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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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的完善
迪力努尔·阿力木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民间非法借贷案件频频出现,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同时也暴露出民间借贷活动所包含的巨大风险.为有效防范与化解民间借贷活动蕴藏的风险,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受到国内相关研究者的探索,并取得一些成果,但是仍旧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比如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缺乏相关法律支撑,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缺乏吸引力等.本文针对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分别从健全法律体系、明确备案管理机构定位、强化备案登记吸引力等方面着手对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予以完善.
【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00)008
【总页数】4页(P88-90,93)
【关键词】民间融资;借贷;备案制度
【作者】迪力努尔·阿力木
【作者单位】喀什大学法政学院,新疆喀什844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D922.28
随着我国经济的活跃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迅速兴起,民间融资活动日益活跃起来,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生存所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
与正规金融行业相比,民间
借贷虽有着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等优势,但由于民间借贷具备天然的逐利性与盲目性,加之民间融资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管与法律规制,使民间非法借贷活动频频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我国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影响我国金融界及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民间借贷风波,都是由于相关部门没有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人民的利益受损、一些企业家自杀或者“跑路”。
2012年4月,我国首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在浙江温州市成立,并对外提供相关服务。
[1]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主要有两个重要职能,第一是通过引入民间融资对接中介服务机构和相关配套机构(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为民间借贷提供信息交互、撮合、公证、担保等服务。
第二是备案管理职能,即承担民间借贷成交以及后续相关履约信息的备案登记。
2014年3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这个我国首个地方性金融法规及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正式实施,而条例中的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特别引人注目,是我国民间借贷活动走向正规化与合法化的一大步,有效加强了对民间借贷活动的金融监管及法律规范。
[2] 首先,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在社会上已经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
调查显示,温州市建立的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自运行以来,在登记中心进行备案的民间借贷活动数量及借贷金额都呈现出稳定上升的趋势,很多民众资源到服务登记中心进行借贷活动的登记备案,由此可见,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已经得到了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
其次,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为“民间借贷征信系统”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民间借贷备案系统可以使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人员对借贷行为人关于借贷行为的履行真实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从而获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而逐步搭建企业与个人的借贷征信系统。
再次,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有效促进民间借贷活动利率的规范合理化。
最后,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对公证机关担保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有效的引入,通过相关备案手续的履行,有效对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及风险性进行了把控,最后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借贷活动双方法律纠纷及借贷风险的发生。
[3]
(一)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在法律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及中小企业的飞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趋势,而民间借贷相关立法的发展进程与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差距,造成民间借贷活动监管存在严重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相关法律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而关于民间借贷的完整的系统的法律体系至今还没有形成,同时,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督管理的统一的部门也不存在,实施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将更有利于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化、合理化。
但是由于有些地方政府并没有地方立法权,使其制定颁布实施的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政策等没有法律效力,造成我国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从而严重制约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机构的性质与定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制度的推广
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作为民间借贷备案管理的机构,其成立对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具有一定积极的作用,同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在其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除了受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相关法律缺失的影响外,其自身的定位与自身的性质对备案管理的有效推广与开展也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根据《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盈亏自负,可见,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在开展备案登记这项职能工作时,是以企业的形式进行的,这样,我们将会对其进行这项职能工作的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质疑,不然,这将会对其公信力与隐私保护力度产生较大的影响,最后严重影响到备案管理制度的推广。
另外,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作为一家自负盈亏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怎样处理企业受委托进行民间借贷备案管
理智能与企业在提供行业服务之间的关系、怎样处理企业与其他的相似的服务行业之间的职能边界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机构亟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
(三)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缺乏吸引力
因为我国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管理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是以自愿、吸引为主的管理形式。
从试点的运行状况来看,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一方面不承担民间借贷的风险,另一方面,民间融资服务平台通过开通司法保障的“绿色通道”,利用提供多样的产品服务的手段来吸引民间借贷者进行民间借贷活动的备案登记,反映出平台消极的第三角色,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家对民间融资服务平台的信任感,影响到借贷双方去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的积极主动性。
(四)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的内容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存在一定的风险
我国目前所推行的民间借贷备案管理运行机制仍旧存在较大的缺陷。
虽然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在民间融资活动交易双方进行登记备案时,由于平台在借贷双方账户审查权限上的缺乏、在借贷资金划转使用跟踪机制上的缺失,导致其对进行的大多数审查工作紧紧停留在形式上,对于借贷行为及资源的真实使用情况很难被查证。
另外,由于借贷活动进行后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不能及时、准确得对利息支付及本金偿还等相关信息进行收集,使借贷双方信用档案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受到严重影响。
(五)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后续监管机制有待建立
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后续监管作为民间借贷登记管理相关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建立相关备案登记后续管理机制,才能有效提高民间融资备案的社会效果,有效避免民间融资活动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可以弥补的损失等,所以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后续监管机制意义重大。
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民间融
资备案登记后续监管机制还未建立,多数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机构存在着严重的存在“重备案、轻监管”的现象。
[4]
三、对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的借贷备案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制度体系
