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调整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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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情况
**市现有民用天然气销售公司8家,其中央企和国企3家,民营企业5家。民用天然气销售覆盖城区及17个镇。
我市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第一档(用气量420立方米以内/年·户)气价为2.00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421~660立方米以内/年·户)气价为2.40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660立方米以上/年·户)气价为3.00元/立方米。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为2.20元/立方米;城镇(含农村)低保、五保户用气户居民生活用
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为2.00元/立方米;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阶梯气价计价周期原则上以年为单
位;用气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二、调整政策依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从2018年6月10日起,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销售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简称上游供气方)供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54元,实现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并轨。除门站价格外,上游供气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各地应结合门站价格调
整、配气价格核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以及天然气增值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疏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原则上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游调价幅度。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 “各地在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对于已经建立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顺调)机制的且联动(顺调)机制经过听证的,可按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价格。”
三、居民用气顺价调整方案
居民用气门站价本次由原每立方米1.32元调为1.54元,每立方米调增额为0.22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省发改委统一顺价调整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应顺价调增额0.232元/立方米,并参照**县、**县拟顺价调整方案,建议本次我市居民用气顺价调增额第一档气为0.23元/立方米,依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规定,第二档气、第三档气分别按与第一档气顺价调增额1:1.2和1:1.5比价确定,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和合表用户均按与第一档气顺价调增额1:1.1比价确定。其具体顺价调整方案如下。
(一)居民用气阶梯价格:第一档(用气量420立方米以内/年·户)气价为2.23元/立方米,调增额为0.23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421~660立方米以内/年·户)气价为2.68
元/立方米,调增额为0.28 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660立方米以上/年·户)气价为3.35元/立方米,调增额为0.35 元/立方米。
(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为2.45元/立方米,调增额为0.25 元/立方米。
(三)城镇(含农村)低保、五保户用气户居民生活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本次不作调整,气价仍为2.00元/立方米。
四、有关事项
(一)涉及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顺价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从2018年9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