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安全和健康,促进清真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而制定的。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生产环境与设施2.1 生产环境要求2.1.1 清真食品生产场所应选用无公害、无污染的场地,距离垃圾站、化工厂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不得小于500米。
2.1.2 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2.1.3 生产场所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地面、墙壁、天花板等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2.2 设施要求2.2.1 清真食品加工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2.2 清真食品加工设备应与其他非清真产品加工设备分开使用,防止交叉污染。
2.2.3 清真食品加工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三、原材料采购与管理3.1 原材料采购3.1.1 原材料采购应选择正规的供应商,并且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和检测报告。
3.1.2 原材料采购时要注意选择符合清真食品标准的原材料,避免使用非清真原材料。
3.2 原材料管理3.2.1 原材料应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2.2 原材料存放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无异味,严禁存放过期或者变质的原材料。
四、生产流程控制4.1 生产计划制定4.1.1 生产计划应根据销售情况、库存情况等因素进行制定,确保生产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1.2 生产计划中要考虑到产品质量控制和生产成本控制等因素,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并且成本可控。
4.2 生产过程控制4.2.1 生产过程中要按照清真食品生产标准进行操作,确保产品符合清真食品标准。
4.2.2 生产过程中要注意卫生安全,加工人员应穿戴适当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护用具。
4.2.3 生产过程中要进行定期检测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五、产品质量控制5.1 产品检测5.1.1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产品检测体系,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检测和抽样检验。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民间建议稿【总则部分】第一条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国经济和民族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立法说明】本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性、必要性、合法性。
1、目的性:规范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管理和监督;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和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2、必要性:对于必要性,对于生活在这个社会的广大穆斯林来说已经不需要用空洞的语言去论述,我想每个人都已经迫切的体会到了这种必要性。
常见的有: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将清真牛羊肉与猪肉等非清真食品混杂摆放;有的餐饮业主和生产加工企业,不经审批随意悬挂清真标牌,冒充清真食品,招揽生意;有的在印有清真包装箱内装进猪肉火腿或在包装袋上印有穆斯林禁忌的文字、动物图案;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法人等管理人员多数不是穆斯林等问题。
3、合法性: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纠纷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法规定,以清真名义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
【立法说明】本条是对清真食品的定义。
在以往的地方性法规中在定义清真食品时不约而同的采取了“民族说”,即认为清真食品是回、维吾尔、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哈萨克、撒拉、东乡、保安、塔塔尔、塔吉克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穆斯林能够食用的各类食品统称,并宣称此称谓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符合中国穆斯林的习惯和实际,已为广大穆斯林所接受。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清真食品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维护穆斯林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清真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清真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三、清真食品认证标准1. 清真食品需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包括食品材料的来源、制作过程的洁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清洁等方面。
2.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清真食品认证,并定期进行清真食品认证的复审。
3. 清真食品销售企业必须明码标价、明示清真食品认证情况,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与投诉。
四、食品原材料采购1.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选择符合伊斯兰教法要求的食品原材料供应商,确保供应商具有相关的清真食品认证。
2. 食品原材料的检验与入库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包括供应商名称、批次号、产地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核查。
五、生产加工管理1.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生产车间的清洁卫生,禁止与非清真食品交叉生产。
2. 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应专用,与非清真食品的接触应加以避免,严禁混用。
3. 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助剂、添加剂等需符合清真食品认证标准,且使用前需进行审批并留存记录。
六、产品检验与质量管理1.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分析,确保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2. 检验合格的清真食品应进行标识,并建立追溯体系,以便进行产品的追溯和召回。
七、销售与服务1. 清真食品销售企业应明码标价,并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清真食品认证标志。
2. 消费者对清真食品有任何质量问题或投诉,清真食品销售企业应积极回应并解决问题,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违规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清真食品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生产经营等。
2. 对于伪造清真食品认证标志、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 清真食品制度的执行由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行负责,需建立相应的制度执行档案。
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市人民府文号:市人民府令第7号发布日期:2003—5-8执行日期:2003-6-10生效日期:1900-1-1经2003年2月19日市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0日起施行.二00三年五月八日第一条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保障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广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以清真名义生产、经营的符合等少数民族(以下称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饮食习俗的食品。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专门从事销售清真食品或专门从事清真饮食服务的活动.第三条本市行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有关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民族事务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市商业行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族事务行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区、县级市商业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依照**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市、县级市民族事务行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清真证明,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第七条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后,方可申请清真证明.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中注明经营范围.工商行管理部门对其申请予以核准登记后,应当告知其向民族事务行管理部门申请清真证明。
