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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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促进就业实施
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6.02.20
•【字号】沪奉府[2006]15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
通知
(沪奉府[2006]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促进就业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奉贤区促进就业实施意见
为了创造就业条件,促进劳动者就业,推动本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进一步促进离地人员就业、新增长劳动力初次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农就
业,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行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控制失业率。
二、落实政策
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将促进劳动者就业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制定产业政策和编制城镇规划时统筹考虑的重要因素。
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发展非全日制就业、劳务输出、非正规就业、自谋职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增加就业途径。
对组织离地农民向区外劳务输出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
贯彻执行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保证工资发放,预防、解决欠薪欠保的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涉及政府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影响进行评估审核。
三、经费保障
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都应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保障促进就业的政府投入。
政府投入包括:
(一)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促进就业的财政性经费投入;
(二)由政府负责筹集的公共基金对促进就业的相关投入;
(三)国有、集体资产收益中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四)政府的其他投入。
促进就业的财政性经费投入,应当根据就业状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镇人民政府应当就政府促进就业的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责任考核
建立政府促进就业责任考核制度。
区人民政府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职业技能培训、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指标,列入对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行政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建立促进就业工作机制
建立区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定期研究促进就业工作,协调、完善与促进就业相关的重大政策,指导并督促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
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制定和调整与促进就业有关的重大政策时,应当听取工会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镇、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本区域的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指导、开业指导以及受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事项等服务;提供免费的招聘信息发布、用工指导、招退工登记备案等服务。
镇、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实际情况设置就业援助员,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并建立就业人员、信息员、劳动保障事务所、企业之间的双向传送信息网络。
同时,创设就业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展“招商引资引岗位、劳务输出借岗位、政府出资买岗位、优化环境创岗位、规范用工显岗位”的就业服务机制。
七、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区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区域内的就业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制定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计划,充分利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办学机构开展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建立职业培训个人帐户卡,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同时,为离地人员、失业人员、双困人员和农村
富余劳动力进行初级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区、镇两级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积极推行青年见习制度。
政府通过提供职业见习补贴等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为青年提供职业见习岗位。
八、充分利用职业资格证书
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鼓励本区企业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岗位技能规范或要求,实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生产服务水平。
九、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
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
劳动者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自愿组成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从事以适应社区服务需要为主的小规模经营活动。
经政府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十、加强择业观宣传教育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引导劳动者树立适应市场需求的择业观念,特别是对初次就业以及青年失业人员的择业观教育,转变怕苦怕累、频繁跳槽、盲目追求高薪的就业观念,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要着力提升包括职业技能、工作经历、敬业精神在内的综合职业素质。
1、建立一支适合青年特点的职业指导员队伍,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帮助失业青年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敬业精神。
2、充分发挥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作用,加快见习基地开发,完善见习管理,使之成为缓解青年就业矛盾的重要渠道。
3、进一步加大失业青年群体职业培训,特别是高层次培训的力度,努力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与技能素质,促使其实现积极就业。
十一、优化创业环境提供开业服务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优化创业环境,为自主创业的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1、开业培训。
区劳动保障部门适时有效开展开业培训,切实帮助开业者了解开业环境,熟悉开业政策法规,提高开业综合素质,跟踪解决开业中的难题;
2、开业场地方面的扶持。
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创造条件建立开业园区,实施有效的管理和配套服务。
3、资金融通的扶持。
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业者的融资申请进行受理,切实落实开业贷款担保政策,从“宽、低、免”三个方面进行完善,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并及时给予开业者贷款担保、贴息。
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下岗协保人员达到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经劳动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可以依法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若今后上级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则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十三、帮助困难人员就业
各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扶持、组建公益性劳动组织。
一方面要积极开发适合本区域实际的千人、百人就业项目,力争每年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一万名以上,帮助种粮户家庭实现非农就业一户一岗。
另一方面要对“双困人员”的进入、认定、退出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双困人员”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安置一个、保障一个。
对吸纳双困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就业帮扶卡)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
补贴。
十四、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
本区失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如实向区就业促进中心、镇和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应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区、镇、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的,可以决定其退出失业登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城镇低保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区、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适合的就业机会的,按照《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民就发(1999)37号]文件精神,可以停止其享受低保待遇。
十五、进一步规范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裁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企业因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等非市场原因导致裁员的,政府应当安排相应资金,帮助企业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
十六、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
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劳动标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等规定的监察。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招聘信息,不得以性别、年龄等为由拒绝录用应聘者。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劳动标准、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规定。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职业介绍等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如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未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非法营业的,由工商、公安、劳动等部门依法查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十七、法律责任
职业培训、失业保险、社会保障中心等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或者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