贷,有时碍于同村宗族或亲友的面子放款,但“宁愿当佃主而不愿当债主”。


第二,乡村领袖。

乡村领袖如族长、房长、保长、甲长,因有一定权势,社会关系广泛,所以经常被请做二东君。

洞庭湖区族田、学田等公田出租时,根据“产不出族”的规则,一般要租给本族农民承种,“佃主多半就是该族的经理人自己,他们不许佃农请别人来进庄,以免利益外溢。

”⑰可见,族长做二东君已成为控制本族田地租佃去向的
一个手段。

湘阴金和乡的一份田地租赁契约表明,做二东君的为保长、甲长。


在沅江、益阳县,族长或同族支系房长做二东君与其他人做二东君的一样多,他们多是富裕而有声望的地主、士绅。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苛捐杂税的加重和农村经济的凋敝,
不少传统乡村领袖淡出,流向城市,地痞流氓、客籍地主代理人乘机而起。

如此一
来,在田地租佃中做二东君的乡村领袖日趋减少。

这是近代湖南社会重大变化的一个表征。

第三,大地主、外籍地主的代理人。

20世纪三四十年代洞庭湖区的调查资料表明,有一种类型的二东君,他们既不是
很有地位的乡村领袖,又不是租佃双方任一方的亲友或族人,而是大地主或外籍地主的代理人。

由于他们与佃户没有特殊关系,所以很少为佃户争取到好的条件,但他们有一定资金,会选择性地为部分勤劳本分的贫雇农交押租,从而促成租佃交易。

如湘阴县锡安乡康宁垸共有垸田6400亩,大地主贺耀祖、张炳松两家就占有5032亩,占该垸土地的78%。

这些垸田大部分由其管家或代理人经手租给佃农耕作,“许多时候,贫农佃田,出面做写主的基本上是大地主在垸乡的管家。

”⑳
同时,洞庭湖区还有许多外籍地主,即这些地主在甲乡占有一定田地却居住在乙乡或城里,其田地往往交由代理人全权处理。

譬如沅江富农周润生,“除自耕佃耕
22亩田地外,还为外乡地主管理41亩水田、13亩旱地,其中27亩水田由他自
己做写主转佃给其他佃农。

”㉑小贩舒玉堂30年代随父亲来到南县南洲村,他虽然缺乏资金,但由于挑货游走于各村,联系广泛,到40年代初,竟成为一位很有权势的城居地主的代理人,并由此发家致富。

为城居地主管理田地之外,他也常常在土地租佃中扮演二东君的角色。


除此以外,还有三点略做申论:一是所谓二东君类型的区分并非绝对,而常常是相
互重叠的。

二是二东君的社会来源与村落类型有关。

一般而言,洞庭湖区丘陵山乡,多为自然村、独姓村,人们有聚族而居的传统(如常德有“出北门外,三姓顾梅戴”之说,皆为大姓),不愿脱离率族。

外境小姓怕受大姓欺凌,不敢迁入,即使有迁入者,常受到大姓欺压。

这类村落地缘关系紧密,管理权操在族长、房长手中。

族长等乡村领袖往往充任二东君;在山乡与滨湖之间,多为亲族村,即由血缘关系组合而成,以两个以上家族因通婚而结成姻亲者为多。

这类村落血缘关系密切,管理
权操纵在各族族长及绅士手中。

除族长之外,亲友任二东君者居多;在滨湖垸区一带,多杂姓村、行政村。

这类村落地缘关系淡漠,管理权操纵在富户、绅士手中。

如安乡“新淤腴田,生产丰富”,“农民居十之八,土工居十之二,土著居四之三,客籍居四之三。

焦泗、文丰、梅景土著最多,其他则客籍占大半,而永大、长寿则土著几无容身地。

大抵县东及南多三湘人,县西及北多澧西人。

组织复杂,团体涣散。

故凡兴大工动大众,诸匠兴类,多掣肘。

滕薛争长,无多统率。

垸务团防狱讼烦兴。

秦越肥瘠,漠不相关。

”㉓南县“外县外省均移民垦殖,农民五方杂处,
习俗各殊。

”㉔岳阳滨湖冲积平原一带,居民多来自长沙、益阳、湘阴、湘潭、
沅江等县,“土著极少。

本地与外来人之间隔阂相当严。

互相之间,除个别户外,都不通婚姻。

民间常发生斗殴,不团结。

”㉕因此,这里由客籍地主代理人担任
二东君者最常见。

三是二东君的功能与其类型有一定关系,譬如亲朋、族人做二东君,可能只起督促佃户及时纳租的作用,也可能程度不同地参与佃户生产过程;而乡村领袖、外籍地主代理人做二东君,一般较少直接监管佃户生产过程,主要是起督促佃户按时纳租的作用。

