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文件清理有关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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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文件清理有关情况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07
•【字号】黑市政办发〔2016〕91号
•【施行日期】2016.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文件清理有关情况的通知
黑市政办发〔2016〕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7号)、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6〕13号)要求,我市文件清理工作已接近尾声。

目前,各地政府和部分单位尚未按照黑市政办发〔2016〕13号文件要求报送清理结果。

为按时、准确统计各地、各有关单位清理工作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尚未完成文件清理工作的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黑市政办发〔2016〕13号文件要求,抓紧时间推进。

二、关于对照国务院宣布失效文件清理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照《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和《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一并进行清理,按要求填写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同时报送市政府办和市政府法制办。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单独进行统计,填写规范性文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此次清理列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2017年1月31日前重新制定,逾期未重新制定的视为废止。

对未列入保留、修改、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各地、各有关单位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视为失效。

五、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2013年以来本地、本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情况,包括清理的次数、年度,每次保留、修改、废止文件数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文件清理工作,确保质量,务于11月10日完成上述工作,并按要求报送。

联系人:金玲,电话:7773090。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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