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立法检视与司法适用——兼论我国《民法典》第1185条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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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立法检视与司法适用
—— 兼论我国《民法典》第1185条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
蒋华胜*
内容摘要 我国法律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正当性需求,实现对权利人利益双重保护目的,维护实质正义,并能够威慑与预防侵权。

知识产
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也是域外法成功经验的总结。

《民法典》《商标法》《专利
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均已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应当以《民
法典》制度框架为依托构建与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法律规范设置构
成要件应避免规范冲突与语义模糊,注重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为司法
适用提供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保证在司法裁判中正确适用。

法定赔偿具有补偿
和惩罚的双重属性,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注重体系化解释,实现以良法保障
善治的司法保护目的。

关键词 民法典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立法检视 司法适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故意实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作出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均规定了这一法律制度。

基于此,本文拟以《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感谢魏胜艳老师以及法官团队同仁对本文所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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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制度框架为依托来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范体系,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
(一)知识产权自身特点是法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然选择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特定的智力创造成果、商誉和其他相关客体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属于一种新型财产权利。

〔1〕每当工业与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2〕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它确立民事主体享有一定的独占性的专有权利。

〔3〕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所谓绝对权者,对于一般人请求其不作为之权利也。

〔4〕正确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不仅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属性和体现论证,而且有助于权利思维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成熟与深化。

〔5〕我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了统一规定,旨在揭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统归于知识产权系统的逻辑关联。

〔6〕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因为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故而具备了民事权利共同的本质的特征。

〔7〕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

〔8〕知识产权客体可通过载体为人们所感知,但知识产权所附着的载体并非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知识产权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具有法律上之财产属性的物,由于这一物具有“有构”“无质”性,所以是一种“无体物”,但其具有用益性。

〔9〕知识产权是精神的内在的东西,但其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的表达而取得外部存在。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其应当归属权利人所有。

2.知识产权属于法定财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法定财产权,不仅是对自然权利的
〔1〕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学理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2页。

〔2〕[德]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2页。

〔3〕朱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济分析》,载《东方法学》2014年第6期。

〔4〕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5〕李建华、何松威:《体系语境下知识产权客体理论的权利思维》,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2期。

〔6〕何松威:《知识产权体系同一性理论的反思与建构》,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3期。

〔7〕刘春田:《知识财产权解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8〕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9〕何敏:《知识产权客体新论》,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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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也是制度设计者和立法者的智慧和创造。

〔10〕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能够对抗权利人外之第三人。

但知识产权客体作为智力成果,一般均表现为一定的信息。

〔11〕知识产权客体的使用不会产生损耗,可进行无数重复使用,并不产生物质上的消灭效果,任何人使用均不会产生物质性损耗。

知识产权作为信息产权,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实现了权利垄断与知识公开之间的契约对价关系。

〔12〕知识产权依赖于人类精神生活而存在,是由人类思想添附于有形世界之上而产生的物,基于该物而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知识产权既是自然权利,更是法定权利。

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13〕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垄断权,权利人能够依法享有法定财产权。

3.知识产权属于稀有财产权。

创新性与稀缺性同为知识形态资产的基本属性。

〔14〕创新性是知识产权客体的自然属性,也是其获得保护的法定授权条件。

黑格尔认为,诸如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以及发明都可以像物那样进行交易并缔结契约。

〔15〕知识产权的特性之一是知识产权的经济性。

〔16〕由于知识产权属于经济竞争资源,本身具有市场价值,权利人因享有知识产权客体而通过市场运营来提升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力,知识产权属于市场参与者获得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由于知识产权属于稀缺财产,权利人能够有效提升其知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知识产权侵权特征的必然结果
1.知识产权侵权发生易。

知识产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制。

〔17〕侵犯知识产权并非侵害知识产权所承载的物质载体,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实施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表现出高度公开的公共属性,实施方式简单易学,知识产权侵权人非常容易对知识产权进行非法实施,权利人难以采取事前防御性措施来杜绝侵权行为,无法控制他人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防控完全依赖于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普遍性。

侵权者获得知识产权的渠道非常便捷,实施侵权手段非常多元,实施行为多种多样,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无法真正对抗侵权者所实施的各种非法“共享”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随时随地发生让权利人防不胜防,知识产权易受到侵害成为侵权多发的重要原因,法律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应对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的必要举措。

