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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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2013级奖学金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种类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范围
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业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生均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奖学金评定及全校各类评优和进行组织鉴定以及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综合测评成绩以学习成绩为主,兼顾政治思想、科研、文体活动、社会活动等各方面。

第六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若获得多种奖学金(不含单项奖学金),奖金发放取其中奖金额度最高的一项,但保留其获评各种奖学金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优秀学生奖学金(即专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
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3%;
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7%;
三等奖学金8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2%。

第八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偏激言行;
(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根据本院情况制定,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四)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六)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以及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师生公认、社会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优先考虑或特殊考虑。

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专业奖学金按照综合测评成绩评比。

每学年新学期开学后二周内,由学院学习部根据从教务处网站下载的专业成绩表(按照平均学分绩点),组织进行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和评比,计算结果按各年级各专业排队,提出获奖学金人员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一周,并张榜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者,不得修改。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警告以
上(含警告)处分者;
3、本学年度考试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必修课程(含限选和体育)不及格者,或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1/2范围的;
4、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
5、学院认为可以扣发、停发奖学金的其它事由;
6、卫生检查未达标者。

7、迷恋网络游戏、屡教不改者;
8、大二、大三本科年级未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者,该评选学年不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

大二专科年级未通过国家英语三级考试者,该评选学年不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

英语四、六级及格标准为达到425分。

英语三级及格标准为达到60分。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结果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

获得奖学金的同学银行卡号一定要是学生本人在武汉办理的中国银行卡号。

第十二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应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三章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对在德、智、体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单项奖学金。

第十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单项奖学金。

(一)参加全国及省(部)级评优或各类竞赛活动获得优胜与表彰的学生;
(二)在学校重大活动或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三)在学校重要推优评比中获得学校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
(四)在政治、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学生;(五)毕业时到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
(六)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其他学生。

学校单项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五条: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将根据设奖单位的要求另行制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五章国家和省政府等设置的奖学金
第十六条:国家和省政府专项设置的奖学金根据相应评选办法进行评定。

第六章优秀学生奖学金具体评比办法
第十七条:参与奖学金评选的学生要符合下列参评要求:
(一)所有参评学生一学期获得主修课程的学分不得低于15分且上一学年获得主修课程的学
分不得低于30分。

(二)上一学年内,学生所选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全部计入奖学金评比体系,如有不及格,不得参评奖学金;辅修专业课程(双学位)成绩不计入奖学金评比体系。

(三)如有不及格课程重修(补考)后通过的学分不计入奖学金测评体系。

(四)已获学分课程再次重修的,成绩及学分不计入奖学金评比体系。

(五)上一学年内,第一学期学籍异动的学生,奖学金在学籍异动后学院参评;第二学期学籍异动的学生,奖学金在学籍异动前学院参评。

注:主修专业课程是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理论课程、军训、体育等。

第十八条:奖学金计算公式为:
奖学金综合成绩 = 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 上一学年素质拓展分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绩点采用4分制,具体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如下: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注:①考核成绩按四舍五入取整;
②补考合格按照60分记录绩点,绩点为1.0。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



(所修课程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课程学分
注:素质拓展分加分比例不超过奖学金综合成绩的10%,即最高加分不超过0.4分。

第十九条:素质拓展分加分细则:
综合测评的设置是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活动,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各方面能力。

综合测评加分由德育及思想表现方面、社会工作、文体活动方面及科研创作及竞赛方面等四部分组成。

1. 德育及思想表现方面
(01)、好人好事、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者加0.5分/人(义务献血不加分),院级加0.25分/人;
(02)、积极参加院、校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受到表彰者,省级加0.6分/人/次,校级0.4分人/次;院级0.2分/人/次。

(03)、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志愿服务满20小时的加0.2分,不足20小时但超过10小时(含)加0.1分,10小时以下不加分。

(04)、凡被评为先进者,如:优秀团员、模范团干、优秀学员、优秀军训标兵等,国家级加
0.4分/人,省级加0.3分/人,校级加0.2分/人,院级加0.1分/人;
备注:同时受到多个单位授予同一称号,取级最高分。

(05)、凡在本学年被评为校以上先进集体称号的(优良学风班、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由于已发放奖金,故不在此加分项目内),该集体成员加0.2分/人(一等奖满额0.2加分,二等奖、三等奖依次减半);被评为院级先进集体称号的,该集体成员加0.1分/人(一等奖满额0.1加分,二等奖、三等奖依次减半)。

(06)、在寝室卫生评比中被评为“百佳寝室”的,寝室成员加0.1分/人;
2.社会工作方面
(07)、班长0.5分/人;团支书0.5分/人;副班长0.3分/人;学习委员0.3分/人;生活委员0.3分/人;组织宣传委员0.3分/人;文体委员0.3分/人;心理委员0.3分/人。

(08)、院团委副书记(团总支书记)0.7分/人;院学生会主席0.7分/人;院学生会秘书长0.6分/人,院学生会副主席0.6分/人;部长0.5分/人;副部0.3分/人;干事0.1分/人。

