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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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现状及完善
作者:刘蕊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2期
【摘要】我国国内刑事法律相关理论和实践都逐渐认识到,追究未成年罪犯的相关刑事法律责任,目的不应当是打击惩罚、而应该是挽救教育。

大多数学者逐渐淡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观念,应该以社区劳动、协助管教等非刑罚处理方法来取代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方法。

对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予以简单介绍,并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提出完善路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现状;完善
随着国内刑法学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与拓展,法学家和司法机关组将认识到,我国的未成年人因生理原因、体制体能、成长环境等特殊原因往往会导致其行为出现偏差,其犯罪行为、犯罪动机、与成年人所犯下的犯罪行为有相当的不同之处。

鉴于此,国内大多数学者逐渐淡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观念,取而代之以非刑罚处理方法。

本文首先拟对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予以简单介绍,而后,将提出相关路径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

一、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理方法
坚实的刑事理论、丰富的刑事实践已经为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罚化处理奠定了厚重的基础,刑罚观念的转变、刑罚的谦抑性、刑罚经济思想、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等因素都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非刑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4 款明确规定:“因不满 16 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何为非刑罚处罚?“所谓非刑罚处罚,就是对犯罪人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就是免除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给予其相应较轻的处罚。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化方法如下:
(一)人民法院可当庭训诫未成年犯罪人。

其主要适用于免予刑罚处罚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当庭对其进行公开的谴责,并教育其、帮助其改恶从善、认真做人。

(二)人民法院可以判处未成人罪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其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查探法律和调查案件的前提下,在衡量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导致的直接的、现实损失的基础上,判处其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

未成年被告人如果有个人财产的,那么法院将判定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未成年人的财产根本不足以完全赔偿被害人时,被害人损失的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予以赔偿。

(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未成人罪犯对被害人赔礼道歉。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未成人罪犯不需要处以刑罚处罚时,可以依法督促他们向被害人承认表达个人歉意,坦诚个人错误。

(四)人民法院可以判处未成人罪犯具结悔过。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那些未成年罪犯,如果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法律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刑法责令其以书面方式,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罪和坚持悔改。

二、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完善
我国的非刑罚方法还是过于种类过于单一,规定得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和刑事审判实用性。

为了更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矫正和身心健康成长,我国现行刑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关于我国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罚处理方法。

参照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制度,我国大陆此方面制度相对简单而且滞后,我国大陆应该在非刑罚的适用对象和具体的方法、种类上予以完善。

(一)完善未成年人罪犯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对象。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未成年罪犯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

这些方法的适用只能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应的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

犯罪嫌疑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刑法分则各条具体罪名规定的相应的辨认自己行为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鉴于此,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和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实行非刑罚处罚。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在考察国外刑法以及港澳台刑法的基础上,我认为除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刑法中已规定的几种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外,可以考虑增设以下几种非刑罚的处罚方法:(1)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政府机构、居委会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协助,予以管教。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往往与其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有巨大的、直接关系,因此,如果未成年人的家庭无力对其进行管教或者无能为力对他进行恰当的管教,人民法院可以判令相关政府机构、未成年人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派出管教帮扶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

(2)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未成年人罪犯的监护人施以金钱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提供一定的金钱作担保,并由监护人严加教育,从而达到预防未成年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目的。

在一定的担保期内,如果未成年人不再违反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则将保证金退还给监护人。

如果未成年被告人违反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则担保金立即被人民法院以决定的方式予以没收。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未成年罪犯进行社区公益劳动。

人民法院可以为那些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指定一定的场所,让其在该场所内进行一定的公益劳动。

这样可以使其在劳动奉献的同时,得到社区内居民的帮助、教育,并能磨练其意志,端正其品行。

(4)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对未成年罪犯予以保护观察处分。

人民法院可以对未成年人的生活产所、学习场地,进行监督,并对其活动的范围、接见的具体人员范围予以一定限制,并以此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安宁祥和的生活环境。

综上,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确实相当不完备,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作非刑罚处理方法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 田宏杰.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2] 赵月莲.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对策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3] 郜金泰.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矫正制度比较与借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4] 田宏杰.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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