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和军区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和军区旧址文物
保护规划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6.06.24
•【文号】办保函〔2016〕618号
•【施行日期】2016.06.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和军区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6〕618号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武安市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和军区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冀文物字〔2015〕207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暂不同意所报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和军区旧址文物保护规划。
二、该规划需在以下方面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进一步梳理文物构成,明确保护对象,补充对旧址单体建筑的原有功能形态、价值特征的研究阐述;文物本体现状及相关问题应客观分析,并评估现行保护区划、已完成修缮工程等;重视旧址文物与村镇历史格局的关系,完善对道路、水域等环境内容的评估;补充灾害评估的相关科学依据;明确基础设施的现状情况。
(二)调整保护区划,建议根据建筑群的组合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细化建设控制指标,整体保护历史环境;管理规定需明确相关依据,旧居产权、使用权问
题应予以厘清,确保管理措施合理可行。
(三)增强文物保护措施、专项规划措施与现状评估问题的对应性,并做好与历史文化名镇冶陶镇保护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提高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补充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内容和图纸。
应对村落内部环境整治、公共空间环境改善的规划措施提出避免城镇化、园林化的要求。
(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进一步规范文本和图纸体例,加强用语表述和技术制图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并注意规划依据中所引用法律法规的修订时限。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对所报保护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