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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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说明
一、《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建筑消耗量标准”)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建筑分部分
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二、“建筑消耗量标准”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配合使用,适用
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续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建筑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深圳市建筑工程招投标标底的依据,也可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建筑消耗量标准”的编制依据为: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2003);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3.《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2000修订本);
4.《深圳市施工机械台班价格》(2003);
5.《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2002);
6.《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价格》(2003);
7.《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8.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9.深圳市近年来有关建筑工程的具体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计价及其他资料。

五、“建筑消耗量标准”内容组成:
1. “建筑消耗量标准”由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附录三部分组成。

2. “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按章、节、项目、子目顺序排列,各章均包含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子目由
工作内容、消耗量表格以及必要的附注组成。

3.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包括: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第三章、砌筑工程,
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第五章、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第七章、屋面及防水工程,第八章、防腐、隔热、保温工程,第九章、建筑物拆除工程。

4.措施项目部分包括:第十章、支撑工程,第十一章、降排水工程,第十二章、木板工程,第十三章、脚
手架工程,第十四章、建筑物垂直运输,第十五章、建筑材料二次运输。

5.附录部分包括:附录一、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物料构成),附录二、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
附录三、工日、材料、物料、机械台班编码及价格表。

6.有关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费用间“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说明”。

六、“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中的工作内容包括按操作规程完成该子目全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工序和工料
机消耗量,次要工序或零星工料机消耗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含量内。

七、“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击中对方地点或现场加工地
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因施工现场原因不能将材料或设备一次运到施工操作安装地点的,可另计二次搬运费。

八、“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中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我市目前多数施
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及使用合理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的;反映了本行业社会平均的劳动、材料及机械消耗水平。

九、“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中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和其他用工。

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
求,划分为普通工日、技术工日、机械台班工日。

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作业工程、拆除工程及材料二次运输的用工按普通工日考虑;机械台班内的机械用工按机械台班工日考虑;其他项目不分工种及技术的难易、复杂程度,均按技术工日考虑。

十、“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中材料消耗量是按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材料、成品、半
成品考虑的。

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相应算好。

损耗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
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损耗率见附录)。

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形式计入,木板回程费及维修费已计入相应项目。

用量少、价值低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形式计列。

十一、“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中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的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

大型机械按拆及场外运输按《深圳市施工机械台班》(2003)相应子目计算。

机械台班消耗量中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管理费中直接费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中。

十二、“建筑消耗量标准”与《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建筑消耗量标准”未列子目者,可按“装饰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建筑消耗量标准”中的措施项目子目也适用于建筑装饰工程的措施费项目。

十三、深圳市建筑工程计价中凡需补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句“建筑消耗量标准”的编制原则及相关计价规定进行测算、增补,并报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十四、在“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消耗量表格的右侧列出了该子目消耗量构成中的各种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2003年度参考价格,在表格的下方列出了该子目的2003年度参考综合单价,供计价时参考。

十五、“建筑消耗量标准”中凡注明“хх以内”或“хх以下”者均包含хх本身,凡注明“хх以外”
或“хх以上”者均不包含хх本身。

十六、“建筑消耗量标准”的解释、发行和管理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修改、翻印。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一、为统一深圳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及项目划分,规范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
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建筑消耗量标准”)计算新建、扩建、改
建、重建、续建建筑工程的工程量。

三、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依本规则及“建筑消耗量标准”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以
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以及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施工图设计规定的分界线为准,其计算内容应与“建筑消耗量标准”的项
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五、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建筑消耗量标准”子
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六、汇总工程量时,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
入;
2.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单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七、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八、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
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九、计算工程量时,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执行哪一章子目应按章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不应相互借用。

十、计算工程量时,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
在基层面进行施工时,除有特别说明者外,设计图示尺寸均指所建筑面的尺寸。

十一、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章规则、说明。

十二、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平整场地、回填土、打夯、碾压等土石方项目;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
土石方工程。

二、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对照后确定(见表1-1)。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表1-1
续上表:
注:土壤、岩石分类详见上表。

表列Ⅰ、Ⅱ类为项目中一、二类土壤(普通土);Ⅲ类为项目中三类土壤(坚土);Ⅳ类为项目中四类土壤(砂砾坚土);Ⅴ类为项目中松石(五类土);Ⅵ--Ⅷ类为项目中次坚石(六类土);Ⅸ--Ⅹ类为项目中普坚石(七类土);Ⅺ--ⅩⅥ为项目中特坚石(八类土)。

2.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他有关资料。

三、土方工程的有关说明:
1.本章子目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
亦应另行计算。

2.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挖、填土方厚度超过±
30cm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3.人工土方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
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4.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子目中人工乘以系数1.43。

5.项目中土壤含水率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当含水率大于25%时,子目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若含水率大于40%时另行计算。