三、二东君的报酬
由于二东君在田地租佃中代替佃户交纳了押租,并负有督促佃户及时纳租等责任,所以与地主收取地租一样,他们也要获得或多或少的报酬。

一是直接的押租利息部分。

通常的惯例是佃户取得田地的耕作权之后,需逐年向二东君归还押租。

归还的期限无一定限制。

但无论如何,佃户在还清押租之前,应支付一定利息给二东君。

㉖“佃主本是由债主转变来的,故其租率一般都是随当时
该地的利率而转移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也有高于或低于一般利率的。

这要看佃农与佃主的关系而定。

”㉗以益阳为例,借谷年利,高利贷为借 1石,还两石,
谓之“双拖”;一般加三斗五,即借1石,还1.35石。

押租利率为二斗五,即二东君每垫付1石押租,佃户需付年利2.5斗。

㉘这与庄息利率差不多。

如湘阴金
和乡佃中农黄奇寿,1943年佃种地主姜云生田60亩,因不能交纳押租120石,1944年还地主进庄息谷30石,庄息年利0.25。


二是加押减租部分。

“湖南全省习惯,尚有田东向佃户加收批规若干,减去年租若干者;又有将年租全数免除,按照相当数额,加收批规者。

以上两种,俗呼重批,或称重庄。

”㉚二东君一般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在地主增加押租时大多能承受,
相应地也能从中获利。

就洞庭湖区而言,“当时银息谷为每十两五石,则每进押租银十两即可少算五石谷租。

”因而,“有些没落的地主为经济问题,又不愿将田出卖,不得已一再加押,弄到后来甚至连完粮谷都不够,此时佃农所缴的租,几全部到佃主手中了。

”㉛
三是间接的好处。

最普通者为飨宴,如认东酒(佃户租定地主之田以后须宴请地主、二东君一次,藉以联络感情,并表示认甲地之东家、二东家,故名之为认东宴)、交租饭(设筵欢迎地主、二东君称交租饭)。

在押金利息之外,尚须向二东君缴纳一定农副产品,㉜如澧县车溪乡,佃户送租时还要格外送鸡给二东君,过年送粑粑、阴米、腊肉、姜糖等。

㉝常德黄帝庙乡习惯将副业产品分一部分给二东君,
如贡豆、茶子、稻草要各送一部分。

益阳县黄家仑乡,佃户每年需纳鸡一只,糯米一斗,礼盒一对,粑粑50个。

另需无偿劳动:遇有年节或二东君家婚丧嫁娶等情形,佃户需义务挑水、打柴、抬轿子、打年货等。

益阳箴言乡还存在一种固定的劳役制度,就是按出租田数计算,每两石田每年向二东君纳3个至5个工的劳役,不给
工资;又有按交租数目纳工的。

如佃户张良贵,每年每2石租纳1个工。


四、余论
总上以观,作为租佃双方即地主与佃户都认可的媒介,二东君为土地的出租与承租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与灵活性,最大限度地拓展了土地的流转范围,丰富了土地租佃关系的内涵。

这为借贷无门、无钱交押租、佃不到田耕种的贫苦农民提供了一个自食其力的机会,给了他们生活的希望。

因此可以说,二东君在一定程度上舒缓了农
村耕地高度集中和广大贫苦农民无地少地的尖锐矛盾。

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湖南
农村,“能够借到债的穷人,一般都是上层贫农,或有点恒产,至少须是有恒业的人。

如佃贫农,有经常收入,或有经常职业的工人和独立劳动者等人。

否则是不容易借到债的。

因此,穷人在债户中虽占大多数,但在贫农以下的各阶层中却只是少部分人。

”但不论怎样,天无绝人之路,借不到债的农民至少还可以通过找二东君这一途径解决承租田地的押金问题。

此外,二东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范围。

因为,押租利率通常低于借钱、借粮利率,更低于高利贷利率。

这能使一部分农民免受高利贷之苦。

此点可以从农民借债的用途得到佐证。

据1950年湖南《农村调查资料》,40年代洞庭湖区佃中农、贫农的借债用途是:九成以上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其中食物占四成,婚葬嫁娶、遭人命、被抽壮丁后花钱买丁占两成,其他伤病等占三成,而生产性借债(包括交押租)不到一成。

㉟从农民借
债的用途可以看出,贫苦农民无钱交纳佃田押租时,会选择二东君,极少直接借债用于支付押租,从而避免了高利贷的剥削。

问题是,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由于天灾人祸频仍、农村社会经济状况恶化以及革命风雨的到来,与其他民间惯习一样,二东君制度也遇到了困难和危机。

如常德的丁家港乡和竹垸乡,农民由于特别贫穷,往往很难找到合适的二东君。

㊱另外,二东君本身的经济力量也在削弱。

他们或抬高押租利率,或者在荒年也不容许佃户减租,对佃户“凶狠至极。

秋收后即派人将租全部拿去,不得短少颗粒。

”总之,二东君制度的危机与乡村社会经济的恶化相互勾连,给土地的出租与承租流转带来了不便。

注释:
①⑰㉗㉛鄢振家:《湖南农村中的二东君》,《世界农村月刊》1947第1卷第1期。

②本文洞庭湖区地理范围是指民国时期湘江流域的湘阴县,资水流域的益阳县,沅
水流域的沅江县、汉寿县和常德县等3县,澧水流域的临澧县、澧县等2县,洞庭湖东北沿岸的岳阳县、华容县、南县和安乡县等4县,计11县。

