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确定福建省海水鱼类苗种繁育科研中试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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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48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48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48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为加强对全省无公害水产品监督与管理,维护我省无公害水产品品牌,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决定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本次监督抽查对象共66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检测项目淡水鱼类和海水鱼类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14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1〕1号)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与判定;其它产品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检测项目确定原则》(农质安发〔2007〕6号)、《关于调整部分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必检项目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3号)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与判定。

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抽样方法按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及产品的抽样规定执行。

四、抽样检测单位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负责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的抽样检测;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负责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龙岩市的抽样检测;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抽样组织工作。

五、工作要求㈠高度重视。

各地要重视组织和落实,对承担抽样、检测单位的工作给予必要支持,做好协调、督促工作;组织管理、技术、执法等人员,对已获证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其经营场所、周围环境、生产过程、制度运行、记录档案、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布第五批福建省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基地)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布第五批福建省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基地)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布第五批福建省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基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7.03.04•【字号】闽海渔〔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布第五批福建省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基地)名单的通知闽海渔〔2017〕55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福建省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基地)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6〕102号)要求,通过审核、评审,福建海顺池塘养殖园区等10家单位达到“福建省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基地)”创建要求,经研究,现授予“福建省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基地)”称号,并颁发“福建省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基地)”牌匾。

获得“福建省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基地)”的单位要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强做大渔业优势特色产业。

一要发挥典型示范。

10家现代渔业产业园区要挖掘潜力、典型示范、发挥作用,引领全省同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以强带弱、创新驱动,形成现代渔业的良好发展态势。

二要全面提升水平。

现代渔业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10家现代渔业园区涉及标准化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浅海设施养殖、水产品加工等四种类型,要充分利用创建园区的平台,纵深推动现代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要促进转型升级。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园区的创新引领作用,从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推动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壮大现代渔业产业园区,促进现代渔业的转型升级。

附件:第五批“福建省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基地)”名单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2017年3月4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闽海渔[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10〕234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一、总则(一)为加强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范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作业内容的核定和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GB /T5147-200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内容,应遵守本规定。

二、海洋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定(三)海洋捕捞作业类型划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共9类。

(四)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划分为下列6类:⒈县(市、区)A类渔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渔船所在)县(市、区)的海域。

⒉设区的市 A类渔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渔船所在)设区的市的海域。

⒊福建省A类渔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我省海域。

⒋福建省向东延伸的C2类渔区:我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延伸的我国管辖海域。

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⒍D类渔区:公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确定福建省海水鱼类苗种繁育科研中试基地等单位良种场为省级水产良种场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确定福建省海水鱼类苗种繁育科研中试基地等单位良种场为省级水产良种场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确定福建省海水鱼类苗种繁育科研中试基地等单位良种场为省级水产良种场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公布日期】2013.10.15
•【字号】闽海渔[2013]374号
•【施行日期】2013.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确定福建省海水鱼类苗种繁育科研中试基地等单位良种场为省级水产良种场的通知
(闽海渔〔2013〕374号)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按照《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验收考评,现批准福建省海水鱼类苗种繁育科研中试基地良种场、福建省东山县逸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良种场、福建省东山县赤山茂鑫水产有限公司良种场、厦门小嶝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良种场和福建宏峰泰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良种场为省级良种场,分别命名为“福建省大径真鲷良种场”、“福建省逸昌云纹石斑鱼良种场”、
“福建省茂鑫斜带石斑鱼良种场”、“福建省小嶝赤点石斑鱼良种场”和“福建宏峰泰鲍鱼良种场”,有效期均为三年。

以上良种场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存和培育良种,为苗种场和养殖场提供良种亲本和良种。

请你单位按照《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督促良种场进一步加强亲本更新、良种选育和推广工作,完善生产和销售等各项记录,促进我省水产种业健康持续发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年10月15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闽海渔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则》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5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的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4月24日福建省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则一、总则(一)为加强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的管理,规范渔业捕捞作业的许可核定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填写,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国家标准(GB/T5147-2003)及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渔业捕捞作业,适用本规则。

二、海洋渔业捕捞作业的核定(三)作业类型的分类与核定海洋渔业捕捞作业类型划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笼壶、敷网、掩罩等共8种。

每艘渔船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两种。

拖网、张网不得互换且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四)作业场所的划分与核定⒈B类渔区: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⒉福建省C2类渔区:除B类渔区外,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的我省毗邻海域向东延伸的我国管辖的东海海域。