第八条申请清真证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卫生行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的要求;(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经营管理者中至少有一名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从业人员中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四)企业的采购、厨师、仓库管理、屠宰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五)有确保场地设置、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和销售等**个环节符合清真习俗的具体措施。
清真食堂经营方案

清真食堂经营方案(一)清真窗口经营品种清真窗口主要负责清真学生基本伙食就餐服务,按照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应民族政策,享受学生基本伙食相应政策和补贴,饭菜价格按高中低档3:5:2的比例。
具体经营品种如下:1.早餐品种:主食品种8种.小吃品种3种.汤粥3种,奶制品2种,小菜类3种2.午餐品种:(1)快餐系列:炒制菜肴6种,炸制菜肴2种,烧制菜肴4种;(2)套餐系列:15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5种,素菜套餐5种;(3)盖饭系列:20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10种,素菜套餐5种;(4)地方风味特色系列:手抓饭、拉条、炒饭、炒片、拉面、清真水饺、石锅拌饭、烤羊肉串、炸酱面等(5)铁板.木桶饭:20品种,其中荤菜品种5种,半荤套餐10种,素菜套餐5种。
(6)凉菜品种:20品种,其中荤菜品种5种,半荤菜品种10种,素菜品种5种。
(7)零点.小炒菜品60品种,其中荤菜品种20种,清真特色20种,素菜品种20种(8)面点主食. 风味小吃20品种,其中主食5种,主食花样5种,风味小吃10品种.3.晚餐品种:(1)快餐系列:炒制菜肴6种,炸制菜肴2种,烧制菜肴4种;(2)套餐系列:15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5种,素菜套餐5种;(3)盖饭系列:20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10种,素菜套餐5种;(4)地方风味特色系列:手抓饭、拉条、炒饭、炒片、拉面、清真水饺、石锅拌饭、烤羊肉串、炸酱面等4.风味小吃主要经营清真小吃或素食,饭菜价格按高中低档3:5:2的比例,具体经营有:北京小吃.新疆风味.西北小吃.火锅套餐.西北酸辣粉,麻辣烫、风味砂锅系列.清真食堂需要工作人员总计40人,具体安排如下:服务理念(一)尊重穆斯林师生饮食风俗,满足穆斯林师生饮食需求1.清真餐厅的供货应来自专门的清真食品供应点,进货渠道严格按照高校联合采购要求;2.聘请到两名至四名穆斯林厨师,在尊重穆斯林的特殊饮食习惯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饮食形式,不仅让穆斯林学生吃饱,还要让他们吃好;3.专门配备有明显穆斯林标识的餐盘和碗筷以及单独的洗碗区;4.适逢穆斯林重要的传统节日(如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时,应在餐厅举行隆重的纪念活动欢庆节日,并对穆斯林学生进行价格优惠。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6815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c8.png)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民(宗)委(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是保障少数民族生活特需品的民生问题,更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真食品监管,制定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各地和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但是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使用误导性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现象仍然存在。
为解决清真食品(含进出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认证及评价活动,加大清真食品监管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制定清真食品法规及规范认证工作目前,我国清真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尚不健全,清真食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民委和国家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等实际情况,加强对设立清真食品认证制度的可行性研究,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清真食品认证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国清真食品评价活动。
国家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尽早出台,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出台符合地方需求的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认证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清真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清真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清真餐饮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清真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留样、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第八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记录,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按照食品的特性、保存条件等进行分类储存,确保食品存放安全。
第十一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储存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销售第十二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操作规程,规范食品加工过程,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三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保持操作间卫生,定期对设备、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止经营过期、变质、有害食品。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置等程序。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一、引言清真食品是指符合伊斯兰教规定的食品,是穆斯林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清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清真食品质量:清真食品的生产过程需要严格遵守伊斯兰教规定,保证食品的质量和纯净度。
2.维护穆斯林的宗教信仰:清真食品是穆斯林宗教信仰的一部分,建立管理制度可以帮助穆斯林消费者确保所购买的食品符合伊斯兰教规定。
3.促进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清真食品行业的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1. 清真食品生产管理(1) 原料采购•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原料符合清真食品要求。
•定期进行原料检测,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建立原料追溯体系,追踪原料的来源和生产过程。
(2) 生产过程控制•建立清真食品生产工艺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条件,确保清真食品的卫生安全。
•建立生产记录,记录每批次清真食品的生产情况。
(3) 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对生产出的清真食品进行检测。
•设立质量控制点,对关键环节进行监控。
•建立不合格品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不合格品,确保合格品的出厂率。
2. 清真食品经营管理(1) 产品标识•对清真食品进行标识,明确产品的清真属性。
•标注清真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销售渠道管理•选择符合清真食品要求的销售渠道。
•对销售渠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销售环节的清真食品质量和安全。