(09)、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经学院党委认定合格者加0.7分/人,各班级党务负责人、院支部委员经学院党委认定合格者加0.5分/人。

(10)、担任班助者,经学院党委考核合格者,加0.5分/人。

(11)、担任校级其他社会职务者(如校会、校社联、协会等),该学期报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备案,经所在部门考核合格并出具证明材料者,比照院班级和院学生会同等级任职情况多加0.1分。

备注:以上第(7)至第(11)项干部任职加分部分不累计,身兼多职者只取最高分。

对于不称职的干部,班级同学和学工办老师有权扣除一定的分数甚至扣除全部。

对于任期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十个月给予相应比例的加分。

3.科研、创作及竞赛方面
(12)、该学年参加数学、英语类、力学类、物流设计大赛、交通科技大赛等竞赛获奖者,按照获奖级别和名次进行加分,
国家级:特等奖1.1分/人,一等奖1分/人,二等奖0.9分/人,三等奖0.8分/人;
省级:特等奖0.8分/人,一等奖0.6分/人,二等奖0.6分/人,三等奖0.5分/人;
校级:特等奖0.5分/人,一等奖0.4分/人,二等奖0.3分/人,三等奖0.2分/人;
(获得优秀奖的同学加分值等同于三等奖的分值进行加分)
(13)、发表学术论文者,核心期刊1分/人(按照作者排序依次递减0.1分);非核心期刊0.5分/ 人(按照作者排序依次递减0.1分);
(14)、发表新闻、创作类文稿加分;按照在学院站(院报、院刊)、学校网站(校报)、省级门户网站(报纸)、国家级门户网站(报纸)发表新闻作品分别给予0.05分、0.1分、0.2分、0.4分的加分奖励,新闻作品不重复加分,加分总分不超过1分。

转载不另加分。

若作品是X人合作发表的,每人加分为奖励分的0.1/X。

(15)、参加“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科技作品大赛等比赛,参加者(以作品成型为准)加0.2分/人;
国家级获奖者:特等奖2分/人,一等奖1.9分/人,二等奖1.8分/人,三等奖1.7分/人;省级获奖者:特等奖1.7分/人,一等奖1.6分/人,二等奖1.5分/人,三等奖1.4分/人;校级获奖者:特等奖1.4分/人,一等奖1.3分/人,二等奖1.2分/人,三等奖1.1分/人;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励只取最高分;优秀奖按照三等奖分值进行加分)
(1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每一项加1.2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者,每一项加1分;
(17)、外语水平:大二上学期一次性通过四级加0.2分,大二学年一次性通过六级加0.4分,计算机水平:在评选学年一次性通过全国性考级二级加0.2分三级加0.3分四级加
0.4分;
4. 文体活动方面
(18)、参与文体性活动获奖加分
参加校级文体活动者,加0.1分/人;
获奖者特等奖0.2分/人,一等奖0.18分/人,二等奖0.16分/人,三等奖0.14分/人,优秀奖0.12分/人;
参加院级文体活动者,加0.05分/人/次;
获奖者特等奖0.1分/人,一等奖0.09分/人,二等奖0.08分/人,三等奖0.07分/人,优秀奖0.06分/人;
(备注:参加活动分值和获奖分值两项不累加,取最高分;文体活动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集体项目减半)
备注:
因实行平均学分绩点,故素拓分相应缩小加分分值,缩减为原加分分值的10%;所有获奖或过级均以相应证书或其它实质凭证为加分依据,发表的文章均以报纸或网站上的实体为加分依据;
凡是以上条例中没有涉及到的学生奖励加分,由院团委老师确定加分幅度。

第二十条:处罚
卫生检查中寝室卫生不达标寝室,各成员每次-0.1分;
卫生检查中发现大功率宿舍成员每次-0.25分;
无故不参加班会、团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卫生值日及治安值日者每次-0.1分;
节假日不经请假,提前离校或延期返校者每天-0.1分;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如烧电炉、损坏公物、赌博、打架斗殴等,每次-0.25分;
无故旷课,每次-0.05分;
第七章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各班班委、班主任、院团委学生会、学院党委形成学院综合测评实施方案的监督、管理体系。

学生有权监督学院综合测评方案的实施全过程,对任何有异议之处可以向学院团委学生会反映,提出个人意见或建议。

班委会应监督并检查班上同学综合测评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不符应及时上报学院修改纠正。

班委会有权进行专业班级之间的相互监督(学习委员负责),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班委会可直接上报学院党委处理。

班委会有权监督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和综合测评加减分的登记情况。

班主任有监督管理学院综合测评实施方案的责任与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应监督学生的各方表现,了解综合测评结果及时管理教育学生。

学院团委学生会和各班级学习委员负责综合测评基本实施过程,负责登记有关加减分情况,并负责协助学院党委考核基层班委会成员。

学院党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负责学生综合测评的全面管理工作,设综合测评档案,并及时对学生公布开放。

学院有权更正学生综合测评中的错误信息和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记录。

学院党委负责考核学院团委学生会成员、学生辅导员及担任其他社会职务者。

奖学金应该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必需消费,不得用于挥霍或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由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党委制定并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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