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
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基础地理信息成果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或者立项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测绘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正式实施前办理项目备案登记,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项目实施期间自觉接受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项目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项目,除按照本规定备案登记外,还应当分别依照地图管理法规规定进行地图备案和依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条对关系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担实施的测绘单位可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项目实施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一)省外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二)测绘作业范围跨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三)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项目;(四)有关部门、单位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方式开展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项目。
第七条市(州)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一)市外测绘单位承担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二)测绘作业范围跨越本市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三)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四)其他项目第八条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作业的小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
其中,省内测绘单位在其常驻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不须备案登记。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5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管理单位、省核工业地质局、建材甘肃总队,各市州自然资源局:《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17日《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提高甘肃省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依据《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资发〔2021〕5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自然资源厅以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资金安排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及其它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需求相关的基础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基础地质调查原则上只安排普查以下程度工作项目,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项目实施阶段不得受理任何单位的新立探矿权申请。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对项目入库、立项、设计、实施、验收、资金、绩效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储备库管理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统筹规划、择优推荐、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储备库,并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
测绘管理
测绘管理的主要内容
六、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
(一)服务内容 对本省范围内未公开的测绘成果,需带出境的,或者提供给境 外的组织或个人的,必须经省测绘局审批。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国务院批转国家测 绘局〈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测绘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服务程序
1、各测绘单位每年三月份前向省测绘局汇交并填报相应统计表。 2、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中央驻我省单 位委托测绘的成果目录和副本,都应当汇交。 3、省测绘局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使用。 4、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 法受到保护。
测绘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一)服务内容 本省范围申请甲、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单位的审查认 证。其中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初审后上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每季度初办理一次的制度。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 资格审查认证规定》。 (三)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测绘管理的主要内容
四、《测绘资格证书》年检
(四)年检程序
1、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到省测绘局或市(州、地)测管部门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报告书》;
2、持证单位按年检报告书的项目进行自检并填写表格; 3、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州、地)测绘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所需 的材料,由市(州、地)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其中甲级 单位、兰州市区的中央在甘单位、省属各测绘单位向省测绘局提 交,由省测绘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4、初审机关初审后统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年检材料报送省测 绘局审核、并对受检单位抽检; 5、对年检合格的持证单位,由发证机关在其《测绘资格证书》 副本上进行年检登记; 6、对年检不合格单位按规定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处理; 7、年检工作完成后,向社会公告。
测绘行政执法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共管部门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
甘肃省实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办 省政府 1
法
省政府 2 甘肃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省政府 3 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4 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省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 量标志的;” 4、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 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 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的
名
称
发布机关
1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2件)
省人大常委会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 国土资源部 1
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T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着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着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着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4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 over 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5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 prospecting design document)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4月1日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
㈠立项。
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理-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我国基础测绘成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支持和鼓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掌握地理信息要素的部门建立共建共享机制。
第五条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一)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三)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五)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五)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六)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2018年6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3号公布,2019年7月25日省政府令第150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保证地图质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内部地图、涉密地图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图包括:(一)印制在纸、绸等介质上的地图;(二)利用计算机技术、以数字方式存储和查阅的电子地图;(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标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四)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五)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地图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服务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国家版图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支持开发各类地图产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础测绘条例
基础测绘条例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2日国务院第556号令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基础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活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基础测绘活动中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基础研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第二章基础测绘规划第七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2/T25-3016-2005)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著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著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4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 over 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5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 prospecting design document)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甘资规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资规发〔2022〕1号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牢固树立“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工作理念,加强我省测绘资质管理和监督,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省测绘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测绘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门职责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全省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外的其他甲、乙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批和管理。
省自然资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审查部门)作为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申请材料的技术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
审查部门实地开展核查期间,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协查工作。
二、资质办理(一)初次申请测绘资质1.受理和审查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需按照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及分类分级标准要求,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测绘资质系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审批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同步批转审查部门开展技术性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技术性审查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实地核查的,可延长至十个工作日。
技术审查结束,审查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移交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事项主要信息在厅网站公开,对未通过审查的告知申请单位,结束受理。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02-17 浏览次数:28财政部文件财建[2001]923号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承担基础测绘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基础测绘经费是财政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的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
基础测绘经费中的航空摄影专项经费不执行此办法。
第四条基础测绘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基础测绘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核拨,分级管理。