(3) 消费者投诉处理•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分析投诉情况,找出问题所在,改进管理措施。
(4) 宣传推广•开展清真食品的宣传推广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清真食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加强与清真认证机构的合作,提高清真食品的认证率。
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建立清真食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公司清真管理制度

公司清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清真食品生产质量,保障清真食品安全,根据《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清真管理制度是公司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公司清真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公司清真管理制度包括清真食品生产、原材料采购、卫生保障、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员工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清真管理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清真管理制度必须与企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相一致,确保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公司清真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八条公司清真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和修订,并经公司领导班子审批。
第二章清真食品生产第九条公司应当根据清真食品生产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清洁和完好。
第十条公司应当采用合格的清真食品原材料进行生产,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清真食品生产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清真食品制作相关规定,不得添加不允许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公司清真食品生产必须在符合清真食品生产要求的生产车间内进行,对生产车间的卫生状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公司清真食品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严格的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清真食品生产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温度、压力和湿度进行生产,严格控制生产过程。
第十五条公司清真食品生产必须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严格控制清洁和消毒剂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清真食品生产必须在清真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内进行,制定和执行清真食品生产方案。
第十七条公司清真食品生产必须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和生产记录进行,保留生产记录至少两年。
第十八条公司清真食品生产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追溯,并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抢抓机遇共商发展大计 优化环境改善民计民生

抢抓机遇共商发展大计优化环境改善民计民生委员联组讨论是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展现人民政协界别协商特色、体现界别优势的重要形式。
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期间,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两院”领导同志看望出席会议的政协委员并参加界别联组讨论,与委员共商天津发展大计。
委员们踊跃发言,围绕事关天津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等方面的热点问题,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现摘登部分委员发言。
创新开放篇构建创新开放优势加快金融创新深度参与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市政协委员王红梅在发言中就加快金融创新,深度参与支持“一带一路”建设问题建议:1.落实国家战略,积极参与中俄蒙经济走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提前布局、有序推进。
尽早出台中俄蒙经济走廊建设发展规划,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纳入我市“一带一路”规划纲要中。
2.利用渤海商品交易平台优势,加快建设京津冀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成为北方现货市场交易中心,逐步成为中俄蒙经济走廊和海上合作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3.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支持作用和要素市场运作功能,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项目筹集融通资金。
4.支持企业“走出去”。
金融机构先“走出去”,企业与金融企业抱团“走出去”。
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机构在津设立分支机构,如东盟等沿线国家。
5.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的领先优势,做强做大融资租赁业,尽早走出去。
鼓励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互联网+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保理+融智、跨境租赁保理等新产品创新试点。
6.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培育企业上市源,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三是鼓励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走出去。
四是成立我市“一带一路”金融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快引导推进。
加快孵化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政协委员赵国锋在发言中就创新创业核心要素和服务机构短缺问题建议:1.大力聚集优质科技资源。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清真食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其特殊性表现在对食品的成分及食品的制作方式方法均有与宗教相关的“禁忌”性规定。
下文是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清真食品供应,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的行业规划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卫生、房屋土地、工业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条例。
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投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培训。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不得歧视和干涉。
第二章清真标志牌的管理第七条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和保障清真食品供应的基本供应点的规划及其调整,并做好清真食品供应点的扶持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基本供应点的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清真食品供应点;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交通枢纽和商业中心地段,应当设置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群众民族文化内涵的重要表现,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促进民族团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员工思想,普遍树立尊重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意识,严格遵守清真禁忌。
(二)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任何人员不得携带、制作、食品、存放禁忌的食品. (三)企业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兼职监督员协助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原辅料采购
(一)建立严谨的原辅材料采购、进厂检验的制度,保证原辅料符合清真食品生产要求。
(二)尽量由采购地出具清真食品证明和合格证明。
三、仓储运输
(一)仓库只能存放清真原辅材料和产品,不能混合放置。
(二)企业成品应由专用车辆负责运输。
四、生产加工
(一)生产厂房只能生产存放清真产品,不能混放穆斯林禁忌物品.
