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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
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
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
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
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
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
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
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
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
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
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
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
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
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
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
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
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
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
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
以
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
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
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
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
后休假。
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
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
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
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
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
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
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假期满后需续
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
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
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
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
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
销假规定(试行)》。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假应以书
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
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
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
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
管理。
第五条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
行合理安排。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
利待遇。
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并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5)对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州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县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
须按管
理权限,年初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履行请假手续。
连续请病假满2年的,由
单位做好本人思想工作后,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采
取欺骗等其他手段骗取病假无故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
事假假期及待遇:
(1)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 5 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每日工作津贴和基本工
资的50%(计算方式为:月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之和除以21.75天,再乘以50%)。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给予晚婚假30天;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产假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请产假。
女职工正常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评优选先,亦不影响工资晋升。
产假假期规定: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凭准生证给予3个月(90天)产假,晚育、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以内;3个月
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
正常产假处理。
(3)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六)丧假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料理丧事给予的
假期。
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
(七)探亲假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
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
如因工
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
不超过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
第六条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的,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
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法
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七条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度奖金。
第八条旷工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
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
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
请假手续。
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
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如因身在外地
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
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
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
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
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
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对于需要到外地办
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
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
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
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
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
如因生产、工作特点
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原则上不允许连续
两年不休假。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
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
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
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
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
如活动的时
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
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
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
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
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