⒊福建省A类渔区:除B类渔区外,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我省毗邻海域。

⒋设区市A类渔区:除B类渔区外,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设区的市毗邻海域。

核定时,直接填写渔船登记所在的设区市的名称,如福州市的填写为“福州市A类渔区”、厦门市的填写为“厦门市A类渔区”。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闽海渔函〔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7号建议的答复闽海渔函〔2021〕36号雷见华代表:《关于进一步明确宁德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规划影响范围及产业制约的建议》(第1777号)由我单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一、官井洋大黄鱼保护区基本情况1985年10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正式设立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面积329.5平方公里。

由于保护区位于三都澳海上交通要道,为配合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增长及港口中心城市的定位,兼容港口与临海工业的发展需求,该保护区自成立以来已历经2轮调整,目前保护区面积调减至190平方公里。

2007年,原农业部在三都澳设立了“福建省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根据原农业部东海水产研究所《官井洋繁殖水域资源和环境特征研究报告》,官井洋海域是我国唯一的内湾性大黄鱼产卵场,大黄鱼繁殖水域核心区在官井洋海域,三都澳内近岸海域是大黄鱼幼鱼的索饵、育肥场所,生态环境非常敏感,对该海域生态功能的保护十分必要。

二、保护区功能分区及影响范围(一)保护区分区2020年11月,我局报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对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功能分区边界座标进行了核定,经现场勘查,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总面积190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3500公顷,实验区面积15500公顷。

核心区特别保护期为3-12月。

保护区中心位于东经119°47′10″-119°57′18″,北纬26°25′43″-26°39′52″之间,即斗帽岛--鸡公山岛--东冲水道南端--东冲半岛西部(原民间俗称官井洋一带)--青山岛东部、东冲半岛南部及三都湾内外水域。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16•【文号】农渔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农渔发〔2019〕14号各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为落实2019年全国渔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推广江苏、天津等6省(市)两年以来试点成功经验,我部决定2019年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范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省份:北京、河北、辽宁、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以及大连、青岛、宁波等18个省(区、市)。

加上已开展试点的天津、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广东等6省(市),2019年全国24个省(区、市)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

二、试点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按部门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开展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人员名单报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三、试点省(区、市)应尽快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中增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内容,应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完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从苗种源头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扩散,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有关省(区、市)要充分认识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借鉴江苏、天津等省(市)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倒排时间进度,理顺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力争达到年内各试点省(区、市)全部确认渔业官方兽医、全部建立检疫申报点、全部实现电子出证等试点工作目标,并做好试点工作成效的宣传。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闽海渔[2007]203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闽海渔〔2007〕203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工作会议精神,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战略顺利实施,加快发展现代渔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产技术推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的总体要求1.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渔)村和发展现代渔业的要求,围绕渔业结构调整,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和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完善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大力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深入开展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与用药技术指导;积极推进技术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不断拓展公共信息服务领域,全面落实国家赋予水产技术推广的职能,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在现代渔业发展中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的重要作用。

二、着力夯实水产技术推广工作基础2.健全和优化各级机构。

确立市、县两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法人地位,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独立性或相对独立性,按照事业法人规范管理,确保其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按照集中力量做成事的原则,整合县乡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积极争取实行乡镇一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或人员由县级水产技术推广站派出。

在垦区、水库库区等特定生产区域,实行集中设立区域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

3.加强“新五有站”建设。

要按照“有机构人员、有工作场所、有试验示范基地、有信息和交通服务手段、有经费保障”的要求,依据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制定的《基层公益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测算参考标准》,对水产技术推广体系编制进行重新测算,配足人员,其中水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并确保技术人员专业从事水产技术推广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闽海渔[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09〕14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促进我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局于2007年5月印发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闽海渔〔2007〕196号)。

随着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要,本着“责权一致、利于监管”的原则,我们对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5月印发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闽海渔〔2007〕19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附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重点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省海洋与渔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和我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以解决我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共性和产业化问题为重点,由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实施的海洋与渔业研究、开发、推广、保护、服务、管理等项目。

第三条省海洋与渔业重点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省局)、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一)㈠省局负责重点项目的综合组织管理,包括制订项目投资方向、审批、签约、监督检查及验收等工作。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海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海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认定福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第一批)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发文字号】闽农综[2018]10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认定福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第一批)的通知(闽农综〔2018〕102号)各市、县(区)农业局、发改委(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经济发展局:根据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福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57号)精神,经县级政府申请,设区市推荐上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评审,网络公示等程序,决定认定平和琯溪蜜柚等82个特色产业集中区为福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第一批)(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下简称“特优区”)是引领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区域公用品牌,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载体。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出台扶持政策措施,整合各类支农专项资金,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特优区建设。

要发挥特优区资源禀赋和产业比较优势,打造一批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提升我省特色农产品的产品优势、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的消费要求。

二、促进绿色发展要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依托青山绿水发展绿色农产品,构建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特色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保护与开发并重、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的绿色发展方式。