(二)企业生产配方不得使用清真禁忌成份.
(三)生产厂区环境卫生好,无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等.采取清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孪生条件的措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
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1996.04.15
•【字号】沪财行[1996]15号、沪族发字[1996]13号
•【施行日期】199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
费标准的通知
(沪财行[1996]15号沪族发字[1996]13号)根据本市副食品价格的实际情况,对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10个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保安族)职工,如所在工作单位有职工食堂但没有清真灶的,必须在外就餐,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从1996年6月1日起由原每人每月补助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元。
原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1979年12月10日颁发的《关于提高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相应废止。
上海少数民族的一些政策

上海少数民族的一些政策一、部分少数民族各类补贴(一)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副食品补贴1、1985年7月,“沪粮城供[1985]368号”文件规定:对本市回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元,由粮管所发放。
2、1987年6月,“沪企[1987]46号”文件规定,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元。
职工由单位发给、大中专院校由学校发给,无工作单位居民由粮管所发给。
3、1988年6月,“沪财企二[1988]40号”文件规定:本市在主要副食品零售价变动后给职工适当补贴时,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二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4、1990年5月,“沪财企二[1990]20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汉族(含其他少数民族)配偶,以及蒙古族、藏族、达斡尔族、锡伯族、鄂伦春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以下简称蒙古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人员,增发二元补贴,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发给一元,另一元由粮管所发给,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由粮管所发给。
5、1990年5月,“沪财企二[1990]21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配偶职工和蒙古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人员中的职工(均含离退休人员),增发二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6、1992年6月,“沪财企二[1992]40号”文件规定:本市在肉食品产销改革后,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一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7、1996年4月,“沪财企二[1996]24号”文件规定:本市在牛肉食品实施深化产销改革的同时,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五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根据上述规定,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比其他职工多发给十元,其中,九元由单位发给,一元由粮管所发放;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只多发给二元,均有粮管所发放。
(二)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贴根据“沪财行[1996]15号、沪族发字[1996]第13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6月1日起,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如所在工作单位有职工食堂但没有清真专灶,必须在外就餐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补助五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十五元。
企业清真食品管理典型做法

企业清真食品管理典型做法清真食品指的是符合伊斯兰教戒律要求的食品,其生产、加工和销售需要遵守一系列严格的宗教规定。
在如今的国际市场中,清真食品因其严格的制作标准和符合清真教戒律的特性,受到越来越多信徒和非穆斯林消费者的青睐。
而企业在制作、管理清真食品时,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保障清真食品的品质和清真特性。
下面将介绍一份关于企业清真食品管理典型做法的文档,以便企业掌握清真食品制作管理的最佳实践。
一、企业清真食品管理制度建设1. 建立清真食品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清真食品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应当确保生产线上的所有工人都清楚了解清真食品制作标准和相关教义,合理进行分工和协作,并明确责任和义务。
2. 建立清真食品检测体系企业应当建立清真食品检测体系,确保原材料和成品的清真特性。
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筛检,包括肉类、蔬菜、调味料等,保证原材料的清真属性;对加工成品进行抽检,确保生产线上的所有产品都符合清真标准。
3. 建立清真食品认证管理企业需主动申请清真食品认证,通过认证机构的检验,取得清真食品生产资质证书。
要严格遵守清真食品认证机构的各项要求,保证生产和管理过程均符合认证标准。
二、企业员工培训和管理1. 清真食品制度培训企业应当定期举办清真食品制度培训,对员工进行清真食品制作的宗教背景、清真规范、清真食品特点等方面的培训。
确保员工的清真食品专业知识水平,提高对清真食品管理的重视程度。
2. 员工管理及激励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对清真食品生产线上的所有工人进行管理和激励。
通过薪酬激励、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对清真食品生产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提高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清真食品生产环境管理1. 生产场所规划企业的清真食品生产场所应当符合清真食品标准,确保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必须与非清真食品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的隔离,以免出现交叉污染。