〔10〕徐瑄:《视域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1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12〕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

〔13〕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

〔15〕[德]黑格尔:《法哲学研究》,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1页。

〔16〕张耀辉:《知识产权的优化配置》,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17〕前引〔1〕,吴汉东书,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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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

每一种权利都具有不可侵性,这也是法律创制权利初衷。

〔18〕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一难题严重影响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侵权行为无法被感知,难以被发现,侵权赔偿非常低,但侵权人能够获取暴利而易诱发侵权,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为普遍。

侵权行为具有广泛性与欺骗性。

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容易使侵权人获得非法利益,反向激励侵权人铤而走险实施侵权行为。

权利人维权存在证据取得难,固定难,风险大,技术比对难等顽疾,而维权所获得的赔偿额非常低下,导致知识产权人的研发成本无法收回,制约着开拓创新能力。

法律对权利人举证责任要求高,侵权赔偿低阻碍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营,降低权利人的市场竞争力。

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难题已成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议题,正如有学者认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主要存在两大难点:其一,知识产权侵权取证难;其二,知识产权人的损失额难以计算。

〔19〕知识产权法律引入惩罚性赔偿来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来遏制侵权行为,侵权者不仅无法通过侵权获利,还要以自己的财产来赔偿权利人。

这正是有效率的法律制度能够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难题的应有之义。

3.知识产权侵害恢复难。

法律具有强制力乃是法律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捍卫者的实质所在,因此法律规范的有效性问题乃是一个植根于法律过程之中的问题。

〔20〕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取决于它所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性质,利益关系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外在形式而保护内容,刺激个人的智慧表达,促进个人乃至人类知识获得发展。

〔21〕知识产权的侵权形态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非法使用造成权利人损失。

权利人损害有积极损害及消极损害之分,前者指既存财产之减少,后者指现存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

两者均指财产总额之减少。

〔22〕知识产权一旦遭受侵害,将难以恢复原状,有必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救济受害人并惩罚行为人。

〔23〕否则,即使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侵权者付出赔偿的最大范围也只是其侵权获利或权利人实际损失,惩罚性赔偿更负担着补偿权利人损失、剥夺侵权人非法获利及预防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功能。

〔24〕
(三)知识产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证成
1.引入惩罚性赔偿能够实现对权利人损失双重保护的目的
填平原则也称完全补偿原则,一般是指损害赔偿数额应当使得权利人恢复到侵
〔18〕朱谢群:《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专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19〕庄秀峰:《保护知识产权应增设惩罚性赔偿》,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5期。

〔20〕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21〕徐瑄:《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中的对价与衡平》,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22〕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

〔23〕王利明:《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

〔24〕罗莉:《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载《法学》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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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行为实施前的未发生状态。

在知识产权领域,以单一的填平原则一统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能实现保护权利人正当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填平原则并未考虑知识产权这一特殊客体的特征,引入惩罚性赔偿正是扭转这一困境的良方。

〔25〕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故意),过错责任具有主观性,法律加重侵权人主观过错的代价,这可促使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更加理性,并对行为结果进行主动审慎预测。

侵权人因其过错受到道德谴责自是应当,其行为损害权利人利益而受到惩罚也属正当,故惩罚性赔偿制度进入知识产权立法具有合理性。

〔26〕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法律应当建立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私权救济基本原则,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多元法律救济体系。

民事赔偿责任,即着重于损害之填补,则损害即使是因行为人过失造成,其严重性和故意为之均应予以填补。

〔27〕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损害事实如何进行量化及其合理化,二是损害事实无法通过诉讼手段客观再现,即损害赔偿的客观确定标准问题。

〔28〕侵权人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后,被侵害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存在一定的难度,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不仅自身价值难以确定,遭受侵权的损害数额同样难以计算,无法确定侵权人未经许可实施的行为造成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况且侵权人对知识产权的实施并不影响权利人使用。

不同侵权人可同时实施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甚至权利人都不知情,更不用说实际损害的计算了。