(二)基础测绘经费按规定用于基础测绘任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基础测绘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论证、立项和评估程序,并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四)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应厉行节约,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基础测绘经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一)财政部门1、确定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及相应的成本费用定额标准;2、会同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基础测绘项目立项,下达批复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预算和年度总决算;3、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测绘主管部门1、负责基础测绘经费的申报;2、审核、汇总并编报年度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和决算;3、审核、下达基础测绘项目经费预算;4、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1、编报基础测绘经费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2、承担基础测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3、审批在管理权限内的各项支出;4、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基础测绘经费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测绘主管部门所属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测绘主管部门的要求申报基础测绘项目。
(二)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以及测绘中长期规划,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测绘主管部门项目库,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甘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级土地登记职责移交市县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拟订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
指导市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1.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1994.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测绘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已于199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1月29日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工作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涉及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全省测绘工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测绘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业务协调;实施测绘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和地图出版的管理。
第五条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对测绘活动,都应当提供方便,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各种测量标志,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章测绘资格审查和任务登记第六条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等条件,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汇交与保管第六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2年4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县级以上城市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第三条各地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上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当地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机制创新。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第四条各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并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各地拟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并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深度要求。
在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设计单位要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科学测算市场容量,在项目的厂址、工艺技术选定等方面进行深入和全面的多方案比选;根据2001年国家计委9号令的要求,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
并在可研报告中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地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银行出具的贷款协议,项目法人的确立文件,地方出台的收费政策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相关协议等必要的附件。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要依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投资概算。
当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出现方案变更或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复的可研报告总投资10%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批。
第八条各地凡需要申请国家投资或省上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划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除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余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州、市计划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计委备案;各地政府和企业全部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或企业自行负责审批;利用国外政府贷款,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城建项目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计划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
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服务[2006]4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测绘局
【发布日期】2006.03.02
【实施日期】200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6]46号)
各市、州物价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价格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
1、地籍测绘及房产测绘(1:1000、1:500)价格,降低为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价格标准的80%执行。
2、房产测绘分户图分。
测绘行政执法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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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性测绘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1件)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9、24)
省测绘局行业管理处
8
省政府规章(4件)
《甘肃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10年1月14日
《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 2002年4月8日
《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 2002年8月1日
《甘肃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省政府 2000年11月27日
测绘行政执法
行业管理处
引言
测绘行政执法,是《测绘法》确立的测绘行政管 理的基本制度,也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 责。
测绘行政执法面对的是涉及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有关测绘单位和 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直接影响。
在测绘行政执法中坚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营 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和谐共处的 良好市场秩序,保证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 有重要的意义。
3
(二)测绘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1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8、29)
省测绘局行业管理处
4
行政法规(4件)
《基础测绘条例》 国务院 2009.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
务院 199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省测绘局行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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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行政许可(4项)
(1)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 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 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 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测绘局国测法字[2006]13号文件印发)第一条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我国基础测绘成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主管全国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支持和鼓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掌握地理信息要素的部门建立共建共享机制。
第五条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批:(一)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三)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五)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五)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六)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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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计划核拨,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的基础测绘工作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城市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等基础测绘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
第四条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定期更新、分步实施、成果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基础测绘设施和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共建共享机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制度,健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建立健全维护更新机制,实现统一提供、资源共享,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提供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
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应急响应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等。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
第八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一)建立与国家测绘基准相统一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积极推进现代测绘基准建设;
(二)获取全省航空航天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万、1∶5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维护和更新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五)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六)完成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依法批准的市县城区和重点乡镇相对独立坐标系统;
(二)获取本行政区域的航空航天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比例尺基本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五)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六)完成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一)1∶1万、1∶5000、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
(二)城镇重点区域、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当及时更新;
(三)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担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确需保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担单位,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具备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对其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的成果质量负责。
基础测绘项目禁止转让、分包。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测绘产品检验机构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三条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及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用户,应当加强使用成果的保密管理,未经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转让。
第十四条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和公共应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违规使用基础测绘经费的;
(二)违规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违规组织基础测绘成果验收的;
(四)提供未经检验的基础测绘成果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的《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