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仓作业安全指导要点-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系统误错显示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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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倉作業安全指導要點
一、為指導穀倉業者維護穀倉作業安全,防止職業災害,特訂定「穀倉作業安全衛生指
導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有關穀物處理之穀倉、飼料廠、碾米廠、麵粉廠、粉粒工廠、乾玉米
粉廠,以及黃豆壓片等作業。
三、本要點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穀倉:謂從事大宗農產品如玉米、小麥、大麥、燕麥、高梁、稻米、黃豆與向日葵子等之接收、處理、儲存與裝運之設備。
(二)室內斗升機:謂其底部及其突出地面部份百分之二十均位於室內之斗升機。
但僅鐵道卸料口或卡車卸料口等部份在室內,而其餘部份均在室外者,不在
此限。
(三)堵塞:謂物料堵塞於斗升機底部,導致物料輸送與斗升機運送停止之現象。
(四)外洩穀塵:謂粒徑在四0篩目(四二五微米)以下,從穀倉作業系統中逸出之可燃性穀物粉塵。
(五)熱作:謂使用電焊或氣焊以熔接、切割或類似火焰作業之工作。
(六)陣起動:謂連續以起動與關閉驅動馬達所產生的振動,以清除斗升機底部堵塞之行為。
(七)防滑套:謂為增加滑輪與皮帶間之摩擦係數於驅動滑輪上加套之謂。
四、室內斗升機之設置與作業依下列規定:
(一)斗升機不得以陣起動清除堵塞。
(二)皮帶與防滑套應為易導電者,皮帶之表面電阻不得大於三百個百萬歐姆(300MΩ)。
(三)斗升機頂部應設檢視孔,以利斗升機頂部滑輪、防滑套、皮帶與排放孔之檢查。
(四)斗升機底部應設適當檢視孔,以利底部之清理與底部滑輪與皮帶之檢查。
(五)軸承儘可能設於斗升機殼外。
軸承部份或全部設於斗升機殼內者應設置能監測軸承狀況之振動監測器,溫度監測器或其他方法。
(六)偵測斗升機運轉狀況之設備於斗升機皮帶速率減低百分之二十時,應立刻發出警報,俾能適當處理。
(七)設置斗升機皮帶移動監測器,當皮帶不在其正常位置時能提供勞工警告,或提供皮帶保持定位之設備,皮帶發生位移時能適時調整之。
(八)穀倉容量在三萬六千立方公尺(一百萬蒲式耳)以下之穀倉,有日常目視檢查斗升機運轉與皮帶軌道之設施者不適用(六)(七)之規定。
(九)左列情況不適用(五)(六)(七)規定:
1.斗升機有火災爆炸抑制系統,至少足以保護其頂部及底部者。
2.斗升機設有氣壓或其他粉塵控制系統或其他方法能使作業時斗升機內粉塵之濃度低於其爆炸下限百分之二十五者。
五、穀物流程處理設備(粉碎機、研磨機與細碎機)應裝置能將可能產生火花之鐵金屬
或石頭等自輸入穀物中取出之設備。
六、直接加熱之穀物乾燥器依下列之規定:
(一)儘可能設於穀倉外。
(二)設於穀倉內者應有火災與爆炸系統之防護。
(三)設於穀倉內而與其他設備隔離者,至少應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建築。
(四)設置自動控制設備,於能源故障、燃燒困難或空氣排放管風扇受阻時能切斷燃料供應,乾燥部份排氣管之溫度過份升高時應立即停止穀物之輸入。
(五)乾燥氣以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其蒸發器應設於距乾燥器至少三公尺處,氣體管線應有防止機械損傷之保護措施。
七、卡車或鐵道卸料口應設網目護蓋之,網目格最大不得大於六公分。
八、穀倉之濾布吸塵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已設氣壓集塵系統之濾布集塵器,均應設置能顯示布袋表面壓力降低之監測設備。
(二)新設之濾布集塵器應依下列規定:
1.儘可能設於設備外。
2.設於設備內者應以抑爆系統保護之。
3.設於設備內者應以至少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建築物隔離之,並與外牆為鄰向外吹洩。
九、雇主應依下列規定確保廠房整潔:
(一)為使廠房內外洩與沈積之粉塵置於控制之下,應有廠房整潔計劃,規定適當的清除方法與清掃頻率,使建築物的突出物、樓地板面、設備或其他暴露表
面上無粉塵積存。
但卸料口與裝車場在穀倉設備外者或其一面或兩面開放者
得不列入廠房整潔計劃中。
(二)廠房整潔計畫將下列場所列為優先清理地區,如其粉塵積存超過0.三公分時,應予立即清除之。
1.室內斗升機十一公尺內之樓地板面。
2.設置研磨設備之密閉地區樓地板面。
3.設置有乾燥設備之密閉地區樓地板面。
(三)廠房整潔計畫應包括粉塵收集系統失靈、粉塵控制系統故障、粉塵密閉裝置突然開放,導致粉塵大量外洩之情況等突發粉塵清理事項。
(四)廠房整潔計畫應詳列各場所外洩粉塵的清理時間表與控制方法及處理要領。
(五)事業單位可採下列適當方式有效控制粉塵外洩:
1.設置氣壓集塵系統。
2.將整個輸送系統密封,並保持其於負壓狀態。
