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服务招标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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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计服务招标活动,提高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设计服务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园林景观、室内外装饰、城市规划等领域的设计服务。
第三条设计服务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投
标制度。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设计服务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服务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条件
第五条设计服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 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落实到位;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4. 项目设计服务内容、范围、规模等已明确;
5. 招标人已依法成立,并具备相应的招标资格。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对项目进行充分调查,确保项目符合招标条件。
第三章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项目名称、规模、地点;
2. 招标内容、范围、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及方式;
5.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6. 招标联系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资格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公告;
2. 招标邀请书;
3. 招标文件;
4. 投标须知;
5. 投标文件格式;
6. 合同范本;
7. 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设计要求、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进度要求等。
第五章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4. 具有类似项目的设计经验。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第六章开标与评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时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开标。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七章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设计服务合同。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设计服务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设计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计服务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设计服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服务招标活动。
第三条设计服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设计服务招标活动。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设计服务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人
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设计服务项目,组织招标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具有设计服务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设计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招标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招标代理资格;
(三)具有专业招标代理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诚信;
(二)保守秘密;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设计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国家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邀请招标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特殊要求的设计服务项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项目概况及要求;
(三)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四)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具有设计服务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设计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业绩和信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技术方案;
(四)业绩证明;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组成。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诚信;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
(三)保密原则;
(四)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
标报告。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设计服务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设计服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对设计服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
(四)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规定进行评标的;
(五)中标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的。
第三十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
中泄露保密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以上内容为设计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的示例,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计服务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设
计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设计服务招标活动。
第三条设计服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设计服务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设计服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具备设计服务所需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计服务招标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
(二)现有工程项目的改造、加固、优化设计;
(三)设计咨询服务;
(四)其他设计服务。
第七条设计服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合理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设计服务技术要求;
(四)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设计周期、质量标准、费用预算等。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投标人充分理解。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第四章投标人资格与投标文件编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具备设计服务所需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设计团队介绍;
(四)设计服务方案;
(五)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五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招标信息。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对评标结果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六章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设计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设计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服务内容;
(二)设计周期;
(三)设计质量标准;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设计服务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设计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的框架性文字,具体条款及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