2. 清真食品生产设备企业应当选用符合清真食品生产标准的生产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清洁。
上海明确清真餐饮优惠政策

上海明确清真餐饮优惠政策
佚名
【期刊名称】《餐饮世界》
【年(卷),期】2001(000)A05
【摘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8月11日公布《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共六章30条,明确了对清真饮食、虿U食、食品的优惠措施。
其第四章第23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给予下列优惠:
①对改造项目给予补贴;②对经营场地租金给予补贴;③对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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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真餐饮带动南京餐饮市场发展——记南京市首届清真烹饪大赛成功举办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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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真餐饮20年发展报告发布清真餐饮发展应注重产业链完善与品牌打造 [J], 思雨
3.清真餐饮与清真--非穆斯林对伊斯兰文化的认识初探 [J], 马茹萍
4.勇于开拓热心公益——上海清真洪长兴餐饮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宗礼先进事
迹 [J],
5.清真餐饮一枝花——记西安“坊上人”清真餐饮有限公司 [J], 文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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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堂经营方案

清真食堂经营方案(一)清真窗口经营品种清真窗口主要负责清真学生基本伙食就餐服务,按照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应民族政策,享受学生基本伙食相应政策和补贴,饭菜价格按高中低档3:5:2的比例。
具体经营品种如下:1.早餐品种:主食品种8种。
小吃品种3种.汤粥3种,奶制品2种,小菜类3种2.午餐品种:(1)快餐系列:炒制菜肴6种,炸制菜肴2种,烧制菜肴4种;(2)套餐系列:15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5种,素菜套餐5种;(3)盖饭系列:20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10种,素菜套餐5种;(4)地方风味特色系列:手抓饭、拉条、炒饭、炒片、拉面、清真水饺、石锅拌饭、烤羊肉串、炸酱面等(5)铁板.木桶饭:20品种,其中荤菜品种5种,半荤套餐10种,素菜套餐5种. (6)凉菜品种:20品种,其中荤菜品种5种,半荤菜品种10种,素菜品种5种。
(7)零点。
小炒菜品60品种,其中荤菜品种20种,清真特色20种,素菜品种20种(8)面点主食. 风味小吃20品种,其中主食5种,主食花样5种,风味小吃10品种。
3.晚餐品种:(1)快餐系列:炒制菜肴6种,炸制菜肴2种,烧制菜肴4种;(2)套餐系列:15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5种,素菜套餐5种;(3)盖饭系列:20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10种,素菜套餐5种;(4)地方风味特色系列:手抓饭、拉条、炒饭、炒片、拉面、清真水饺、石锅拌饭、烤羊肉串、炸酱面等4.风味小吃主要经营清真小吃或素食,饭菜价格按高中低档3:5:2的比例,具体经营有:北京小吃.新疆风味。
西北小吃.火锅套餐。
西北酸辣粉,麻辣烫、风味砂锅系列。
清真食堂需要工作人员总计40人,具体安排如下:服务理念(一)尊重穆斯林师生饮食风俗,满足穆斯林师生饮食需求1.清真餐厅的供货应来自专门的清真食品供应点,进货渠道严格按照高校联合采购要求;2.聘请到两名至四名穆斯林厨师,在尊重穆斯林的特殊饮食习惯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饮食形式,不仅让穆斯林学生吃饱,还要让他们吃好;3.专门配备有明显穆斯林标识的餐盘和碗筷以及单独的洗碗区;4.适逢穆斯林重要的传统节日(如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时,应在餐厅举行隆重的纪念活动欢庆节日,并对穆斯林学生进行价格优惠.设立一个穆斯林节日通告栏,不仅可以为全校师生普及穆斯林知识,增进师生对穆斯林传统习俗和饮食习惯的了解,根据回历,在穆斯林传统节日来临前夕,在通告栏中广泛征求活动意见,确定之后提前告知活动时间以及参与方式等,加深穆斯林学生之间的了解,增进感情。
清真食品有谁管理制度范文

清真食品有谁管理制度范文清真食品,指符合伊斯兰教教义法律规定的食品,是穆斯林信仰和生活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
穆斯林相信,只有以清真食材制作的食品才是合乎他们的宗教教义,能够保持身心的清洁和健康。
在许多国家和社区都有清真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因此,清真食品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其质量和合规性。
一、清真食品管理制度的背景伊斯兰教教义规定了穆斯林的饮食规范和食物宰杀的方法,其中包括禁止食用猪肉、禁止食用血肉和禽类腥味浓厚的食物。
为了确保清真食品的合规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清真食品管理机构伊斯兰教教义要求清真食品必须经过合格的穆斯林监管机构认证,以确保食品的清真性。
该机构通常由当地的清真协会或穆斯林社区牵头建立,负责制定和实施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这些机构通常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食品科学家、宗教学者和食品监管专家。
三、清真食品认证清真食品的认证是确保食品质量和合规性的重要步骤。
通常,清真食品必须通过认可的清真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方可获得清真标志。
这些认证机构会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食品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包装符合穆斯林教义并符合食品安全规范。
清真认证标志通常是一个特定的商标,一般贴在清真食品的包装上,并且有明确的标识和字样。
四、清真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清真食品的生产过程需要严格管理,以确保不违反清真法规定的规范。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清真和合乎伊斯兰教教义的原材料,包括肉类、鱼类、乳制品、籽类和其他食品成分。
这些原材料在购买时必须经过认证或检测,以确保其质量和合规性。
此外,生产工艺中的机器设备、加工工具和容器也需要符合清真食品的要求。
生产场地必须保持清洁和卫生,并且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
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培训和监管,以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守清真食品的生产过程和相关法规。