6.机械挖沟槽、基坑(包括底宽3m外的沟槽、底面积20m2内的基坑)土方工程量,可按设计图纸及施
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时,按机械挖土方100%计,另按机械挖土方量的6%附加人工挖土,以增加人工清理土方、机械降效等费用。

但机械超挖换填土不涉及人工辅助清理,不附加6%人工挖土费用。

7.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子目中的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铲
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8.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子目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子目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
料、机械消耗。

9.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相应一、二类土子目乘以系数0.87。

10.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11.人工挖桩间土方时,按相应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20,机械挖桩间土方时,按相应子目的工料机
乘以系数1.10。

四、石方工程的有关说明:
1.摊座是指爆破后的水平面,用人工凿岩方式进行修理,按设计图纸要求加工成平整的表面。

设计图
纸有此要求的,才可计算人工摊座或者人工修整石方边坡。

2.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方式,均按子目执行;但闷炮的覆盖材
料应另行计算。

3.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材料可换算,数量不变,同
时扣除子目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4.子目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
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项目内未计爆破时所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土石方运输工程的有关说明:
1.推土机推土、推石碴,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
表1-2中的系数计算。

坡度调整系数表表1-2
2.汽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在相应的运输子目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算。

3.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
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

4.机械上下行驶坡道土方,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5.人工垂直运土运距折合水平运距7倍计算。

6.粒径大于80mm块石占总石方量40%以上的,按松散石方相应子目执行,否则区分80mm内外分别执
行石碴、松散石方相应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工程量按以下一般规则计算:
1.挖土方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按体积以m3计算。

2.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度体积为准以m3计算。

如遇有必须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可按
表1-3所列数值换算。

土方体积折算表表1-3
二、土方工程工程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挖掘地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则计算:
1.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cm以外者,均按挖土方计算。

2.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时,挖土深度在(表1-4)规定以内,不得计算放坡。

在超过该表放坡
起点(包括起点)深度而设计又未有规定时,放坡系数可按该表1-4规定计算。

放坡系数表表1-4
注:(1)沟槽、基坑中土壤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系数,依不同土壤厚度加权平均计算;如施工组织设计有规定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所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
开始计算。

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


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以m2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表1-5规定计算。

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表1-5
注:基础施工如选用砖胎膜时,不增加工作面。

5.挖基础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
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挖管道沟槽长度,按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尺寸计算;设计
无规定时,可按表1-6管沟底部每侧增加工作面宽度规定计算:
管道沟槽底部每侧增加工作面宽度表(单位:mm) 表1-6
注:(1)按上表计算管道沟槽土方工程量时,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检查井、阀门井等,不包括化粪池等其它构筑物)所需增加的土方工程量按沟槽总土方量乘以系数并入沟槽土方计算,排水平接口增加2.0%、排水承插口增加3.0%,给水及其它增加2.5%。

(2)管道结构宽:管道无管座按管道外径计算、有管座按管道基础外缘计算,如设挡土板每侧另增加
100mm。

(3)若双管或多管在同一沟槽内敷设,无管座的以管束外侧管道外壁的间距作为管道结构宽,有管座
的按管束的管道基础外缘作为管道结构宽。

7.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设计室外地坪深度计算;管道地沟按图示沟底至设计室外地
坪深度计算。

8.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以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加垂直运输和
水平运输。

(二)土方运距按下列规则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铲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运距计算。

三、石方工程工程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开凿及爆破岩石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1.沟槽、基坑划分:
槽底宽度在3m以上和坑底面积在20m2以上的,为人工凿平基石方;槽底宽度在3m以内和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人工凿槽坑石方。

2.人工凿岩石按体积以m3计算。

3.爆破岩石按体积以m3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度允许超爆量为:
次坚石:200mm。

特坚石:150mm。

超爆量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

4.人工摊座、人工修整石方边坡按面积以m2计算。

凡已计算人工摊座或人工修整石方边坡的,不能
再计算超深爆破量。

(二)石方运距按下列规则计算:
1.挖、运石方均按实方体积以m3计。

2.推土机推石方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3.铲运机运石方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石方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4.自卸汽车运石方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石方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运距计算。

四、平整场地、回填土、打夯及辗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整场地、打夯及碾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则计算:
1.平整场地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图示平整面积以m2计算。

2.打夯按面积以m2计算。

3.建筑场地原土碾压按面积以m2计算,填土碾压按体积以m3计算。

(二)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依下列规则按图示回填体积以m3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土,沟槽、基坑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砌筑物(包括:基础
垫层、基础等)体积以m3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土方工程量计算时,管道结构宽500mm以内的管道可不扣减体积,管道结构宽500mm
以上的管道应扣减管道垫层、管道基础及管道的体积,其中单根管道的体积可按实或参照表1-7计算。

