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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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试行)1.住宅停车指标不应小于表1.1.1的规定。

表1.1.1住宅停车位
项目
标准
机动车(个/户)



户建筑面积>200㎡ 1.5 200㎡≥户建筑面积>140㎡ 1.2 140㎡≥户建筑面积>90㎡ 1.0 90㎡≥户建筑面积>60㎡0.8户建筑面积≤60㎡0.4
拆迁安置房
户建筑面积>90㎡ 1.0
户建筑面积≤90㎡0.5
农民多高层公寓户建筑面积>90㎡ 1.0户建筑面积≤90㎡0.5
经济适用房
90㎡≥户建筑面积>70㎡0.4
户建筑面积≤70㎡0.3经济租赁房(两
个夹心层)
户建筑面积≤70㎡0.3经济租赁房(两
项公寓)
户建筑面积≤50㎡0.2注:(1)经济适用房户建筑面积>90㎡的,停车位指标按商品房执行。

(2)两个夹心层:指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两项公寓:指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4)商品房停车泊位配置总量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出租和出售。

2.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1的规定
表1.2.1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项目标准
机关行政办公楼 1.2
商务办公楼
1.5
(含金融类建筑)
其它非经营性办公楼0.8
注:以上数据单位为:个/100㎡。

3.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3.1的规定。

表1.3.1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
项目标准
建筑面积≥10000㎡的商业建筑 1.0
10000㎡>建筑面积≥1000㎡的商业建筑0.8
建筑面积<1000㎡的商业建筑0.5
建筑面积≥10000㎡的大型超市 1.2
农贸市场0.6
专业市场(含物流中心等) 1.0
注:以上数据单位为:停车位/100㎡。

4.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4.1的规定。

表1.4.1餐饮设施停车位指标
项目标准
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2.0
注:以上数据单位为:停车位/100㎡。

5.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5.1的规定。

表1.5.1旅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标准
一类0.8
二类0.6
注:(1)一类指星级宾馆,二类指其他普遍旅馆。

(2)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3)以上数据单位为:停车位/每客房。

6.体育场馆应按表1.6.1分类,其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6.2的规定。

表1.6.1体育场馆分类
容量规模(座位数)
类别
体育场体育馆
一类≥15000≥4000
二类<15000<4000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表1.6.2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标准
一类5
二类5
三类2
注:(1)以上数据单位为:停车位/每百座;
(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7.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7.1的规定。

表1.7.1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标准
剧场、市级影剧院5
会议中心6
一般影剧院3
注:以上数据单位为:停车位/每百座。

8.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8.1的规定。

表1.8.1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标准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0.8
9.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9.1的规定。

表1.9.1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标准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0.8
10.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10.1的规定。

表1.10.1学校停车位指标
项目标准
大专院校50
中学20
小学20
注:以上数据单位机动车为:停车位/100教工;非机动车为:停车位/100师生。

11.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11.1的规定。

表1.11.1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标准
省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停车位/每100㎡) 1.5住院部(停车位/每床)0.2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停车位/每100㎡)1住院部(停车位/每床)0.2
疗养院(停车位/每100㎡)0.4
12.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12.1的规定。

表1.12.1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项目标准
主体公园0.2
城市公园0.1
旅游区、度假村0.3
注:(1)以上数据单位为:停车位/100㎡游览用地面积;
(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13.径山、黄湖、鸬鸟、百丈西部四镇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可按本标准的90%配建。

14.本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综合体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参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15.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人流量较大的公共设施以及城市中心区或交通敏感区域的大型建筑,城市大型居住区和其他大型公建类项目,除执行本标准外,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具体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16.如有零星用地(不含房产项目)配建停车位确有困难的,采用“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规划主管部门及区公安交警部门认可,并按规定做好交通影响评价。

17.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参照浙江省相关标准执行。

18.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08年《余杭区新建项目停车位配置标准》同时废止。

19.本标准由区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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