五、清真食品销售和分发的管理清真食品的销售和分发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管理制度。
商店或超市必须获得清真食品售卖的许可证,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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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民族政策,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本市清真食品基本点的稳定与发展等方面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发展的需要,专项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市商务委、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市民族宗教委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
市商务委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专项资金拨付的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民族工作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专项资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清真食品网点和基本供应点的发展规划而设置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项目补贴;
(二)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三)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银行(本市)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和市财政局商定的其他方面。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补贴。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补贴标准。
(一)清真饮食网点、食品网点装修改造补贴。
1、项目装修改造费用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测算;添置设备应以国产为主,购置费用按发票金额认定。
2、装修改造范围:厨房、堂口、招牌外立面;添置设备范围:环保设备、消防设备、厨房设备、水电煤增容配套费、堂口服务设施及其他装修改造必须添置的设备。
3、专项资金按经审计确认的项目装修改造(含设备添置)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专项补贴,区(县)财政按1:1配套;专项资金资助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高市、区各补贴100万元)。
(二)清真食品、副食品专柜装修改造补贴。
1、每个专柜装修费用按不超过3万元测算。
2、专项资金按经核准的专柜装修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专项补贴,区(县)财政按1:1配套。
(三)清真食品、副食品专柜(专摊)租金补贴。
1、每个专柜(专摊),年度租金补贴5000元。
2、市属网点的专柜(专摊)由专项资金补贴,区(县)属网点的专柜(专摊)由区(县)财政补贴。
(四)清真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银行(本市)贷款利
息补贴。
1、贴息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市属企业经核准的贴息额由专项资金补贴三分之二;区(县)属企业经核准的贴息额由专项资金和区(县)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专项资金,一般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企业经营效益、社会效益良好;承包、租赁合同至少三年以上,经营必须满一年以上;因特殊情况需支持的由市商务委、市民宗委和市财政局专题确定。
(二)项目须符合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制定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网点的规划要求,并经市、区(县)的商务委、民族宗教委(办)、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清真食品企业(专柜)原则上三年内只享受一次补贴,装修改造后三年内不得改变经营用途。
第十四条根据不同项目,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所需提交下列
相应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须包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
基本情况);
2、项目预算书;
3、《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立项确认书》;
4、《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申请表》;
5、项目决算书;
6、项目审计报告;
7、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
8、项目银行贷款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9、支付银行利息凭证复印件;
10、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即:市属企业向市民族宗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属企业向区(县)民族宗教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区(县)民族宗教办对区属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后,申请企业填写《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补贴申请表》,装修改造补贴项目另须填写《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立项确认书》,区(县)民族宗教办会同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对项目会审后附项目预算书报市民族宗教委。
市民族宗教委对市属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后,申请企业按以上内容填写项目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市财政局组成专项资金评审小组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如有需要可先行委托专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
第十八条市民族宗教委依据专项资金评审小组的审核意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并通知区(县)财政局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1:1比例,将配套补贴资金核拨至区(县)属项目单位。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