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备案管理起步较晚,其发展还处于初级的摸索阶段,特别是在法律上存在较多漏洞与空白,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制度体系是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民间借贷备案管理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必须要加快对民间借贷备案管理相关立法,使我国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具备相当的法律效力;另外,对于民间借贷备案管理的有关细则也需要尽快制定实施,以对我国民间借贷备案管理给予一定的指导,同时也对民间借贷备案管理进行推广;最后,对于相关部门制定的一些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操作流程等,地方政府部门应给予监督管理,使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
(二)明确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机构的定位
因为民间借贷活动涉及到我国众多的人民群众,所以,民间借贷管理对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大影响,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民间借贷活动的备案管理在原则上应该属于我国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
所以,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可以由政府制定部门进行专门负责或者有政府机关委托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
而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考虑,第二种方式显得更具可行性,而第一种方式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障碍。
将民间借贷备案管理相关工作进行外包,既可以外包给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也可以外包给一些企业,不管是哪一种都可以较大地提高公共服务的服务效力及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
但是,同时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与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共服务型之间在利益上存在较大的冲突,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机构的防火墙机制,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机构在受到政府部门的委托后进行相关备案管理工作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同时,政府还应
该对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督促与监督。
[6]
(三)提高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的吸引力
有效提高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的吸引力,可以有效吸引借贷双方进行自觉、资源登记,促进民间借贷备案管理趋向规范化、合理化。
提高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的吸引力,(1)要完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的指导思路,将民间借贷行为逐步纳入到正规的官方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有效降低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与交易成本,同时赋予民间借贷交易双方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2)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所产生的交
易成本。
充分利用当代发达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在相关信息搜索上的效率达到最大化;使民间借贷活动双方在获取相关借贷信息时更加快速便利;使借贷活动双方对于借贷相关操作流程更容易了解掌握;使民间借贷者可以更便捷地将自己的资金需求信息传到指定的官网上,最终实现借贷交易活动的网上实时完成。
利用互联网技术,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还可以开发利用系统的远程备案管理功能,使民间借贷交易者不需要亲自到备案登记现场,即可完成相关信息备案工作,这样不仅给相关工作者带来极大的方便,给为备案者带来较大的便捷,在网上完成相关交易流程,较大地降低了民间借贷交易成本。
民间借贷备案管理还应尽可能地降低民间借贷备案所产生的税收成本,进而使民间借贷交易的成本得到了很大的降低。
(3)强化民间借贷信息备案管理对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风险保障。
对于
那些经过了民间备案机构审查同意的民间借贷活动,应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确认备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效力,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对于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借贷活动属于高利贷行为,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应该给予
相应的保护。
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对国外一些关于高利贷登记豁免的政策进行借鉴,对于一些在备案机构进行了备案登记的民间借贷活动,允许其在一定的范围内高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并给予相应的保护,以此来对我国民间借贷备案
登记进行鼓励;明确民间借贷备案机关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备案的相关信息、材料
等具备较高的证据效力,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活动真实存在的凭证。
(4)提高对民间融资活动相关备案信息隐私性的保护力度。
民间借贷备案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备案信息授权查询制度,加大备案信息的隐私保护,限制备案信息的查询与使用,只有当事人才有权对自己的借贷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没有经过当事人的书面授权,任何人无权对当事人的民间借贷备案信息进行查询。
采用现代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科学技术,减少工作人员对于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干预,以保障备案信息的安全性,提高备案信息的安全保障能力。
建立民间借贷备案信息查询记录制度,用户如若需要对相关备案信息进行查询,则必须要在信息查询网络系统上进行相关的注册登记,系统将自动对注册登记相关信息进行保存,同时对信息查询记录进行跟踪,这些查询记录也会出现在信息使用报告中;实施对备案信息泄露相关人员的追责制度,对于一些私自泄露民间借贷活动备案信息的或者违法向他人提供相关备案信息的,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
[7]
(四)确保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信息共享机制在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等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建立,是确保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真实可靠性及完整性的基础。
近些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用来抵押的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呈现出多种多样的现象,这就给民间借贷登记相关部门对抵押物品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由于丰富多样的抵押物品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每一个部门对相关登记工作的要求又有较大的差别,且每个部门之间又没有必要的沟通与联系,使登记工作困难重重。
一般在我国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如果涉及物品抵押,则会在相关交易确定后直接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8]但是在民间融资登记平台借贷备案制度实施后,如何正确引导交易双方在进行抵押物登记时主动到登记平台进行相关备案是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
信息共享机制在抵押物登记相关部门机构之间的设立有利于对民间借贷交易者在源头上进行引导,对于民间借贷交易双方进行资源备案有较大的作用。
另外,完善民间借贷活动发生后
的备案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对于保证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也有较大的影响。
完善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后的履约信息后续的报送工作机制,将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义务备案人员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位,以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相关信息在登记时各环节信息的完整性。
最后,充分利用现在多媒体信息技术,建立民间借贷活动备案信息动态提示及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对备案信息的实时监控,实现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借贷前、借贷中及借贷后的全程监督管理。
[9]
我国经济及中小型企业的飞速发展带动了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突飞猛进,特别是民间借贷活动,为引导民间借贷活动朝着规范化、阳光化的方向前进,制定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并逐步对其进行完善至关重要。
本文虽然已经对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建议,但对其进行逐渐完善的路途还很长远。
[10]
(责任编辑李维)
The Perfection of the Loan Record System of the Private Financing Service Registration Platform
Alem Di Li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University of Kashi, Kashi Xinjiang 844000, 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China's private lending cases frequently occur. There is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safety of the masses of the people, and also exposed the huge risk of private lending activities.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resolve risks hidden in the private lending activities, filing system of folk financing service platform registration is under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and achieved some results.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For example, private financing service registration platform
for the loan record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is lack of relevant legal support; loan filing system in private financing service registration platform is lack of attractiveness etc…For the problems i n the folk financing service platform registration lending filing system, this thesis is aiming at the perfection of the filing system from a sound legal system, clearly record management positioning mechanism, the attractiveness of archival filing and registration etc.