管道扣减土方体积(单位:m3/每延米) 表1-7
3.房心回填土工程量,按主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以m3计算。

4.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须取土体积。

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各类桩基础项目、地基与边坡处理项目;分别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桩基础工程、地基与边坡
处理工程。

二、一般说明:
1.本章桩基础子目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桩基础工程,不适用于水工建筑、公路桥梁工程。

2.本章中土壤级别的划分应根据工程地质勘测资料中的土层构造和土壤物理、力学性能的有关指标,参考
纯沉桩时间确定。

凡遇有砂夹层者,应首先按砂层情况确定土壤级别;无砂夹层者,按土壤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并参考每m平均纯沉桩时间确定。

用土壤力学性能指标鉴别土壤级别时,桩长在12m以内,相当于桩长的三分之一的土层厚度应达到所规定的指标;桩长在12m以外,按5m厚度确定。

土质鉴别见表2-1。

土质鉴别表表2-1
3.单位工程打(灌)桩工程量在表2-2规定数量以内时,按相应打(灌)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执
行。

单位工程打(灌)桩工程量表表2-2
4.打桩打孔的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按相应打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3)执行。

5.本章子目是按打直桩方式编制的。

如打斜桩,斜度小于1:6者,按相应打直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25)执行;斜度大于1:6者,按相应打直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执行。

6.本章子目是按在平地(坡度小于15°)上打桩方式编制的。

如在斜坡上(坡度大于15°)打桩时,按相应平
地打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执行。

如在基坑内(基坑深度大于1.5m)打桩或在地坪上打坑槽内(坑槽深度大于1m)的桩时,按相应平地打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1)执行。

7.在桩间补桩或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时,按相应打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执行。

8.本章打桩工程子目中均不包括桩的抽芯检查、荷载试验、动测检验等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9.钢筋笼、网片、插筋、锚杆、土钉钢筋制作、安装另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应子目执行。

三、混凝土预制桩说明:
1.打混凝土预制桩子目中均未包括接桩。

如设计要求需接桩时,另按相应接桩子目执行。

2.焊接桩接头钢材用量,设计用量与子目取定不同时,可按设计用量换算材料,人工、机械消耗量不变。

3.打试验桩按相应打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00)执行。

4.送桩是指打桩时因打桩架底盘离地坪有一段距离,从而不能继续将桩打入地坪以下的设计深度位置,采
用一条木桩或钢管在与桩头相接处夹套,内加垫层(柱垫)继续锤击(施压)桩,将桩送入到设计深度位置。

送桩时可按相应打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表2-3规定系数)执行。

送桩系数表表2-3
5.桩帽、送桩器、桩帽盖、活辨桩尖、钢管、料斗等金属周转材料属于周转性使用的材料。

6.预制混凝土桩尖体积:φ36(D=48mm)每100个桩尖为6.80m3;φ22(D=34mm)每100个桩尖为2.40m3。

7.预制混凝土制作另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应子目执行。

四、混凝土灌注桩说明:
1.子目中各种灌注的材料用量,均已包括表2-4规定的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

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表表2-4
2.沉管灌注混凝土桩和钻、冲孔灌注混凝土桩子目中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出槽量(以
实际配合比,密度按2400kg/m3计算)与子目取定不同时,可调整。

3.钻孔扩底桩成孔,桩身套相应子目,扩大头部分套桩身相应子目并乘以1.50的系数。

4.人工挖孔桩护壁混凝土不需要考虑扩散量,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不考虑用水下混凝土。

5.人工挖孔桩桩芯上部没有灌注混凝土的,结算时,按实际调整桩芯混凝土工程量。

6.子目中的爆破入岩、挖淤泥流砂所增加的护壁混凝土用量,一般为包干使用,不再因实际增减作调整。

7.按混凝土灌入量结算时,调整相应子目混凝土含量与实际用量的量差,其他工、料、机不变,混凝土密度
按每2400kg/m3计算。

五、其它桩说明:
1.灌注砂、石桩除上述充盈系数和损耗率外,还包括级配密实系数1.334。

2.深层搅拌水泥桩和高压旋喷水泥桩,桩径无论大小,均按本章子目执行。

如设计水泥用量不同时,水泥
含量可调整,水泥施工损耗为4%,其它工、料、机不变。

六、地基及边坡处理说明:
1.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出槽量(以实际配合比,密度按2400kg/m3计算)不
同时,可调整。

2.强夯波及面积是指设计图示外边夯点轴线外加最近两轴线间距所包围的范围面积。

3.用锚杆钻机、潜孔钻机成孔方式施工的锚杆按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锚杆子目执行;用气腿式凿岩机或洛阳
铲成孔方式施工的锚杆按土钉子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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