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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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修正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7.03.12
•【字号】石建办[2007]24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修正案》的通知
(石建办[2007]24号)
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已经2006年8月23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八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九条,内容原为:“在石家庄市二环路以内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须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石家庄市市区从事建设施工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实行围挡作业,施工现场要采取保洁措施,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
”修改为:“在石家庄市石环公路以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须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石家庄市市区从事建设施工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实行围挡作业,施工现场要采取硬化路
面、覆盖堆土、定时洒水等保洁措施,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
”为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具体工作要求布置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在石家庄市石环公路以内新开工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管理办法》(市建[2003]65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证》。
二、各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要求,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扬尘污染。
三、相关各县(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管理处要组织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市建设局要对石环公路内、四县(市)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为各建设、施工单位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为行政执法检查阶段,对发现石环公路以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各有关部门依据修正后的《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