知识产权本身存在的价值确定难以及侵权行为造成损失数额确定难,共同导致仅仅适用单一填平原则无法实现法律目的。

〔29〕因此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知识产权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受害人的损失进一步弥补。

〔30〕知识产权侵权损失不仅包括过去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还包括未来因侵权行为导致销售机会减少、商誉损失以及因存在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选择等市场行情变化,这些间接损失无法在损害赔偿予以体现。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需要权利人利用证据规则举证来证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由权利人来进行举证本身存在困难。

侵权行为被发现后权利人依靠民事证据规则的证明逻辑无法真实揭示出其全部损失,侵权人可以通过损失遗漏获取非法利益,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的证明逻辑决定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通过救济方式实现全面赔偿的公平正义无法实现。

知识产权侵权给知识产权所有人造成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下根本就无法确定,实际所确定的损失,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
〔25〕胡海荣、雷云:《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与非——从法经济学解读》,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2期。

〔26〕朱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的基础及其适用》,载《中国法学》2003年3期。

〔27〕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9页。

〔28〕唐力、谷佳杰:《论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29〕前引〔24〕,罗莉文。

〔30〕张红:《恶意侵犯商标权之惩罚性赔偿》,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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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31〕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举证程序复杂,受害人如果要实现充分的举证义务,很可能会承担高昂的维权成本。

〔32〕权利人承担损害大小的证明义务,因果关系的证明义务,侵权人过错的证明义务,不法行为的证明义务,导致权利人理论上能够实现全面赔偿而受制于法律技术的原因限制,实际上难以全面完成举证责任,故仅仅适用补偿性赔偿无法实现对权利人的充分赔偿。

难怪学者疾呼,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33〕与其说惩罚性赔偿是对行为人恶意与恶劣行为的惩罚,不如说是对恶意、恶劣行为所造成严重损害的全部填补。

〔34〕正如学者所言,填平原则不能实际完整地弥补知识产权人的损失,将法益恢复到被侵权状态之前。

〔35〕
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实现维护权利人实质正义的目的
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只要它不真实,都必须予以拒绝或者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只要它们不正义,都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

〔36〕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来源于矫正正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正义观要求。

〔37〕将惩罚主要作为评价工具的解读,仍是惩罚概念的核心,也是惩罚区别于补偿的独立性根基,其根本目的在于平复受害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报复需求,力求从道德报复心理进行解释,惩罚犯错者远比使其逍遥自在地获利要好。

道德解说试图在功利目标之外进行贴近自然的解释。

让侵权者承受惩罚的痛苦,必须对错误者施与惩罚,并进行道德评判。

社会之所以允许惩罚,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更大的恶。

〔38〕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故意侵权,权利人一般需要证明侵权人实施侵权时存在动机恶劣、不计后果。

惩罚性赔偿是在实际损失之外专门设计的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对侵权人实施故意侵权行为的高度责难。

〔39〕侵权人实施行为的恶劣程度,是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首要考量因素。

〔40〕边沁指出,法律应当是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
〔31〕曹新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4期。

〔32〕徐焕新、刘新建:《中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评析》,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33〕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基础与司法裁判规则》,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

〔34〕马新彦、邓冰宁:《论惩罚性赔偿的损害填补功能——以美国侵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启示的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5期。

〔35〕舒媛:《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研究》,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5期。

〔3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37〕张鹏:《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及基本构建》,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4期。

〔38〕[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58页。

〔39〕S ee Pacific Mut.Life Ins Co., v. Haslip, 499 U.S.I,54(1991).
〔40〕S ee David Owen, A Punitive Damages Overview:Function,Problems and Reform,39 Vill.
L.Rev.363,387(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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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4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最主要的作用在于惩罚侵权人,用以惩戒侵权人因故意、恶意对权利人的侵害。

权利人通过对侵权人施以超过实际损失之外的惩罚性赔偿金,实现对侵权人的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只适用在那些漠视他人正当合法权益,侵权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因不法行为而具备法律上的可责备性的侵权行为,通过对侵权人施以超过一定限度的责任措施来惩罚行为人,展示出法律对侵权人主观故意或者恶意的约束来维护社会安宁。

知识产权赔偿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以制裁故意侵权,预防侵权人再次进行侵权行为。