③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283页。

④二东君租佃模式不同于包佃制。

“包佃制是有钱者先向地主租入土地,然后再提高地租转佃于佃农,自己藉此渔利。

此是佃农因缴不起押租,自己请他来进庄的,他本当以债主的资格出现,但因这债款是投放在田地里,所以他要打进租佃关系中来,变成地主-佃主-佃户的形式。

”包佃制在全国较常见。

例如,四川合江,富户单独或联合行动,发起成立凭借押租谋利的“田园会”,筹集巨资,缴押押租,成批租进田地,再分散转租给无力缴押的佃农,赚取“稳谷”。

参见刘克祥:《近代四川的押租制与地租剥削》,《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

⑤⑱⑳㉙中共长沙地委会办公室:湘阴、平江、临湘、宁乡、醴陵农村经济调查材料,1952年,湘潭市档案馆档案:3-1-64。

⑥湖南省土地改革委员会:益阳县黄家仑乡典型调查材料,1952年,湖南省档案馆档案:145-1-132。

⑦湖南省土地改革委员会:沅江县东锡乡调查材料,1952年,湖南省档案馆档案:145-1-153。

中共汉寿县委土委会.汉寿县农村典型调查材料,1951年,汉寿县档案馆档案:A5-1-7。

⑧中共常德县委土委会:常德县农村调查材料,1950年,常德市档案馆档案:4-2-1。

⑨湖南省土地改革委员会:临澧县仙女调查材料,1952年,湖南省档案馆档案:145-1-188。

⑩㉒南县土地改革委员会:南县南洲乡初步调查材料,1950年,南县档案馆档案:6-1-13。

⑪华容土地改革委员会:华容县典型乡调查材料,1953年,华容县档案馆档案:2-
1-10。

⑫中共岳阳县委土委会:关于二、三、四、五、六区土改、生产情况及统计,1952,岳阳市档案馆档案,5-2-15。

⑬张鸣指出,近代农村的社会结构为一种奇特的同心圆式的:在社会伦理关系中,
家庭是圆心,依血缘、亲缘关系的远近,义务及态度的不同渐次淡漠。

在社会生活领域,家庭也是圆心,既是生活基本单元,也是生产(物质与人)的基本单元。

参见张鸣:《乡土心路八十年——中国近代化过程中农民意识的变迁》,上海三联书
店1997年版,第5页。

⑭湖南省土地改革委员会:常德县黄帝庙乡典型调查材料,1952年,湖南省档案馆档案:145-1-174。

⑮伍忠道:《湖南安乡县湖田区域中的农田经营》,《中国农村月刊》1935年第5期。

⑯中共长沙地委会土委会:岳阳县查租退押土地改革与典型调查数字统计表,1951年,湘潭市档案馆档案:3-1-52。

⑲湖南省土地改革委员会:益阳专区土委和益阳各县土改前后及土改复查中各种数
字统计表和典型调查材料,1949-1952年,湖南省档案馆档案:145-1-278。

㉑湖南省土地改革委员会:沅江县东锡乡调查材料,1952年,湖南省档案馆档
案:145-1-153。

㉓《民国安乡县志初稿》卷十六:风俗。

㉔傅角今:《湖南地理志》(1926年初版),湖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再版,第569-573页。

㉕湖南省土地改革委员会:岳阳县普兴乡典型调查材料,1952年,湖南省档案馆档案:145-1-110。

㉖也有不需要向二东君归还押租的情况,佃户只要向二东君支付押租利息即可。

但无论佃户归还押租与否,佃户退佃时,地主所退押租一律归二东君所得。

㉘中共湖南省益阳地委会办公室:典型调查组关于益阳县解放前后政治经济文化等调查材料,1952年,益阳市档案馆档案:3-3-34。

㉚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1912-1927)》,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06页。

㉜这与“地主-二东君-佃户”这种特殊的租佃关系有关。

因为,二东君介于地主与佃户之间,地主清租退佃等事宜只找二东君;佃户荒年减租、修堤筑坝之类,也须先找二东君求情,再由其向地主交涉。

加之佃户对二东君抱有感激之情,而与地主关系淡漠,所以收获之余会向二东君交纳一定农副产品作为“礼物”,并附带无偿劳动。

当然,二东君无需再向地主交纳额外“礼物”。

㉝湖南省土地改革委员会:澧县车溪乡调查材料,1952年,湖南省档案馆档案:145-1-183。

㉞中共益阳地委:《益阳新市区箴言乡第十六保初步调查》,载新湖南报编:《湖南农村情况调查》,新华书店中南总分店1950年版,第58-66页。

㉟中共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编印:《农村调查资料》,1950年。

㊱中共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部:常德竹垸乡逐户历史调查资料,1951年,湖南省档案馆档案:18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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