坚持质量兴农,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以质立足,以质创优,加快推进特色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把特优区打造成为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区,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更高质量更加安全和绿色生态农产品供给的需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08]297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08]297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08〕297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二〇○八年八月六日附件:福建省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水产苗种是渔业生产的基础和保证。

近年来,我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扶持水产苗种基地的建设,确保了苗种供应。

但从各地了解的情况和农业部苗种质量抽检看,仍存在无证生产、滥用违禁药物、苗种体质差、抗病能力弱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为规范我省水产苗种生产,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监管,严厉打击苗种违规生产行为,杜绝苗种生产中非法使用国家违禁药物等,确保苗种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从8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开展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管理,不断提高苗种生产水平,促进我省水产苗种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力推动水产苗种监管工作,查处非法使用国家违禁药物行为,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秩序,促进全省水产苗种质量提高,确保养殖质量安全和维护渔民养殖权益。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产苗种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全省的水产苗种生产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同时建立有效的可追溯制度,实行苗种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1]299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1]299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1〕299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加强我省水产苗种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提高水产良种覆盖率,促进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水产苗种场的生产和管理,提高水产苗种生产水平,确保水产苗种质量安全,逐步实现水产苗种良种化和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生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场是指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颁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水产苗种场(包括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市级水产良种场)。

第四条水产苗种场实行分级认定、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经认定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二章水产苗种场条件第六条水产苗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生产环境: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周边无污染源,生态环境适宜种苗的生长、繁殖。

㈡生产规模:有固定的生产场地,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要求海水苗种场占地面积3亩以上,育苗池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具有苗种繁育的孵化池、育苗室、实验室等配套设施;淡水苗种场占地面积50亩以上,其中池塘面积30亩,并配套暂养池、催产池和孵化设施等。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培育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培育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培育活动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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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培育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培育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7〕52号),农业部从2017年开始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培育活动。

请各地市按照自愿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最美渔村、全国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休闲渔业主题公园)、示范性渔业文化节庆(会展)、有影响力的休闲渔业赛事、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

申报材料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创建认定条件和评分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并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省海洋与渔业厅海经处。

联系人及电话:张慧萍*************
传真:*************邮箱:*******************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培育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7〕52号)/tzgg/201708/t20170807_5771126.htm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8月16日
——结束——。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3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闽海渔[2013]88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3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闽海渔[2013]88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3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3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闽海渔〔2013〕88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水产健康养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2013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㈠通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新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八批)20个以上。

㈡完成对第一、二、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

二、工作内容㈠积极开展2013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附件1),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单位参与2013年农业部第八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

帮助创建单位制定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使创建单位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㈡组织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

各设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工作方案》(附件2),组织有关人员对第一、二、五批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农办渔〔2010〕121号)进行认真复查,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附件3)逐项考核评分。

㈢继续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监管。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432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432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432号)沿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我省大多数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即将到期,为认真贯彻落实《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维护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渔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加强对换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抽调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落实。

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并在资金和设备上予以保障,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换发证范围持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已缴纳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导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且证书已经到期的海洋捕捞渔船。

三、换发证程序1.打印新证。

省、市渔业行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换发证渔船名册在中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上先行打印渔业捕捞许可证,加盖核发单位公章和签发人印章,并登记造册后交由渔船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换发。

2.通知换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新证后,通知渔船所有人持“三证”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发证申请。

3.审核换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持临时证的海洋捕捞渔船“三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主要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需审核“三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包括:船体材质、建造完工日期、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净吨位、主机功率、主机型号、持证人姓名等。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闽海渔[2011]527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527号)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事业单位,有关试点企业:今年初,福建省委、省政府将农(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列为201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此项工作也列入我厅2011年政风行风民主选题评议内容。

按照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实际和市场需求,经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我厅选择具有我省特色的3个优势养殖品种(大黄鱼、鲍鱼、对虾),在10家养殖单位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制定下发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一年来,在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10家试点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建设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已初见成效。

为切实抓好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建设,现就相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加强领导各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对追溯工作的督促与指导,严格执行追溯系统和设备专人管理、使用的原则,如需更换系统操作员必须做好培训和交接工作,并上报省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同时,各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须从省厅下达的专项资金中配备一台便携手提电脑等,并指定专门人员使用,确保省、市、县和企业间的信息交换顺利。

二、落实追溯一要保持网络畅通。

省厅已经完成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移动软件平台的开发、测试及部署,并与省食安办信息平台对接,相关单位要加强与当地电信部门的沟通,将管理平台从互联网移入政务专网。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征集2022年渔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征集2022年渔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征集2022年渔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闽海渔〔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征集2022年渔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闽海渔〔2022〕13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事业单位,有关涉海科研院所:为加快渔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科技对“福海粮仓”建设的支撑作用,我局拟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2022年渔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时间2022年4月20日至5月20日。