3.儘可能斗升機送風應從底部吹向頂部,並保持其粉塵濃度在爆炸下限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4.儘可能將衛生或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於食物或飼料之食用油噴灑於輸送穀物上或穀物內。
(六)使用壓縮空氣吹除建築物突出部、牆上或其他地點沈積之粉塵,應使可能產生火源機械設備停止運轉,並將該地區一切潛在火源完全清除或控制後方可。
十、雇主得依下列規定實施預防保養:
(一)1.定期檢查機械與安全有關之乾燥器、穀物流程處理設備、集塵設備(包括濾布集塵器與斗升機)。
2.依製造廠之建議或過去之記錄,施行必要之潤滑及其他適當之保養。
(二)集塵系統失常或其作業低於設計效力時,應立即改正。
(三)斗升機之軸承過熱,皮帶打滑或發生移動時,應立即改正或更換之。
(四)雇主對修理中、使用中或調整中之設備,應規定作業人員實施掛牌或加鎖之作業程序,以免他人誤用能源,或使各該裝備運轉,導致作業勞工傷害。
此
項加鎖或掛牌作業程序,應規定「除設置之作業勞工本人或其直屬上級主管
人員,他人不得移出之。
」此項規定應予切實執行。
前項(一)款之檢查應作成記錄,記載檢查日期、檢查者姓名,以及本條(一)1.規定檢查之設備之編號與其他識別事項,並妥為保存。
十一、雇主使勞工進入穀倉桶內工作,應依下列規定。
但進入平底倉或直徑大於高度之穀倉,若非由上面進入者,不在此限。
(一)勞工進入前應依下列規定:
1.雇主應發給勞工穀倉進入許可證,但雇主或經雇主授權能代表雇主下達進倉許可之人員在場監督作業者不在此限。
進倉許可證應載明進入
之時間、倉號、穀倉監測資料及應採取之一切必要措施,並妥為保存
之。
2.足以導致進入穀倉勞工危險之一切機械、電氣、水力或氣壓等工具,均應加鎖或掛牌,使其脫離、阻絕,或防止其他方式之作業。
3.進入有可燃性氣體、蒸氣或有毒性物質存在之場所應先測試其濃度,如氧氣量少於百分之十九.五,可燃性氣體之濃度超過其爆炸下限百
分之三十,或有毒性物質超過其最高容許濃度,應採下列措施:
(1)連續予以通風。
(2)如有毒性物質或缺氧情況存在時,使勞工配戴適當的呼吸器。
(二)勞工由倉頂進入倉內時,應以適當方法使勞工進入,並應配戴安全索等護具,或使用水手椅,以備緊急救援用。
(三)設置倉外監視人,以便提供倉內勞工必要的協肋。
監視人與倉內勞工間應保持確實之連絡信號(聲、光、或信號線等)。
(四)準備及提供倉內勞工適當之救援工具。
(五)擔任倉外監視人員應瞭解救援程序訓練,並應使其知道如何獲得外來協助之通信連絡管道。
(六)倉內有架橋現象或其一側有穀物堆積的情況時,雇主不得使勞工進入倉內工作。
(七)勞工有因沈陷於物料,被穀物或其它農產品埋沒,導致窒息之虞時,應禁止勞工在超過腰際高度之穀物上行走或站立。
十二、雇主使勞工從事熱作(動火)應依下列規定:
(一)熱作前應確實檢查現場穀物粉塵等一切可燃性物質是否完全清除或掩蓋。
(二)熱作前應發給書面動火許可,但在指定熔接地點工作者,不在此限。
(三)動火許可證應註明動火之地點、時間及動火前應採取之一切必要措施。
(四)動火許可證應妥為保存。
十三、雇主將有關穀倉工作招人承攬時,應將下列事項告知承攬人。
(一)穀倉設備與承攬作業及其作業地區附近有關火災爆炸之潛在危險情況。
(二)有關作業之安全規則。
(三)緊急應變計畫。
(四)動火許可與進倉許可及其作業程序。
十四、雇主對其所雇勞工至少每年應就下列內容實施安全訓練乙次。
(一)與設備有關之一般安全事項,包括粉塵沈積與火源等危害因素之認知與預防措施,以及粉塵爆炸條件之控制事項。
(二)關於穀倉作業之特殊作業程序與安全措施,包括研磨機械之處理程序,斗升機堵塞清理程序、廠房整潔維護程序、動火許可程序、預防保養程序、
加鎖掛牌程序、進倉許可程序與進入穀倉處理可燃性或有毒性物質作業程
序。
十五、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規劃緊急應變措施:
(一)訂定書面計劃使勞工周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緊急撤離程序的規定與緊急逃生路線的指定與標示。
2.留守現場從事重要作業人員撤離前之作業程序。
3.完成緊急撤離後人員清點程序與集合地點。
4.負責緊急救援與醫療人員之指定。
5.火災爆炸或其他緊急事故之適當報告方法。
6.緊急通報或連絡人員之姓名及職稱。
(二)建立適合現場環境之警報系統。
(三)各工作場所均應以圖面或不同顏色標示逃生路線與方向。
(四)與當地消防隊協調連繫,舉辦模擬緊急狀況演習,以利救援行動。
十六、穀倉結構體內人員緊急逃生得採下列方式:
(一)穀倉頂部至少應提供兩種緊急逃脫方法。
(二)既設穀倉之地道至少應提供一種緊急逃脫之方法,新設穀倉之地道應有兩
種以上之緊急逃脫方法。
(三)緊急逃脫可利用任何可利用之出口,使用下降設備(其著陸速度不得大於每秒四.六公尺),或緊急逃脫梯。
(四)緊急逃脫方法應列入緊急應變計劃中,使員工熟知距其所在位置最近之脫逃方法與應採取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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