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折扣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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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折扣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10.28
•【字号】榕国税函[2002]442号
•【施行日期】2002.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折扣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国税函[2002]442号2002年10月28日)
省局《关于折扣销售如何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2]355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对汽车、家电等行业经营单位在销售货物时,在季度或半年终了时,根据累计购买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该折扣金额由经营单位在下一批销售给同一购货单位同种货物时开具的发票上注明,以此方式开具发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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