二、推荐数量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渔业主导品种4个以上、主推技术4项以上。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和局属有关事业单位推荐渔业主导品种2个以上,主推技术2项以上。

科研院所推荐的品种和数量不限。

待征集结束后,我局将组织专家集中开展遴选评定。

三、推荐条件㈠主导品种。

推荐的主导品种应具有市场潜力大、适应区域广、抗性强、优质高产的特点,优先推荐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水产新品种;福建省地方特色养殖品种和深远海养殖品种在实际生产中表现优异或推广潜力大的,也可推荐。

㈡主推技术。

推荐的主推技术应符合以下条件:1.高质高效。

符合绿色增产、资源节约、生态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的综合性、全程化先进适用技术。

2.成熟实用。

在推广区域进行过试验、示范,有整套明确的技术规程和操作标准,符合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等要求,有较强的操作性和较高的经济性,并已有一定的推广规模。

3.合法合规。

推荐的主推技术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归属清晰,涉及的投入品、渔业装备等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

4.对承担各类涉农资金计划项目形成的先进适用技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闽海渔〔2014〕160号和闽海渔〔2015〕137号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闽海渔〔2014〕160号和闽海渔〔2015〕137号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闽海渔〔2014〕160号和闽海渔〔2015〕137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8.12.03
•【字号】闽海渔〔2018〕197号
•【施行日期】2018.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闽海渔〔2014〕160号和闽海渔
〔2015〕137号文件的通知
闽海渔〔2018〕197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审查审核工作的意见》(闽海渔〔2014〕160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比服务”活动做好用海要素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海渔〔2015〕137号)。

上述两份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
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执法监管效能,推进海洋强省建设。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12月3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开征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企业技术需求科技攻关团队组成单位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开征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企业技术需求科技攻关团队组成单位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开征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企业技术需求科技攻关团队组成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公布日期】2015.05.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开征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企业技术需求科技攻关团队组成单位的通知
各涉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建立产学研用有效合作机制,帮助企业及时解决技术难题,逐步解决科技与生产脱节问题,我厅近期向生产征集了一批技术需求,拟组织省内外优势研发团队对有效带动我省各海洋新兴产业链条延伸、市场前景广阔、水平居国内领先的技术需求进行合力攻关,并拟将利用2015年度省海洋高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经费扶持,共同推进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项目立项后,将由企业为主承担并实施至产业化阶段,企业也将配套相应的成果转化资金)。

现将初选出的15个企业技术需求公布如下,希望省内外各涉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积极对接,有意
向的单位请于6月5日前向我厅科技外经外事处反馈。

联系人:谷体华
联系电话:*************传真:*************
邮箱:****************
附件:1.公开征集科技攻关团队组成单位的企业技术需求汇总表
2.科研单位对接意向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年5月28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发文字号】闽海渔[2011]43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日期】2011.11.08【实施日期】2011.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闽海渔〔2011〕430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加强我省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水域养殖规划,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厅制定的《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当地情况,迅速组织人员根据《技术要求》编制(修编)本辖区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和重点养殖水域(港湾)专项规划,于2011年底前由属地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报省厅备案。

对《技术要求》中明确的15个重点养殖水域(港湾),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该水域专项养殖规划由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附件1.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2.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月)目录前言1 术语与定义1.1 养殖水域1.2 养殖区1.3 临时养殖区1.4 禁养区1.5 养殖容量2 总则2.1 指导思想2.2 编制依据2.3 基本原则2.4 规划目标2.5 规划范围2.5.1 辖区养殖水域规划 2.5.2 重点港湾专项规划2.6 规划期限3 养殖水域类型及技术要求 3.1 养殖环境要求3.1.1 水质要求3.1.2 底质要求3.2 养殖总量控制3.3 养殖技术要求3.3.1 滩涂养殖3.3.2 浅海养殖3.3.3 池塘养殖4规划编制材料要求4.1 规划文本4.2 规划登记表4.3 规划图件4.4 规划编制说明附录1:海水养殖水域规划文本编写大纲附录2: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登记表及填写说明附录3:海水养殖水域规划图件制作要求随着福建省海洋开发力度的增加,临海工业、港口码头和临海城镇建设等迅速发展,传统养殖水域空间逐步萎缩,局部海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养殖密度过大,养殖生物的大面积死亡事件时有发生,造成重大的渔业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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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确定福建省海水鱼类苗种繁育科研中试基地等单位良种场为省级水产良种场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产养殖
【发文字号】闽海渔[2013]37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3.10.15
【实施日期】201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确定福建省海水鱼类苗种繁育科研中试基地等单位良种场为省
级水产良种场的通知
(闽海渔〔2013〕374号)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按照《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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