〔42〕侵权人对知识产权实施恶意或者故意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可能会遭受惩罚性赔偿。

法律应当关注通过惩罚性赔偿,反映出法律对侵权人主观恶性的关注与惩戒。

〔43〕惩罚性赔偿因其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而强化了过错责任。

惩罚性赔偿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通过高额的赔偿数额使意图不法者望而却步,引导人们采取正确的行为。

〔44〕分配正义是使每一个人得到其应当得到的份额,如果这种秩序遭到破坏,就要其复原,这就是矫正正义。

〔45〕矫正正义是侵权法的根本原则与价值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侵权人所赔偿的数额超出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这并不是对矫正正义的违背,而是基于填平原则无法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完全赔偿而采取的例外法律救济制度。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必须使得一方因损害他人而获得的不当利益得到矫正。

〔46〕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纠偏被扭曲的形式正义,实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实现阻遏侵权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威慑侵权行为体现了法律的预防功能。

〔47〕阻遏功能是惩罚性赔偿的最终目的,这种目的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和社会性。

惩罚性赔偿制度阻遏功能的实现有赖于民事赔偿的实现,故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私法制度。

〔48〕法律预测能对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后果产生威慑作用,将法律行为后果纳入法治射程从而对行为人产生威慑效应,法律后果以及法律责任就是对行为人威慑作用的直接表现。

惩罚性赔偿应被视作一种威慑模式,警示潜在侵权人,从而起到威慑和遏制侵
〔41〕S ee Jeremy Benthe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2(1823).
〔42〕朱启莉:《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43〕陈富聪:《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页。

〔44〕张保红:《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侵权法的融合》,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

〔4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72页。

〔4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47〕邓雨婷、李黎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之威慑机理与规则适用研究:以法经济学为视角》,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8期。

〔48〕应飞虎:《禁止抑或限制——知假买假行为规制研究》,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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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重要作用。

〔49〕法律可以通过提高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威慑潜在侵权人而达到遏制侵权的目的。

〔50〕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属于行为规范,对侵权人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法律调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通过法律供给方式实施对侵权人的行为威慑,并将这一威慑明确展示在法律规范中,从而实现惩罚性赔偿法律化后所产生的威慑功能,侵权人即将或者打算实施侵权行为时必然会对侵权收益与成本之间进行比较,或因侵权成本过高而放弃侵权,并通过许可使用方式得以实施,实现知识产权惩罚性法律制度对侵权人的威慑功能。

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失,并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威慑实现侵权社会成本与损害赔偿成本的最小化。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功能不仅针对侵权人,还能对潜在的侵权人予以警示与提醒,从而实现法律威慑对行为规范的功效。

赔偿包含着对侵权人责任承担的威慑,这一威慑能够防止潜在的侵权人过错行事。

在私法侵权损害赔偿中,惩罚性赔偿能够发挥这一功能,特别是惩罚性赔偿使得行为人负担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从而起到损害预防作用,尤其可以预防故意或者恶意的侵权行为。

〔5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实施侵权行为比不实施侵权行为所要支付的成本更昂贵,从而防止他们产生加害侵权行动的动机。

惩罚性赔偿制度既可表现为对权利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的确认,也可表现为对侵权人所要承受惩戒的宣示,展示出社会对侵权人这一行为的根本否定性评价,并通过惩罚性赔偿方式予以宣泄,为社会生活中的人提供行为规范而预防侵权行为发生。

正如学者指出,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首要功能并非传统赔偿金“向后看”的补偿功能,而是如何将蛋糕做大的“向前看”功能。

〔52〕
二、比较法视域下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域外法中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1.美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所谓惩罚性赔偿,又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一般指侵权人因故意或者恶意实施侵害被侵权人的权益而致使其遭受损失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超出实际损失之外的损害赔偿额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法官在1763年审理的Huckle v.Money一案,其适用对象主要限制在政府等公共机关滥用权力的侵权行
〔49〕张玲、纪璐:《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启示》,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2期。

〔50〕冯晓青、罗娇:《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人文精神、制度理性与规范设计》,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51〕前引〔23〕,王利明文。

〔52〕张富强、徐健聪:《完善我国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立法的思考——基于法经济学“效益最大化原则”
的分析》,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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