Key words:private financing; loan; filing system
收稿日期:2016-05-13
作者简介:迪力努尔·阿力木(1984-),女,喀什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硕士。
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4;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2016)08-0088-03
(五)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后续监管机制有待建立
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后续监管作为民间借贷登记管理相关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建立相关备案登记后续管理机制,才能有效提高民间融资备案的社会效果,有效避免民间融资活动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可以弥补的损失等,所以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后续监管机制意义重大。
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后续监管机制还未建立,多数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机构存在着严重的存在“重备案、轻监管”的现象。
[4]
(一)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制度体系
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备案管理起步较晚,其发展还处于初级的摸索阶段,特别是在法
律上存在较多漏洞与空白,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制度体系是民间融资服务登记平台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民间借贷备案管理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必须要加快对民间借贷备案管理相关立法,使我国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具备相当的法律效力;另外,对于民间借贷备案管理的有关细则也需要尽快制定实施,以对我国民间借贷备案管理给予一定的指导,同时也对民间借贷备案管理进行推广;最后,对于相关部门制定的一些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操作流程等,地方政府部门应给予监督管理,使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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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机构的定位
因为民间借贷活动涉及到我国众多的人民群众,所以,民间借贷管理对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大影响,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民间借贷活动的备案管理在原则上应该属于我国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
所以,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可以由政府制定部门进行专门负责或者有政府机关委托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
而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考虑,第二种方式显得更具可行性,而第一种方式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障碍。
将民间借贷备案管理相关工作进行外包,既可以外包给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也可以外包给一些企业,不管是哪一种都可以较大地提高公共服务的服务效力及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
但是,同时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与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共服务型之间在利益上存在较大的冲突,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机构的防火墙机制,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机构在受到政府部门的委托后进行相关备案管理工作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同时,政府还应该对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督促与监督。
[6]
(三)提高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的吸引力
有效提高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的吸引力,可以有效吸引借贷双方进行自觉、资源登记,促进民间借贷备案管理趋向规范化、合理化。
提高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的吸引力,(1)要完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的指导思路,将民间借贷行为逐步纳入到正规的官方的金
融监管体系中来,有效降低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与交易成本,同时赋予民间借贷交易双方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2)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所产生的交易成本。
充分利用当代发达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在相关信息搜索上的效率达到最大化;使民间借贷活动双方在获取相关借贷信息时更加快速便利;使借贷活动双方对于借贷相关操作流程更容易了解掌握;使民间借贷者可以更便捷地将自己的资金需求信息传到指定的官网上,最终实现借贷交易活动的网上实时完成。
利用互联网技术,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还可以开发利用系统的远程备案管理功能,使民间借贷交易者不需要亲自到备案登记现场,即可完成相关信息备案工作,这样不仅给相关工作者带来极大的方便,给为备案者带来较大的便捷,在网上完成相关交易流程,较大地降低了民间借贷交易成本。
民间借贷备案管理还应尽可能地降低民间借贷备案所产生的税收成本,进而使民间借贷交易的成本得到了很大的降低。
(3)强化民间借贷信息备案管理对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风险保障。
对于那些经过了民间备案机构审查同意的民间借贷活动,应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确认备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效力,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对于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借贷活动属于高利贷行为,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应该给予相应的保护。
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对国外一些关于高利贷登记豁免的政策进行借鉴,对于一些在备案机构进行了备案登记的民间借贷活动,允许其在一定的范围内高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并给予相应的保护,以此来对我国民间借贷备案登记进行鼓励;明确民间借贷备案机关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备案的相关信息、材料等具备较高的证据效力,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活动真实存在的凭证。
(4)提高对民间融资活动相关备案信息隐私性的保护力度。
民间借贷备案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备案信息授权查询制度,加大备案信息的隐私保护,限制备案信息的查询与使用,只有当事人才有权对自己的借贷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没有经过当事人的书面授权,任何人无权对当事人的民间借贷备案信息进行查询。
采用现代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科学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